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常见法律问题包括哪些?
如何解决股东逾期出资问题;如何应对股权被恶意稀释问
题;如何合法限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股东的权利;如
何解决股权激励的股权回购问题;如何合法对未履行出资义
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进行除名。
实际上,很多设立公司的人,他对于公司的相关法律规
定,并不是特别清楚,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公司又经常会和
自己的股东或者是公司内部和公司交易经营当中的相对人
发生一些问题,这个时候法律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
他们想知道。公司法常见法律问题包括哪些?
▲一、公司法常见法律问题包括哪些?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
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
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
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
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解释】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程序的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
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
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
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
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本条的宗旨就是为
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
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
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
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
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
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
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
此之间发生的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
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
股东的意志。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这既
可以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
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
的实现。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
当或消极阻挠,本条进一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
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
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守
法定程序,即须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内容。股权转让需要在欲转让
股权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形成同意对外转让的合意,这种
合意的过程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欲出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用书
面通知的方式表达其意愿,其他股东也应当用书面答复的方
式表达意愿。之所以要求采用书面方式:一是便于对股东间
是否达成合意进行判断,从而具备证据效力;二是当由于股
权出让导致股东身份变化时,也会引起后续的一系列法定程
序的启动(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
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而这些程序都需要以
书面材料作为事实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其他股东的答复期
限,即: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内答复。规定最长30日的答复期,既考虑到其他股东慎
重权衡和决策的需要,又考虑到转让者能及时转让股权的需
求。
本条确认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同
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该项转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6:51: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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