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运营方案及运作模式
一、股权众筹概述
1.定义
股权众筹运营计划及运作模式
2.分类
从投资者的角度,以股权众筹是否提供担保为根据,可将
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大类。
前者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进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
供相干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
众筹;后者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有第三方公
司提供相干权益的担保,这种担保是固定期限的担保责任。这
种模式国内目前只有贷帮的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尚未被多
数平台接受。
3.参与主体
股权众筹运营当中,主要参与主体包括筹资人、出资人和
众筹平台三个组成部分,部分平台还专门指定有托管人。
(1)筹资人。筹资人又称发起人,通常是指融资进程中
需要资金的创业企业或项目,他们通过众筹平台发布企业或项
目融资息和可出让的股权比例。
(2)出资人。出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
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自己觉得有投资价值的创业企业或项
目进行小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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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筹资胜利后,出资人取得创业企业或项目肯定比例的股
权。(3)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是指连接筹资人和出资人的媒
介,其主要职责是利用网络技术支持,按照相干法令律例,将
项目发起人的创意和融资需求息发布在虚拟空间里,供投资人
选择,并在筹资胜利后负有肯定的监督任务。
(4)托管人。为保证各出资人的资金安全,和出资人资
金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和筹资不胜利的及时返回,众筹平
台一般都会制定专门银行担任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职责。
4.运作流程
股权众筹一般运作流程大致如下:
(1)创业企业或项目的发起人,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策
划或商业计划书,并设定拟筹资金额、可让渡的股权比例及筹
款的截止日期。(2)众筹平台对筹资人提交的项目策划或商
业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的范围具体,但不限于真实性、完整
性、可执行性以及投资价值。(3)众筹平台审核通过后,在
网络上发布相应的项目息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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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4)对该创业企业或项目感兴趣的个人或团队,可以在
目标期限内承诺或实际交付一定数量资金。
(5)目标期限截止,筹资胜利的,出资人与筹资人签订
相干协议,具体详见下文;筹资不胜利的,资金退回各出资人。
通过以上流程分析,与私募股权投资相比,股权众筹主要
通过互联网完成“募资”环节,所以又称其为“私募股权互联网
化”。
二、股权众筹运营的分歧模式
国内股权众筹的发展,从2011年最早成立至今,也就是
三年左右的时间。其间,产生了大量的众筹平台如大家投、好
投网、原始会、人人投、我爱创等。2014年更是被称为中国
众筹“元年”,5月22日环球众筹峰会在北京召开,股权众筹
更是成为关注焦点。
当下,根据我国特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股权众筹从运
营模式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下面逐一介绍:
1.凭证式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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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买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
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
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2013年3月,一植物护肤品牌“花草事”高调在淘宝网销
售自己公司原始股:花草事品牌对公司未来1年的销售收入和
品牌知名度进行估值并拆分为2000万股,每股作价1.8元,
100股起开始认购,计划通过网络私募200万股。股份以会员
卡形式出售,每张会员卡面值人民币180元,每购买1张会员
卡赠送股份100股,自然人每人最多认购100张。
稍在花草事之前,美微传媒也采用了大致相同的模式,都
是出资人购买会员卡,公司附赠相应的原始股份,一度在业内
引起了轩然大波。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做凭证
式众筹的平台,上述两个案例在筹资过程当中,都不同程度被
相关部门叫停。
2.会籍式众筹
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
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国内最著名的例子当属
3W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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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W咖啡通过微博招募原始股东,每个人10股,
每股6000元,相当于一个人6万元。很多人并不是特别在意
6万元钱,花点小钱成为一个咖啡馆的股东,可以结交更多人
脉,进行业务交流。很W咖啡汇集了一大帮知名投资人、创
业者、企业高管等如沈南鹏、徐数百位知名人士,股东阵容堪
称华丽。
3W咖啡引爆了中国众筹式创业咖啡在2012年的风行。
没过多久,简直每个规模城市都出现了众筹式的咖啡厅。该当
说,3W咖啡是我国股权众筹软着陆的胜利典范,具有肯定的
借鉴意义。但也应该看到,这种会籍式的咖啡厅,很少有出资
人是奔着财务盈利的目的去的,更多股东在意的是其提供的人
脉价值、投资机会和交流价值等。3.天使式众筹
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分歧,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
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投资企业或项目,领取
