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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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美女上错身第五季)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

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

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

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

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

的,应当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12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7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

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

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

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

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

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

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

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

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

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

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

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

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

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

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

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

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

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

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

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

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

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

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

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

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

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

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

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

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

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

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

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

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

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

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

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

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

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

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

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

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

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

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

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

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

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

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

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

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

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

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

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紧接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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