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方案
(2021-2025 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关于蓝天保卫战的部署要求,推进城市环境空
气质量持续改善和达标,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十四五”生
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以全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减少
重污染天气、臭氧(O3)污染防治和解决人民众身边突出的大气
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结构调整和污染
治理并举,坚持多污染物协同减排,聚焦PM2.5和O3污染协同控
制,着力推进大气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快补齐挥发性有机物(VOCs)
和氮氧化物(Ox)污染防治短板。强化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系
统谋划、整体推进,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突出精准治污、
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完善大气环境管理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经过 5 年努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
提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至2025年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0μg/m3以内,优良天数
比率提升至90%,氮氧化物减排量不低于400吨,挥发性有机物减
排量不低于350吨,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内。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推动重点行业绿转型
1、实施重点行业技术工艺改造。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
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推广能源梯级利用,重
点发展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等高端化工。加快改造传统原料药生产
技术和装备,进一步提高大宗原料药绿产品比重。支持企业开发绿
产品,推行生态设计,引导绿生产和绿消费。建设绿工厂,
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
化。发展绿园区,推进工业园区产业耦合,实现近零排放。打造绿
供应链,加快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
销、回收及物流体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壮大绿企业,促
进企业、园区、行业间链接共生、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强化绿监
管,健全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加强节能环保监察,开展绿评价。
2、优化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结构。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
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
生产企业、销售场所进行抽检抽查,增加对使用环节的检测与监管,
确保生产、销售、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
含量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推动现有高VOCs
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产品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
粉末等低VOCs含量产品比重。推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
制定工作计划,加大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鼓励在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
3、推动绿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加快环保产业发展措施,
加大绿环保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在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低 VOCs 含量产品生产工艺、先进工业涂装技术和设备、VOCs 污
染治理、环境监测等领域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鼓励采购人对适宜将环
保因素作为评审因素的项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的加分条件,推
动产业健康发展,多措并举治理环保产业领域低价中标乱象,加大联
合惩戒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完善依效付费机制,促进优胜
劣汰,推动环保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能源清洁化低碳发展
1、发展清洁低碳能源。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地
热能、氢能开发利用。完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加快管网建设与互
联互通,建设天然气主干管网及“县县通工程”,保障供气稳定。进
一步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清洁取暖
需求,有序推进工业燃煤和农业用煤天然气替代,“增气减煤”同步
实施。力争到 2025 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30%。推进
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建设,围绕城镇集中区、城市功能区、工业园区
驱动,推动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应用。
2、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按照集中清洁利用的原则,严控地区
煤炭消费实现负增长,新、改、扩建涉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
量替代。推动具备条件的燃煤自备电厂与公网并网运行,承担系统调
峰和备用责任,参与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有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鼓励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煤电机组,推
动支撑性煤电项目等容量替代建设。到 2025 年,在确保电力安全
可靠供应的前提下,力争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1.5亿吨内,占能源消
费总量比重控制在 25%左右。
3、压减工业燃煤的应用。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
热规划,保证电力、热力供应等前提下,因地制宜采取煤炭替代技术
路线。推进 30 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
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含气化炉)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
厂)关停整合。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
供热能力,逐步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地区原则上
不再新建燃煤锅炉;2025 年底前基本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
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4、加快工业炉窑燃料清洁替代。系统梳理工业炉窑清单,分类
提出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技术路线。推动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
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实施燃料类
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改造,逐步淘汰
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三)实施绿交通系统建设
1、优化调整客货运结构。统筹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构筑多层级
综合交通枢纽体系。推动运输结构调整,提高重点行业大宗货物和集
装箱铁路和水路运输比例;鼓励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建设铁路专
用线,提高矿区煤炭运输占比;探索建立铁路外部集中输送、新能源
车内部配送的城市绿配送体系,推动建材、农副产品、轻工医药等
生产生活物资公铁联运。打造全链条智能物流服务体系,提高物流效
率,降低空载率。到 2025 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 年增加 1000 万
吨,燃油铁路机车加快改造升级为电力机车,未完成“油改电”的机
车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国VI车用柴油(含硫量不高于10ppm)。
强化轨道交通、公交车等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到 2025 年,城区
常住人口 100 万以上城市中绿出行比例超过 70%的城市数量达
到 10 个。
2、推广使用清洁低碳的运输及作业工具。各地级以上市新增或
更新的公交车全部使用电动汽车和氢燃料电池车。地区新增或更新的
出租车、网约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含更新部分)比例不低
