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普陀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07刑初942号
被告⼈
基本情况
姓名
张XX出⽣年⽉⼀九五九年⼗⼆⽉⼆⼗三⽇
民族
汉族性别男⾝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
上海市普陀区黄陵XXXXX弄XXX号XXX室
强制措施
2019年6⽉15⽇被刑事拘留,同年7⽉22⽇被逮捕。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辩护⼈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叶XX、⿇XX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民检察院公诉⼈舒洁起诉书⽂号
沪普检⼀部刑诉[2019]3275号
指控事实
被告⼈张XX案发前系普陀公安分局**派出所社保队员。2018年6⽉,被害⼈常XX骑⾏疑似被盗电瓶车,在本市交通
西路交通路附近被被告⼈张XX等⼈盘查,被告⼈张XX以查处违法收赃⾏为为由,威胁将被害⼈常XX带⾄公安机关处
理,被害⼈常XX⼈民币3000元。2019年2⽉,被告⼈张XX等⼈在中华新路交通西XX处对涉嫌的被害⼈常
XX进⾏盘查,以带⾄公安机关处理为由向被害⼈常XX进⾏要挟,唐XX(另案处理)出⾯假装调和,并向被害⼈常XX敲
诈⼈民币1500元,后钱款被张XX、唐XX等⼈吃喝化⽤。2019年6⽉14⽇,被告⼈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之初
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并处罚⾦⼈民币五千元。
被告⼈及辩护⼈意见
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四条、第⼆⼗五条第⼀款、第六⼗七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五⼗三条、
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张XX犯罪,判处拘役五个⽉,并处罚⾦⼈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2019年6⽉14⽇起⾄2019年
11⽉13⽇⽌;罚⾦款应在本判决⽣效之⽇起⼀个⽉内缴纳)。
⼆、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不⾜部分责令退赔。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起⼗⽇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份。
审判员沈衡之
⼆〇⼀九年九⽉⼆⼗五⽇
书记员乔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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