资金或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
明确的财务回报请求。以大家投网站为例:假设某个创业企业
需要融资100万元,出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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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分,在网站上发布相干息后,A做领投人,出资5万元,
B、C、D、E、F做跟投人,分别出资20、10、3、50、12万
元。凑满融资额度后,所有出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占有创
业公司20%股分,然后再转入线下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成立、
投资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等手续,该项目融资计划就算胜利完
成。
确切地说,天使式众筹应该是股权众筹模式的典型代表,
它与现实糊口中的天使投资、VC除了募资环节通过互联网完
成外,基本没多大区别。但是互联网给诸多潜伏的出资人提供
了投资机会,再加上对出资人简直不设门槛,以是这种模式又
有“全民天使”之称。下文的法令风险及监管也会主要针对这一
模式。
三、股权众筹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综合分析上述股权众筹分歧运营模式,其法令风险主要表
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的合法性问题,这中间可能触及最多
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二是出资人的利益
保护问题。
1.运营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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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运行合法性,主要是指众筹平台运营中时常伴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而很多从业人员包
括相关法律人士对此也是认识不一。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众所周知,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不
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较为严重
的社会问题。股权众筹模式推出后,因碍于的红线,
至今仍是低调蹒跚前行。2010年12月《关于审
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
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
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
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
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等途径向社
会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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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
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
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该司法解释同时要求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上
述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股权众筹运营过
程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规避,应当主要围绕这四个要件
展开:
首先,就前两个要件而言,基本上是无律例避的。股权众
筹运营伊始,就是不经批准的;再者股权众筹最大特征就是通
过互联网进行筹资,而当下互联网这一途径,一般都会被认为
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是,这两个要件是没有办律例避的。
其次,针对承诺固定回报要件,实践中有两种理解:一种
观点是不能以股权作为回报,另一种观点则是可以给与股权,
但不能对股权承诺固定回报。如果是后一种观点还好办,效仿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资金时的做法,使用“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可
勉强过关;如果是前一种观点,相应要复杂一些,可以采取线
上转入线下采取有限合伙的方式,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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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若干出资人的股权将某一特定人代持。
再次,针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要件,本来股
权众筹就是面向不特定对象的,这一点必须要做以处理。实践
中有的众筹平台设立投资人认证制度,给予投资人一定的门槛
和数量限制,藉此把不特定对象变成特定对象,典型如大家投;
也有的平台先为创业企业或项目建立会员圈,然后在会员圈内
筹资,借以规避不特定对象的禁止性规定。
(2)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
我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制定,历经3次修改,其
中第十条证券法第10条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
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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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
式。”首先必须提到的是,迄今为止,证券法并未对“证券”给
出明确的定义,终究有限责任的股权和股分有限公司的股分是
否属于证券律例定的“证券”,业界仍有肯定的争议,但前文提
到的美微传媒被证监会叫停,显然主管部门更倾向于认定股权
属于证券范畴。
针对证券法第10条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公开发行
必须符合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条件;二是如何认定公开发行,
什么是面向特定对象、什么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第三,二
百人是打通计算,还是仅看表面?
