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
职务;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红十字会进行公务的正常活动,有时还侵犯了
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
机关、行政机关及军事机关依法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各项职能活动。 本罪行为所
指向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一,其对象具体包括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第二,正在依法从事
公务。其有二层含义。其一是依法从事公务,即指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
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务活动。其二是正在执行,即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是指依法
执行公务的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二)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
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暴力方法,是指实施殴
打、冲砸、强行留置与阻挠干涉等行为,一般是对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体使用有形
力量,也可以是不针对从事公务人员而对物品使用有形力量,比如推翻办公桌、
砸碎办公用品等。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即暴力方法不包括杀害、重伤从事公务人
员的方法。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公务的过程中,杀害、伤害有关工作人员的,
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所谓威胁方法,是指以侵犯人身(殴打、伤害、
杀害)、侵犯财产(毁坏、盗窃、抢劫)、破坏名誉(捏造或散布谣言、暴露或宣扬
隐私)等相要挟,从而对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行精神强制,意图在其心理上产生恐
惧感,从而达到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目的。这种威胁多是直接进行的,但间接
进行也可以,比如行为人经第三者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转告威胁等等。威胁可以是
口头发出,也可以是书面发出。但是,威胁方法不包括一般性的吵闹与谩骂。如
果吵闹、谩骂包含人身侮辱性的语言,直接侵犯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可构
成侮辱罪。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是指使上述人员不能正常履行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不仅表现在
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停止执行职务,还表现在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迫变更依法
应当从事的公务的内容,并且变更后的内容,既可以是合法的,如本来应执行甲
公务,却被迫变更为先执行乙公务;也可以是违法的,如迫使公安人员放走依法
已予以行政拘留的违法分子。 此外,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
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结果的,即使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也构成本罪。故意阻碍而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指在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公
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采取种种非暴力、非威胁的手段,如采取
置之不理、拖延等方式,故意不为国家专门机关提供便利条件;在国家专门机关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故意起哄、围攻;不接受国家专门机关的检查;禁止
国家安全列:作人员依法进入有关场所、地区、单位查看、调阅有关档案、物品;
不让查验电子通讯器材、工具、设备、设施等。 造成严重后果主要包括三种
情况:(1)贻误战机,致使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能及时制止,使国家安全和重
大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2)致使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脱逃,不能被及时抓
获的;(3)致使国家安全机关难以掌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证据,以致犯罪分子
逃避法律追究或者给国家安全工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安全法》第
27条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较轻的?,是指故意阻
碍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此种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由国家安
全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处15日以下拘留。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特征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而对其
实施暴力或威胁,意图阻止其依法执行职务。如果不知道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
务的公务人员,而对其实施了上述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构成本罪。至
于犯罪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直接触犯了行为
人的某种利益而不满;或者因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旧怨而借机报复等等,但动
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与非罪界限】 第一,要划清妨害公务罪与广大人民众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界限。人民众的这种行为不仅不应定罪,而且应
予保护和鼓励。 第二,要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众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
生顶撞行为的界限。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往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方法
不对,如对法律政策的宣传不够,自己的言行确有不妥之处等,致使当事人或者
其他众不理解,发生怀疑,或者抵触情绪,从而引起顶撞、谩骂等过激的言行,
因其行为是为求得问题合理解决,虽言行偏激,但不是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执行公务,所以应当正确疏导,而不能以妨害公务罚论处。 第三,要划
清妨害公务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对于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
严重后果,或者虽有轻微的暴力、威胁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的,都应属于妨
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此罪与彼罪界限】 认定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必须掌握妨害公
务罪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前伤害或事后报复所构成犯罪的界限。构成妨害公务
罪必须是行为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期间,如果行为人不是在这一特定的时期,
而是在此之前对本罪对象实施打击、强制、伤害,或者是在此之后对其进行行凶
报复,那么则只能以其他罪论处,如构成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等,而不能构成本罪。
【罪数形态】 妨害公务罪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是划清妨害公务罪一罪与
数罪的界限问题。其主要是正确认定本罪与其他严重犯罪构成想像竞合犯情况下
的罪数问题。在一种行为同时触犯妨害公务罪与其他严重犯罪而构成想像竞合犯
的情况下,应按照处理想像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如行为人以重伤
害、杀人等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任务的,就构成了妨
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像竞合,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
杀人罪。行为人以抢夺军警人员、公安、司法人员支的手段妨害其执行公务的,
属于妨害公务罪与抢劫支罪的竞合,应以处罚较重的抢劫支罪论处。
【处罚】 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罚适用】
要准确适用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处罚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
题:(1)本罪中的?暴力?如何理解。本罪中所指暴力应当限于轻伤害以下的程度,
如果暴力超过这一限度,则应以想像竞合犯适用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刑罚规定。
(2)刑法第277条第4款中规定了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妨
害公务罪的情形。这里需要正确理解?严重后果?。(3)修订后的刑法对妨害公务
罪的刑罚规定较1979年法增加了管制刑,因此,在实践中需注意管制刑的合理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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