与婚姻和法律有关知识

更新时间:2024-11-05 16:09:5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长裙的英文)

与婚姻和法律有关知识

该离婚案件中的被告能否要求原告返还其单位为其支付的购房款?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责任,是基于

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从性质上讲,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

原确定的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

情况的变化而适当变更的。因而婚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

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

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原来确定的抚养数额,一般都是根据离婚

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经济状况而定的,如果给付者的经济状况有了显著

`改善,而子女抚养费又确有增加的必要,可根据法律规定,由子女向父母任

何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以保证子女的生活、教育之所需。 实际上,抚养费的

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

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

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

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

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

请求减少给付。 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

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

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

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再婚作为减少或免除

给付的理由。

老年人婚姻 子女因老年人再婚而拒绝支付赡养费

案情:

赵金生老人七十多岁,3月老伴胡翠花病故。赵老一人单独居住,没有生活

________,全靠儿子赵小平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5月,赵老经人介绍与邻

村一位60多岁的丧偶老太太相识,两人情投意合,于7月登记结婚。儿子赵小

平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说再婚后就不再支付赡养费。果然,赵老再婚后儿子便

不再给付赡养费了。9月,赵老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律师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老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生理和心理上日趋衰竭,不应

再婚,即使再婚,也应由自己解决生活问题,儿子赵小平可以不再支付赡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老有婚姻自主权,再婚后,儿子赵小平仍应继续给付赡

养费。

保障丧偶父母的再婚自由权。结婚自由权包括再婚自由的内容。丧偶老年人

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有不利影响,而且在精神上带来巨大的创伤。当老年人少了伴

侣,没有了说知心话的人,没有了精神支柱,会严重影响老年人的情绪和健康。

丧偶老人普遍孤独、寂寞,更容易身心受到伤害,老年人不仅需要在精神上的安

慰而且更加需要有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老伴去世后,纵然有子女对丧偶后

的父或母亲表现应有的尊敬、体贴,但老伴之间的特殊感情是子女们的感情所无

法替代的。随着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家庭功能也逐渐发生改变,老年人不愿再

把希望完全寄托在儿女身上,而逐渐希望依靠老伴互相防老。丧偶老年人重建家

庭,不仅会给他们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而且可排解孤独和寂寞、愈合心理

创伤,即便如此,我国老年人再婚仍然存在着种种障碍,有来自自身观念的和心

理的,有来自社会舆论的,还有来自子女干涉的。对此,我国《婚姻法》明确规

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以此来

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关于赡养问题,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父母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对此,《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

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

而消除。老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的保护。老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

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不由此而消除。

由此可知,在本案中,赵金生老人再婚受法律保护,赵老再婚后,儿子赵小

平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

婚姻家庭知识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

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

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

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都同意的学校,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

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

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

功能衰竭需要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

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结婚彩礼需要返还的法律情形

我们在审理一件离婚案件时,查明原、被告和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在一套三室

的楼房内。在购买该房时(原、被告已结婚),被告单位出资3万元,原告父母

出资7万元,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父母。原、被告结婚两年后,原告起

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其单位购买该房时的出资3方元。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被告所在单位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住房时出资3万元,是为了

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住房问题而对被告的补助,虽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原

告父母,但被告对所购房屋依法应享有部分产权。另外,原告起诉离婚时,双方

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只有两年),所购房屋不宜分割,被告有权要求原告

返还被告单位投入的3万元购房款。

婚姻家庭知识 抚养费包括的费用范围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

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

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

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给付彩礼的情况还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

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结婚彩礼返还的条件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

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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