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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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下面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
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誉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
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
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
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施行经过中,工会或者职工以为
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
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
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
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
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
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
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讲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
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
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
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
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
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集体
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
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
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
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
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面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
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机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
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
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
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
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
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
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
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
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
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讲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
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够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背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
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
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根据正常的工资调
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
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
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
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
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
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
人单位,或者本人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当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本人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一样
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全
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
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能够依法
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
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的,不视为违背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
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
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
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
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早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
动合同: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
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
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
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能够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
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
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
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讲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
(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
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的。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
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
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本
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五
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
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
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场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
位决定提早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
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的终止,根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
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
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
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
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实,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
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按照本
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
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
二年备查。
十分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能够就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
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
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能够订立劳动安全卫
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下面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
业等行业能够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
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
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背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能够依
法要求用人单位承当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
解决不成的,工会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
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
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
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的单位(下面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
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
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背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
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
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
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
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根据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
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
工单位应当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
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一样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
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一样或者相近岗位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
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
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
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能够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能够将劳动者退回劳
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能够与劳动
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
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工作岗位上施行。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
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
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
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能够由其他劳动
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
总量的一定比例,详细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
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
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能够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能够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
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能够随时
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
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施
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
动合同制度施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施行
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
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
列施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
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
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施行监督检查时,有权
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
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
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
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
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
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和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背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
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
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
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
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
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
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
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下面的标准处以;给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
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
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下面的标准向劳动
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按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
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
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当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寻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
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实,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背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
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背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下面的;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五万元
下面的。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背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
一万元的标准处以,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
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
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
查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
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
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背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当连带赔偿
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
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查刑事责任。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
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
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场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计算;本法施行前根据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修订条款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必须由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他机构如劳动行
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机构都不具有认定劳
动合同效力的权利。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是
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具有返
还的可能性,在劳动关系中不能实行返复原则,也不能实行
折价补偿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赔付劳动力对价。
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
当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者不仅能够要求支付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劳动者应享受的待
遇,同时可要对其给予相应的制裁。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
无效,也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劳动合同被确以为
无效后,用人单位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
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有些劳动合同条款固然违背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
效力。(劳动合同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
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各个
条款之间在效力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
单位员工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市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属于:______(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劳务市场介绍,
同意招用乙方为临时工,根据有关国家有关规定及
___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订立本
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如甲方需要继续留用,经乙方同意,双方能够续订合同,并
办理鉴证手续。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承当
_________临时生产(工作)任务。乙方若同意,须服从。在合
同期内甲方因调整生产(工作)任务,需要变更乙方的岗位和
任务,需经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辞职,双方办
理解除合同手续。
三、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
(一)劳动时间:甲方实行每周_________日,每日_________
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
加点的,应控制每日加班不超过_________小时,每月加班
不超过_________小时,加班要提早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
约定,按规定发给加班加点费。
(二)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乙
方的岗位和承当任务,甲乙双方协约定为为每日
____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加班工资,按不低于
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奖金,根据单位效益和劳动奉献,定
期发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详细
办法在本合同双方约定栏中约订。从事夜班的,应发给夜餐
费_________元。
(三)在合同期间,如发生停工待料情况,甲方天天发给乙方
基本生活费_________元。
四、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
(一)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金
缴纳办法与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缴纳养老保险费,每
月甲方负担_________元,乙方负担_________元。乙方缴纳
金额,先由甲方统一支付,后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乙方如
符合招工条件,单位又有指标,可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所
缴纳的养老保险可伴随转移,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二)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
制工人一样,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
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
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甲方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的详细办法办理。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_________个
月。医疗期内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
由甲方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医
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
补助费_________元,乙方死亡的,甲方应发给丧葬补助费
_________元,一次性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_________元。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签订合同的,甲方应按
国家规定安排乙方省亲,服务每满一年假期为_________天;
乙方如遇婚、丧、女工怀孕、分娩、哺乳,甲方应按规定安
排假期。上述假期为有薪假期,超出规定日期的,经批准按
事假处理。
(五)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发给乙
方劳动保护用品_________,及劳动保健食品费_________元。
从事起重、电焊、司炉等特殊工种作业的,需持有关部门核
发的(专业岗位操作证)方可上岗。
(六)合同期间,甲方发给乙方每月副食品补贴_________元。
冬季取暖期间,按规定每月发取暖津贴_________元。
五、劳动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生产。
(三)爱护单位财产,不无故损坏公物。
(四)上班工作(生产)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做与生产工作无关
的事。
(五)遵从指挥,服从调动。
(六)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不得投机取巧。
(七)有事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辞职
(一)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乙方
同意,能够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期满后即终止执行,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如生产(工
作)需要,甲方继续招用乙方,需要经乙方同意,并经劳动部
门批准,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
(3)乙方培训(熟练)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乙方不愿意供职
的
(4)乙方非因工负伤,终结仍不能复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接近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2)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五)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能够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背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
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刑
事责任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
错误的。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能够辞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劳
动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发放工资或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3)人格遭到甲方负责人侮辱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背国家劳动法律、政策,损害
工人合法权益的;
(5)经国家批准应征入伍的。(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
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六条第3项情况之一的;
(2)患有职业病和因工负伤在期限内未能治愈,属于全部
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八)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第六条第(四)款所列情
况外,必须提早半个月通知对方。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违约责任
甲方违背合同有关条款或无正当理由在合同期内辞退乙方
的,按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详细数额由双方协商。
乙方违背本合同有关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根
据实际损失情况要求乙方予以赔偿。详细数额由双方协商。
乙方不经甲方同意私自离单位的,赔偿甲方_________元,
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离单位手续。
八、双方以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负。房
租按商品房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
_________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
贴,每月为_________元。
(二)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
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
_________元。
(三)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应给乙方各类补贴共_________元。
(四)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结算办法:_________。
(五)其他需约定事项:_________。
任何一方违背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
根据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查违约金_______元,赔偿金
_______元。
九、劳动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
决,或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开除,辞退违
纪职工以及职工辞退,自动离任发生的争议可直接申请仲裁
或向法院起诉)。调解无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选择:
_________。
(一)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向_________劳动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变
更。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经鉴
证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条款与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
的,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十一、本合同自劳动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
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涂改或未经合法受权代签
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2021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版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5:23: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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