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

更新时间:2024-11-05 21:39:5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庆祝六一儿童节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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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咨询常见问题

经常遇到当事人咨询婚姻法律问题,为方便需要了解相关知识的朋

友,特意收集了如下常见的咨询问题,供阅读者参考:

1、哪些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

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

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

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

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

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

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

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里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

者延长的规定。一年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的,则该项请求权永久

消灭。

2、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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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

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

实际情况选用。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

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

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达成一致,以上问题任何一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只能选择诉讼

离婚,因此在协议离婚登记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

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

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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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

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4、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

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

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

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

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5、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

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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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

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6、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

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

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

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

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从审判实践及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

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

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

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

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

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

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7、夫妻中一方无民事行为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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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一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只能提起诉讼离婚。《婚

姻法》规定的离婚,要求是夫妻自愿离婚,如果一方已经没有民事

行为能力,就谈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认为,夫妻一方无民事行为能

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其他亲属不能

代理其进行离婚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夫妻中一方有无民事行为

能力,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部门不予受

理,应告知他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亲属首先要确定法定代理人

代其诉讼。法定代理人的范围:父母、成年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成

年兄弟妹,如果没有上述范围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据民法、民诉

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法定代理人。

三、这种离婚诉讼,可以协议结案。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

理人可以与对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如

不能达成协议,可由法院直接判决结案。

8、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

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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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

因、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

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10、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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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

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

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11、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

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

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

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

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

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

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

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

偿。

12、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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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的网友只看到

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

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

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13、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

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 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

可能性会较大;

(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

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

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

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

款。

14、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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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

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

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

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

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

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15、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

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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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

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

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

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

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

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16、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

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

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

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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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

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

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

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

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

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

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

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7、对方“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

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亲朋

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

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

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

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

务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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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

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要面临鉴定、

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

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问题,可以防范和

解决。

18、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

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9、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

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但由于取证

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曲指可数。直接能证明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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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

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

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所以要取

证明“第三者”的证据就要出关键的证据,否则花这么多精力和

金钱去取 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

20、认定“第三者”的那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不到对

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

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

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

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一般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

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

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

外,短信、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

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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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意见书 /y/ws/

某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保全措施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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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等级申报 /y/ws/

某某某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供通知被告和被上诉人使用,行政

诉讼证据文书范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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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病残鉴定表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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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公安局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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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决定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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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换押证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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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书 /y/ws/

担保人保证书 /y/ws/

询问证人笔录 /y/ws/

行政诉讼答辩状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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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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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 /y/ws/

某某人民法院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行政诉讼

证据文书范本( /y/ws/

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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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证 /y/ws/

询问笔录 /y/ws/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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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死亡通知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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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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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书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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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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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出监鉴定表 /y/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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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5:30: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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