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14:39: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南京理工大学是985还是211)

一、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

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

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

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

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

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

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

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集体建设用地征收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哪些步骤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征为国有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征收应按照以下程序

和步骤推进:

1、发布拟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

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

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

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

材料归档上报。

4、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

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6、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

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

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7、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

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8、根据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

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

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报省国土资源

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9、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

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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