①什么是必须符合法令、行政律例定的条件
公开发行一般对公司有一定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
态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具有持续盈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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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满足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众筹项目显然通常都不具备这些条件,绝大数众筹项
目在众筹计划发布时公司都尚未注册成立,更别提还具备好的
财务记录了,显然不具备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因此只能选择
不公开发行了。
②非公开发行
应该说这个规定发布的时候网络等新媒体还没有那末发达,
而现在微博、微等已经充分发达,那末现在通过互联网等平台
发布众筹计划属不属于采用广告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发布就成为
一个问题了。众筹这种方式它的本质就是众,就是说它面向的
规模会比较广,它又是一个新生事物,以互联网等作为聚集人
气的手腕,如果法令对这些都进行强迫性的规制,无疑会抹杀
这个新兴的具备生机的创业模式。是否符合面向特定对象的不
公开发行,实践中判断时大致采用两个标准:一是投资人是否
限定在肯定规模内;二是发行数额是否有上限是否可以随时增
加。针对前一标准,投资人限定规模大小,是否构成特定对象
不好判断,但后一标准相对比较好掌控,比如众筹计划募集的
资金和股分是不是有限定的,是不是有一个特定的数额,如果
没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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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随时都可以增加可能就存在问题。
③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二百人
不超过二百人,是数目上的禁止性规定,这个在实践中比
较容易把控。但有一点是,这二百人的认定,是打通计算,还
是仅看表面?如果是打通计算,也就说股权众筹最多只能向二
百人筹资;如果是仅看表面,那末众筹平台在实践中就会有很
多变通方式。
2.出资人的利益保护
在股权众筹模式中,出资人的利益分别触及以下几个方面:
(1)任度
由于当下国内法令、律例及政策限定,股权众筹运营进程
中,出资人或采用有限合伙企业模式或采用股分代持模式,进
行相应的风险规避。但问题是在众筹平台上,出资人基本互相
都不熟悉,有限合伙模式中起主导作用的是领投人,股分代持
模式中代持人至关重要,数目浩瀚的出资人如何建立对领投人
或代持人的任度很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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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参与众筹的很多国内投资者并不具备专业的投资
能力,也无法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同时为解决任度
问题,股权众筹平台从国外借鉴的一个最通用模式即合投机制,
由天使投资人对某个项目进行领投,再由普通投资者进行跟投,
领投人代表跟投人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出席董事会,取得肯
定的利益分红。这里的领投人,往往都是业内较为著名的天使
投资人。但该措施或许只能管得了一时,长期缺很难发挥作用,
这是因为众筹平台上项目过多,难以到良多知名天使投资人,
不知名的天使投资人又很难取得出资人任。另外天使投资人往
往会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一旦其参与众筹项目过多,精
力难以兼顾。解决问题的核心还是出资人尽快发展起来。另众
筹模式中采用股分代持的,代持人通常是创业企业或项目的法
人,其自身与创业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干,出资人该当注意所签
代持协议内容的完整性。
(2)安全性
目前,从国内外众筹平台运转的状态看,虽然筹资人和出
资人之间属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但在筹资人与出资人之间,
出资人显然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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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极易受到损伤。
众筹平台一般会承诺在筹资人筹资失败后,确保资金返还
给出资人,这一承诺是建立在第三方银行托管或者“投付宝”类
似产品基础上。但众筹平台一般都不会规定筹资人筹资胜利但
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时,对出资人是否返会还出资。当筹资
人筹资胜利而却无法兑现对出资人承诺的回报时,既没有对筹
资人的惩罚机制,也没有对出资人权益的救济机制,众筹平台
对出资人也没有任何退款机制。
严格来说,既然是股权投资,就不应该要求有固定回报,
否则又变成了“明股实债”。但筹资人至少应当在项目融资相关
资料中向出资人揭示预期收益。一旦预期收益不能实现,实践
中又会形成一定的纠纷。(3)知情和监督权
出资人作为投资股东,在投资后有权利取得公司正确利用
所筹资金的息,也有权利取得公司运营状态的相干财务息,这
是股东权利的基本内在。
虽然行业内规定众筹平台有对资金运用监管的任务,但因
参与主体的分散性、空间的广泛性和众筹平台自身条件的限定,
在现实条件下难以完成对整个资金链运作的监管,即使明知筹
资人未按承诺用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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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资金,也无法有用对其进行有用阻止和风险防范。
该环节有点类似私募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阶段,出资人作
为股东,了解所投公司的运营状态是其基本权利。行业内虽对
众筹平台有类似规定,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只能期寄望于
不久出台的律例中对众筹平台有强迫性请求,和不履行任务的
重度处罚。同时,对于公司或众筹平台发布或通报给出资人的