于 80%并逐年提高 5 个百分点(含节能车)。各地级以上市新增或
更新的城市物流配送、轻型邮政快递、轻型环卫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
比例达 80%以上;每年新增及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和节能
车比例不低于 60%,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0%。高速公
路服务区快充站实现全覆盖,大中及以上城市 50%的居住社区具备
充电条件。到 2025 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
和燃气汽车;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
记、拆解和销毁。
3、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监管和排放控制区管控,全面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
船舶冒黑烟现象。加快推进厂矿企业、单位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
源化更新改造。加快船舶受电装置改造,全面实施船舶第二阶段和非
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到2025年,基本淘汰使用
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船舶靠岸期间原则上全部使用岸电,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
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
(四)实施 VOCs 深度减排综合治理
1、系统排查 VOCs 治理突出问题。全面实施基于环境绩效的
涉 VOCs 企业分级管控,严格整治不达标排放行为,提高废气收集
处理率。组织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检查,依法依规整治汽修行业“散乱
污”,对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喷涂废气处理设施缺
乏、简陋低效的,督促其停业限期整改。鼓励汽修行业集中的区域建
立汽修集中喷涂中心,配套建设高效VOCs治理设施。全面排查清理
涉VOCs排放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确有必要保留的强化监管
监控。加强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
VOCs废气治理,处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做到“先启后停”。推动化工
企业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禁止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
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2、实施重点领域深度治理。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储罐按
照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罐型
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
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鼓励储存其他涉 VOCs 产品的
储罐改用浮顶罐,开展内浮顶罐废气排放收集和治理。污水处理场排
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采用燃烧等高效治理技术;含
VOCs 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排放的有机废气要密闭收
集处理。各地级以上市应定期开展企业 LDAR 工作实施情况的审核
评估,提升 LDAR 质量及信息化管理水平。
3、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处理率。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
原则,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集中处理,选择适宜高效
治理技术,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要做到“先启后
停”。全面排查清理涉 VOCs 排放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
须保留的,要加强监管监控。新、改、扩建项目禁止使用光催化、光
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 VOCs 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 VOCs
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组织排查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低
温等离子及上述组合技术的低效 VOCs 治理设施,对不能达到治理
要求的实施更换或升级改造。
4、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
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 VOCs 废气。
石化、化工企业制定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规程,不得将火炬燃烧
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火炬系统要安装温度监控、废气流
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鼓励安装热值检测仪。
5、加强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企业监管。各地级以上市应按国家
要求逐步将 VOCs 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2025 年底前,年
销售汽油量大于 2000 吨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
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各地级以上市要每年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
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
(五)实施锅炉炉窑分级分类治理
1、深化工业炉窑分类分级治理。不断完善以服务企业为目的,
基于环境绩效的工业炉窑分级管控制度。各地生态环境组织开展级别
认定核查,指导帮扶 C 级企业整治提升,动态更新本辖区工业炉窑
分级管控清单,到 2025 年纳入分级管控的工业炉窑企业基本达到
B 级及以上。推进水泥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玻璃、铸造、石灰、
矿棉等行业深度治理。平板玻璃、建筑陶瓷企业全面取消烟气旁路,
确因安全生产无法取消的,应安装监控装置加强监管。全面推进现有
生物质发电和垃圾发电项目提标改造,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2、提升工业锅炉治理水平。推动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生
物质锅炉(含气化炉和集中供热性质的生物质锅炉)淘汰,保留的生
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Ox 排放浓
度难以稳定达到 50 毫克/立方米的应配备脱硝设施,实现超低排放,
禁止掺烧煤炭、煤矸石、垃圾、胶合板和漆板(或含有胶水、油漆、
有机涂层等的木材)、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实施以服务企业为
目的,基于环境绩效的工业锅炉分级管控制度。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
氮燃烧改造,新建和在用天然气锅炉Ox 排放浓度不高于 50 毫克
/立方米。每小时 35 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应确保稳定达到《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保留的企业自备电厂全面实现
超低排放。
(六)实施面源精细化管控
1、综合治理扬尘污染。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
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
工程造价,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
台。创建一批扬尘控制示范工地,并向社会公布。市政道路、城市轨
道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线性工程严格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实行分
段施工。推进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全装修交付,2025 年底前装配式建
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 30%。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
业,2025 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85%,县级城市建成区达到 70%。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
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闲置空地、院落、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
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实施道路网
格化保洁管理,配置一体化道路洗扫车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
械化作业。
2、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
堵结合、以疏为主”原则,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
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和定期调度机制,
