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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
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婚姻法律问题,为方便需要了解相关知识的朋
友,特意收集了如下常见的咨询问题,供阅读者参考: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
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
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
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
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
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
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
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
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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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
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
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
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
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达成一致,以上问题任何一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只能选择诉讼
离婚,因此在协议离婚登记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
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
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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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
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
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
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
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
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
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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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
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
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
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
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
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从审判实践及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
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
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
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
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
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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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
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
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
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
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
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
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
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
年兄弟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
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
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
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
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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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
因、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
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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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
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
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
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
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
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
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
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
偿。
12、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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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的网友只看到
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
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
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13、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
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
可能性会较大;
(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
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
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
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
款。
1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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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
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
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
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
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
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5、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
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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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
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
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
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
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
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16、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
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
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
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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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
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
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
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
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
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
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
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7、对方“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
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亲朋
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
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
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
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
务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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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
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要面临鉴定、
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
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问题,可以防范和
解决。
18、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
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9、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
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
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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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
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
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
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
金钱去取 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20、认定“第三者”的那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不到对
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
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
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
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一般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
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
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
外,短信、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
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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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意见书 /y/ws/
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保全措施审批表
/y/ws/
•
某某某公安局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y/ws/
•
某某某公安局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y/ws/
•
某某某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
/y/ws/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y/ws/
•
某某某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y/ws/
•
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
/y/ws/
•
案件合议记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
•
房地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y/ws/
•
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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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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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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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证据材料收据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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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扣押邮件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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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等级申报 /y/ws/
某某某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供通知被告和被上诉人使用,行政
诉讼证据文书范 /y/ws/
•
云南省某某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y/ws/
•
出入境管理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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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政处罚案件鉴定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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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进行行政处罚通知书(房地产行政执法)
/y/ws/
•
行政赔偿调解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y/ws/
•
罪犯病残鉴定表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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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公安局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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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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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决定书 /y/ws/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农业行政处罚)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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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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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看守所释放证明书
/y/ws/
•
人民检察院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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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换押证 /y/ws/
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
•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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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书 /y/ws/
担保人保证书 /y/ws/
询问证人笔录 /y/ws/
行政诉讼答辩状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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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页(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
•
人民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y/ws/
•
人民检察院移送扣押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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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y/ws/
•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本三)
/y/ws/
•
某某某公安局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y/ws/
•
某某某看守所假释证明书
/y/ws/
•
某某某公安局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y/ws/
•
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y/ws/
•
交通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
/y/ws/
•
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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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y/ws/
•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y/ws/
•
人民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y/ws/
•
房地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
/y/ws/
•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决定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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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刑事案要件登记表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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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 /y/ws/
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行政诉讼
证据文书范本(试 /y/ws/
•
某某某公安局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y/ws/
•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一)
/y/ws/
•
责令改正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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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年检申请书样本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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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强制措施通知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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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补充立案决定书
/y/ws/
•
听证笔录(农业行政处罚)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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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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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证 /y/ws/
询问笔录 /y/ws/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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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本二)
/y/ws/
•
某某某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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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通知书
/y/ws/
•
罪犯死亡通知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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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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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改书(因取保候审给法官)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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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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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解剖尸体通知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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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清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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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延期审理建议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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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公安局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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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一审不作为类行政案件用)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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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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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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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立案呈批表(房地产行政执法)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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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书 /y/ws/
产品确认通知书(农业行政处罚)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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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回避决定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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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笔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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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案件结(销)案表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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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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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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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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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物品处理清单(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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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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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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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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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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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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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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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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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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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出监鉴定表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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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5:30: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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