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一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一级律师资格评审标准]具有宽广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律师专业知识,了解和
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并结合国内和省内律师实务发
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方向;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办理各类诉讼、非
诉讼案件的经验及处理本专业疑难复杂案件的独特技能,独立承办4件以上国
内外重大疑难案件;能熟练运用外国语获取国外法学研究和律师实务信息、办
理案件、进行学术交流;有组织和指导进行法学课题研究和律师实务、培养专
门人才的能力,公开发表高水平的法学著作和论文,学术造诣高,在同行中形
成明显的业务和学术优势;有优良的律师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工
作业绩显著;是本省律师界同行公认的业务和学术带头人。
[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直接从事律师职业、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在职在岗的专
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律师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专心致志于律师工作,恪守执业纪律,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
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聘期间每年年度考
核获称职以上。
担任二级律师职务期间,受到任何行政处分或惩戒,或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
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3年才能申
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评审一级律师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大学法学或其他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实际担
任二级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2.担任二级律师职务期间,在律师实务方面取得重大成就,获国家级优秀
律师、省级十佳律师或国家级、省级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者(以
获奖证书为准);
3.担任二级律师职务期间,在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理论与实务领域取得具有
重大突破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司法部或全国法学或全国律师
协会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的主要贡献
者(前二名)。
第四条 外语条件
申报评审一级律师资格,必须符合下述外语条件之一:
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职务期间,结合律师专业工作的需要,接受新信息、新技术、
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等的继续教育。申报者必须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
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律师业务工作经历:
1.平均每年独立承办过或主持办理过各类案件不少于20项,其中在当地属
较重大疑难案件的不少于30%;
2.平均每年独立经办过或主持办理过涉外案件不少于10件,能用外国语直
接与国外当事人谈判或交换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3.应为省内大中型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或省内律师界公认擅长某一法律
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能熟练、正确地指导二级以下律师开展业务;
4.至少参加过2次以上国际或全国或4次以上全省法学研讨会或律师实务交
流活动,并有法学论文在会议上宣读。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
l.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成果显著,在当地律师界享
有较高声誉,是公认的业务和学术带头人,受到国家或省厅表彰、奖励或认可的;
2.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业绩显著,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国内外有重大
影响的疑难案件5件以上(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且办案认真负责、质
量高、获得当事人普遍好评的;
3.省厅级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或省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前三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公开发表、出版下列法学论文著作条件之
一:
l.著作1部(第一、二作者或主编、第一或常务副主编,本人完成编著字数
在6万以上)、论文1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以上;
2.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本人完成编著字数在4万以上)、论文2篇(省
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以上;
3.论文5篇(省级以上刊物2篇,第一作者;其他刊物3篇,第一、二作者)
以上。
第九条 附则
l.凡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提交第二至八条各款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一
级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省律师高级
资格评审委员会不予评审。
2.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刊物(包括期刊和报
纸等)、论文集中的法学论文、案例分析等。公开出版的国内刊物,是指在经国
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和国内统一刊号(C)
的杂志和报纸。此外,则称其他刊物,包括有省级发行刊号(例如,广东省期刊
登记证刊号为:GD-XXXX)。
(2)公开出版的法学著作,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社出
版的具有国际书号(ISB)的专著、译著、本人论文集、资料编(译)著、辞
书或合著等。
(3)省级期刊,是指各省政府及下属的各厅办委局及其研究机构或各大专
院校、及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主办的在各地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期刊。
(4)中大型律师事务所,是指专职律师在10人以上的国办所,合伙人或
合作人在7人以上或专职律师在10人以上的合伙所或合作所;上述人数皆以本
年度注册在案的人数为准。
(5)承办的案件数,可以包括担任法律顾问数。
(6)国内外重大、疑难案件是指经审结或裁定下级人民法院
重审的案件,或以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涉及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涉外案件、人
民币8千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需赴国(境)外办理的案件,或为企业股票境
外上市担任法律顾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7)本资格条件中所提到的“以上”、“以下”或“至少”,均包括该级或该数。
附件二:
河北省二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二级律师资格评审标准]具有较为宽广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律师专业知识,
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并结合国家和本省律师
实务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方向;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办理各类