完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
组等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2025
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 86%以上。加强生活垃圾露天焚烧、
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完善网格化监管
体系;综合运用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
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对秸秆焚烧问题
突出、诱发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
3、加强其他污染源治理监管。通过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源头替
代、有毒有害以及恶臭整治等大气污染物脱除治理等措施加强污染风
险防控,恶臭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制定并落实恶臭监测
和治理方案。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全生命周期监管。推动氟
化工行业含氢氯氟烃生产线逐步淘汰,其他行业改造使用含氢氯氟烃
的生产线。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对法律明确禁止
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得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各地级以上市划定禁止露天
烧烤区域并发布公告,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采用高效油烟净化
设施,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在有条件的地区
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运行状态监控。
(七)实施大气治理能力现代化
1、加强大气环境监测预警能力。优化省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质控和联网工作,开展随机监督抽查。加强县级及
以上城市VOCs快速监测设备的能力建设。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微站、
高空视频监控装置建设。开展PM2.5自动监测仪器手工监测、O3
逐级校准和VOCs标气量值比对。组建机场、铁路货场及城市路边交
通空气质量监测网。逐步开展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工业园区等
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科学评价化工企业与园区 VOCs
排放浓度,量化考核化工企业与园区 VOCs 治理成效。提升城市空
气质量短期(1-3 天)数值预报准确率和臭氧污染预报水平,预报中
心实现 15-30 天潜势预报业务化运行。到2025年,中心城市至少
建设1个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站,全面开展降尘监测。地级及
以上城市涉VOCs和Ox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比
例不低于65%。
2、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
测、统一防治的要求,建立“预测研判-减排方案-措施制定-落地跟
踪-综合评估”的臭氧污染防控闭环工作机制,从区域统筹研判、上
下游城市协同防控、任务落实调度等方面健全区域臭氧污染联防联控
体制机制。根据地形地貌、气象条件、大气污染传输等特征,划定污
染天气联防联控城市及区域。探索污染物扩散通风廊道建设。建立大
气传输通道内新建高架源项目环评会商机制。推动污染源在线监测、
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等信息互联互通。
3、加强污染天气防控。以臭氧污染天气应对为重点,完善“省-
市-县”三级预警应对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细化应对工作方案
和管控清单,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各地级以上
市应建立并定期更新污染天气应对管控清单,将涉 VOCs 企业、工
业炉窑 A级企业列为应对减排豁免单位,B 级企业列为协商减排单
位,C级企业列入强制减排重点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停限产措施;可
排查梳理一批 VOCs 物质活性高、排放量大的企业,按照《排污许
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臭氧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禁止或者限制
VOCs 排放的环境管理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
4、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开展“查厂
内、查厂外、访众”和“明查、暗查、巡查”。完善“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
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完整性。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污
染源监测能力建设,严格规范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提高基层生态
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重点领域监督
执法,严厉打击废气治理设施、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
等违法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分别
依法追究责任。
5、加大决策科技支撑。开展PM2.5和O3协同防控研究,在中
心城市和部分县级城市进行O3形成机理研究与源解析,构建复合污
染成因机理、监测预报、精准溯源、深度治理、智慧监管、科学评估
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开展中心城市“一市一策”研究,建立边研
究、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的工作模式。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
编制工作程序化、标准化、业务化。
(八)实施蓝天保卫科技支撑
1、推进相关法规标准修订。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
推动移动源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发布实施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
综合排放标准、餐饮业和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时开
展相关法规标准宣贯。推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技术规
范体系。
2、持续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调查和信息化平台建设。持续开展
固定污染源及其排放治理情况排查,2025年底前,各地完成人为源
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督促涉 VOCs 企业按要求填报《固定污
染源 VOCs监管系统》,逐级审核填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加快推
进大气信息化业务平台建设。
3、强化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事项清单》。研究将全面生产和使用符合国家和低 VOCs 含量产品
要求的企业,以及环境绩效为 A 级的涉 VOCs 企业、工业炉窑等
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将环境绩效为 C 级的涉 VOCs
企业、工业炉窑、“两高”企业等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任务落实计划,明确责任目标和分工,
定期开展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自查,确保各项措施有力有序完成。加强
统筹协调,细化责任分工,指导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加强监督
考核与调度通报,定期公布各地级以上市及各区县空气质量及排名,
推动各项工作按期落实,及时报告。
(二)严格监督考核。
完善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年
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
要内容,将空气质量作为对地方的硬约束,进行年度和终期考核。对
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级以上市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空气质
量改善目标的地级以上市,从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
实施惩戒,按有关要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不力、责任
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弄虚
作假严重的地级以上市,视情开展专项督察。
(三)完善政策激励。
研究实施针对环境绩效先进企业的激励政策。探索实施VOCs
排污权交易。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大工业电价,
推动天然气主干管网同网同价。加大对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
淘汰、船舶 LG 动力改造等工作的财政补贴力度。各地级以上市人
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经费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相
关要求提前建设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6:53: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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