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24-11-06 17:24:2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中秋快乐英文怎么说)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取得合法资格的养老服务等

各类收养性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

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养老保险活动时,因过失导致

意外事故,造成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受害人或其代理

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

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单中列明的

区域范围内,发生下列情形导致服务对象遭受人身损害,由

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尽

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

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服务对象给予经

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 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 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被保险人原因突发停电、停水造成的意外事故。

1

.

.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

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

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 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

恐怖活动;

(三) 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 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六) 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 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殴打、侮辱或虐待服务对象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服务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二) 保险人与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签订服务合同的;

(三) 务对象或其送养人不遵守养老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履行

与被保险人签署的服务合同的义务的;

(四) 保险人超出其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

(五) 务对象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六) 入被保险人机构时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未如实告知情况,

2

.

.

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七) 服务对象违背其身体特质的自主行为而发生意外事故的;

(八) 务对象已达到不能自理状态,服务对象及其送养人拒绝转院

或拒绝被保险人协助转院仍坚持留在被保险人经营服务场所

范围内发生意外的;

(九) 务对象自然死亡、因病死亡或自伤、自杀,被保险人及其工

作人员没有过错的。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

的损失;

(二) 服务对象的任何财产损失;

(三)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

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 精神损害赔偿;

(六) 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

(七) 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

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3

.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6:29: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8690.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