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李鸣捷
【期刊名称】《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28)002
【摘 要】在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归属的问题上,最高院立场踌躇、修改反复.
《婚姻法解释(三)》正式稿摒弃了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理论而改采孳息从原物理论,
此做法不足为训.我国未来修法时应重拾贡献理论,此处"贡献"包括间接贡献.贡献理
论贯彻协力原则,与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相契合,此处"所得"指"劳动所得"而非"劳动
和运气所得".贡献理论下,除非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孳息的产生均无贡献,否则孳息原
则上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天然孳息归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法定孳息视租金与利息区别对待,租金收益归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利息收益归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总页数】6页(P34-39)
【作 者】李鸣捷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王健法学院,江苏 苏州 2150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问题浅见 [J], 田国兴;韦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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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 [J], 张瑞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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