相干息,如果能明确请求有专业律师的认证更好。
(4)股权的转让或退出
众筹股东的退出机制主要通过回购和转让这两种方式,如
采用回购方式的,原则上公司自身不能进行回购,最好由公司
的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回购;采用股权转让方式,原则上
应当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提到的公司创始人回购或者直接股权转让,如果出资
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则相对简单,但实践中大多采用有限合
伙企业或股份代持模式,出资人如要转让或退出,就涉及到有
限合伙份额的转让和代持份额的转让。关于这一点,最好能在
投资前的有限合伙协议书或股份代持协议中作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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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了由谁来接盘后,具体的受让价格进行又是一个难
题,由于公司尚未上市没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也很难有同行业
的参考标准,所以建议在出资入股时就在协议里约定清楚,比
如有的众筹项目在入股协议里约定发生这种情况时由所有股东
给出一个评估价取其中的平均值作为转让价,也有的约定以原
始的出资价作为转让价。
四、股权众筹的法令监管
作为股权众筹发源地的美国,2012年4月即颁布了
《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IOBS法案)。英国FCA
(金融行为监管局)也于2014年3月6日发布了《关于网络
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目前中
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股权众筹的法规。
1.美国JOBS法案
JOBS法案中关于股权众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项:
(1)股权众筹标准及投资人要求
JOBS法案首先解除了创业企业不得以"一般劝诱或广告"
方式非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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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这使得股权众筹在法律上获得正式认可。
法案另对股权众筹标准及投资人分别作出规定:
对每一个项目而言,其融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
100万美金。如果投资者年收入和净值均不超过10万美元,
其出资规模不超过2000美元或该投资者5%年收入或净值
(以较大者为准);如果投资者年收入和净值达到或超过10
万美元,其出资规模不超过该投资者10%年收入或净值,最
多不超过10万美元。
(2)众筹平台注册登记义务
JOBS法案明确免除了众筹平台登记成为证券经纪商或证
券交易商的义务。也就是说,众筹平台需要在SEC登记,仍
然在SEC的监管下,即使在一定条件下免除登记注册为经纪
交易商,仍然需要众筹平台是一个注册的全国性交易证券协会
的成员,或是接受SEC检查、执法。(3)对众筹平台的内部
人员限制
JOBS法案严禁平台内部人员通过平台上的证券交易获利,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禁止向第三方宣传机构或者个人提供
报酬,这是对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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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网站解除公开宣传禁令之后实施的附加经济限定;二是
禁止众筹平台管理层从营业关联方取得间接经济利益,这是对
众筹平台自身合规性的进一步请求。
(4)众筹平台息披露
众筹平台的息强制披露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投资
者的风险告知义务,第二是对交易行为本身的息披露义务。
风险告知义务源于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JOBS法案要求
必须对投资者给予足够的风险提示,包括:按照证券交易委员
的适当规则,审核投资者息;明确投资者已经了解所有投资存
在损失的风险,并且投资者能够承担投资损失通过回答问题,
表明投资者:了解初创企业、新兴企业以及小型证券发行机构
的一般风险等级,了解投资无法立即变现的风险,按照证券交
易委员会确定的适当规则,了解此外其它相关事项。
交易息披露任务方面,法案规定众筹平台应采取SEC的
规定,降低交易欺诈风险,包括了解每个证券发行机构高管、
董事和拥有20%可流通股股东的个人背景,和证券执法监管
历史记录,同时在证券贩卖前21天内(或SEC规定的其它时
间段内),向SEC和潜伏投资者呈现证券发行机构规定的相
干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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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国《众筹监管规则》
对于股权众筹,FCA已经有相应的监管规则,此次只是
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1)投资者限制
投资者必须是高资产投资人,指年收入超过10万英镑或
净资产超过25万英镑(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或者
是经过FCA授权的机构认证的成熟投资者。
(2)投资额度限制
非成熟投资者(投资众筹项目2个以下的投资人),其投
资额不对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常住房产、养老保险金)的
10%,成熟投资者不受此限制。
(3)投资咨询请求
众筹平台需要对项目提供简单的说明,但是如果说明构成
投资发起,如星级评价,每周最佳投资等,则需要再向FCA
申请投资咨询机构的
股权众筹运营方案及运作模式
授权。
3.中国关于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思考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4:08: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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