诉讼、非诉讼案件的经验及处理本专业疑难复杂案件的独特技能,独立承办3
件以上国内外重大疑难案件;较熟练运用外国语获取国外法学研究和律师实务
信息、办理案件、进行学术交流;有组织和指导进行法学课题研究和律师实务、
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公开发表较高水平的法学著作和论文,有较高的学术造
诣,在当地同行中形成较明显的业务和学术优势;具有优良的律师职业道德、
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业绩显著;在省内律师界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直接从事律师职业、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在职在岗的专
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律师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专心致志于律师工作,恪守执业纪律,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
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聘期间每年年度考
核获称职以上。
担任三级律师职务期间,受到任何行政处分或惩戒,或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
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3年才能申
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评审二级律师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法学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出站,且有2年从事律师职务工作的经历,经
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律师资格;
2.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律师职务工作2年以
上;
3.取得法学或其他学科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其中含法学
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并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实际担任三级律师职务工作5年以
上。
4.大学专科(包括法学或其他学科)毕业、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实际担任
三级律师职务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律师专业工作20年,其中取得三级律师资
格后担任三级律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5.担任三级律师职务期间,在律师实务方面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家级优秀
律师、省级十佳律师或国家级、省级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者(以
获奖证书为准);
6.担任三级律师职务期间,在律师业务相关的理论与实务方面取得具有较重
大价值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司法部或全国法学会科研成果三等
奖以上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的主要贡献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申报评审二级律师资格,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较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参加国家或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获得博士学位,可免试外语: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担任三级律师职务期间,结合律师专业工作的需要,接受新信息、新技术、
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等的继续教育。申报者必须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
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担任三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律师业务工作经历:
1.平均每年独立承办过或主持办理过各类案件不少于30件,其中在当地属
较重大疑难案件的不少于15%;
2.平均每年独立经办过或主持办理过专业性案件不少于7件,是当地律师界
公认的擅长办理该专业法律实务的业务尖子;
3.至少参加过3次省厅级以上的法学研讨会或律师实务交流活动,并有法学
论文在会议上宣读;
4.是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骨干,能熟练、正确地指导三级以下的律师开展
业务。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担任三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较为突出,在当地律师界有
一定的知名度,或受到国家或省厅表彰、奖励或认可的;
2.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业绩显著,独立承办或主持办理国内有重大影
响的疑难案件3件以上(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且办案认真负责、质量
高、获得当事人普遍好评的;
3.省厅级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或省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前三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三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公开发表、出版下列法学论文著作条件之
一:
l.著作1部(第一、二作者或主编、第一或常务副主编,本人完成编著字数
在5万以上)和论文1篇(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以上;
2.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本人完成编著字数在3万以上)和论文2篇(省
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以上;
3.论文4篇(省级以上刊物2篇,第一作者;其他刊物2篇,第一、二作者)
以上。
第九条 附则
1.凡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提交第二至八条各款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二级
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省律师高级资
格评审委员会不予评审。
2.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刊物(包括期刊和报
纸等)、论文集中的法学论文、案例分析等。公开出版的国内刊物,是指在经国
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和国内统一刊号(C)
的杂志和报纸。此外,则称其他刊物,包括有省级发行刊号(例如,广东省期刊
登记证刊号为:GD-XXXX)。
(2)公开出版的法学著作,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社出
版的具有国际书号(ISB)的专著、译著、本人论文集、资料编(译)著、辞
书或合著等。
(3)省级期刊,是指各省政府及下属的各厅办委局及其研究机构或各大专
院校、及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主办的在各地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期刊。
(4)承办的案件数,可以包括担任法律顾问数。
(5)国内重大、疑难案是指经审结或裁定下级人民法院重审
的案件,或以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涉及人民币5千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人民
币4千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为企业股票上市担任法律顾问或出具法律意
见书。
(6)本资格条件中所提到的“以上”、“以下”或“至少”,均包括该级或该数。
附件三:
河北省三级律师资格条件(试行)
[三级律师资格评审标]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律师专业知识,一般了解
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和律师专业发展动态,并结合国家和本省律师实务发
