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11-05 02:18:5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丑小鸭之天生绝配)

⼀审刑事判决书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普陀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0107刑初942

被告⼈

基本情况

姓名

XX出⽣年⽉⼀九五九年⼗⼆⽉⼆⼗三⽇

民族

汉族性别男⾝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

上海市普陀区黄陵XXXXXXXXXXX

强制措施

2019615⽇被刑事拘留,同年722⽇被逮捕。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辩护⼈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叶XXXX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上海市普陀区⼈民检察院公诉⼈舒洁起诉书⽂号

沪普检⼀部刑诉[2019]3275

指控事实

被告⼈张XX案发前系普陀公安分局**派出所社保队员。20186⽉,被害⼈常XX骑⾏疑似被盗电瓶车,在本市交通

西路交通路附近被被告⼈张XX等⼈盘查,被告⼈张XX以查处违法收赃⾏为为由,威胁将被害⼈常XX带⾄公安机关处

理,被害⼈常XX⼈民币3000元。20192⽉,被告⼈张XX等⼈在中华新路交通西XX处对涉嫌的被害⼈常

XX进⾏盘查,以带⾄公安机关处理为由向被害⼈常XX进⾏要挟,唐XX(另案处理)出⾯假装调和,并向被害⼈常XX

诈⼈民币1500元,后钱款被张XX、唐XX等⼈吃喝化⽤。2019614⽇,被告⼈张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之初

未如实供述,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并处罚⾦⼈民币五千元。

被告⼈及辩护⼈意见

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四条、第⼆⼗五条第⼀款、第六⼗七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五⼗三条、

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张XX犯罪,判处拘役五个⽉,并处罚⾦⼈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2019614⽇起⾄2019

1113⽇⽌;罚⾦款应在本判决⽣效之⽇起⼀个⽉内缴纳)

⼆、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不⾜部分责令退赔。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起⼗⽇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份。

审判员沈衡之

⼆〇⼀九年九⽉⼆⼗五⽇

书记员乔X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4:12: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813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