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方向;有相应的工作经历和办理诉讼、非诉讼
案件的能力,独立承办1项以上省内重大的疑难案件;能经常运用外国语获取
国外法学研究和律师实务信息、办理案件;独立承担或参与地市局级法学课题
研究和律师实务交流活动,公开出版有一定质量的法学著作或论文,在业务和
学术上有给下级律师提供帮助或指导的能力;具有优良的律师职业道德、工作
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当地律师界逐渐表现业务和学术上的
优势。
[申报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直接从事律师职业、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在职在岗的专
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素质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良好的律师职
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专心致志于律师工作,恪守执业纪律,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
法律服务,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聘期间每年年度考
核获称职以上。
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期间,受到任何行政处分或惩戒,或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
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延迟3年才能申
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评审三级律师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l.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和律师资格后,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三级律师资格;
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实际从事律师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级律师资格;
3.法学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其中含法学士学位),取得四级律
师资格后,实际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法学本科或法律专科毕业,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实际担任四级律师
职务工作4年以上。
5.中专法学毕业、取得律师资格后,实际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工作8年以上,
或从事律师专业工作20年,其中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工作5
年以上;
6.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期间,在律师实务与相关的理论方面取得有一定价值的
科研成果、获得省司法厅或省法学会或省律师协会科研成果三等奖(以奖励证书
为准)的主要贡献者。
第四条 外语条件
申报评审三级律师资格,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1.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可免试外语;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期间,结合律师专业工作的需要,接受新信息、新技术、
新知识、新理论、新技能等的继续教育。申报者必须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
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律师业务工作经历:
l.平均每年独立承办过或参与办理过各类案件不少于40件,其中在当地属
较疑难案件的不少于5%;
2.至少担任过3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3.至少参加过2次地市局级以上的法学研讨会或律师实务交流活动,并有法
学论文在会议上宣读;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相任四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较好;或受到国家或省厅表
彰、奖励或认可的;
2.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业绩良好,独立承办或参与办理省内重大影响
的疑难案件1件以上(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且办案认真负责、质量较
高、获得当事人普遍好评的;
3.地市局级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或地市局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前三名)。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担任四级律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公开发表、出版下列法学论文著作条件之
一:
1.著作1部(第一、二作者或主编、第一或常务副主编,本人完成编著字数
在3万以上);
2.著作1部(主要编、著者,本人完成编著字数在2万以上)和论文1篇
(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
3.论文2篇(省级以上刊物1篇,第一作者;其他刊物1篇,第一、二作
者)。
第九条 附则
l.凡符合本资格条件要求、提交第二至八条各款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三
级律师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只改部门不予受理,省、市律师
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不予评审。
2.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国内外刊物(包括期刊和报
纸等)、论文集中的法学论文、案例分析等。公开出版的国内刊物,是指在经国
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和国内统一刊号(C)
的杂志和报纸。此外,则称其他刊物,包括有省级刊号的杂志(例如,《广东律
师》和报纸(例如:《广东法制报》)。
(2)公开出版的法学著作,是指在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设立的出版社出
版的具有国际书号(ISB)的专著、译著、本人论文集、资料编(译)著、辞
书或合著等。
(3)省级期刊,一般是指各省政府及下属的各厅办委局及其研究机构或各
大专院校、国家及省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主办的在各地公开出版发行的各类期
刊。
(4)承办的案件数,可以包括担任法律顾问数。
(5)省内重大、疑难案件是指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或裁定下级法院重审
的案件,或以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涉及人民币5百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人民
币3百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为外资投资项目(人民币5百万元以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地市局及获奖立项项目,是指地级市司法局及其主管的市法学会、市律
师协会以及同级单位所主办或主持的评奖奖项或立项的科研项目。
(7)本条件中所提到的“以上”、“以下”或“至少”,均包括该数或该级。
记住,永远不要对父母说这十句话!
1.好了,好了,知道,真啰嗦!(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的“啰嗦”其实是一种幸福。)
2.有事吗,没事?那挂了啊。(父母打电话,也许只想说说话,我们能否明白他们的用意,不要匆忙挂了电话!)
3.说了你也不懂,别问了!(他们只是想和我们说说话。)
4.跟你说了多少次不要你做,做又做不好。(一些他们已经力不能及的事,我们因为关心而制止,但不要这样让他们觉得自己很无用。)
5.你们那一套,早就过时了。(父母的建议,也许不能起到作用,可我们是否能换一种回应的方式?)
6.
7.
8.
9.
10.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6:34: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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