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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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中国旅游景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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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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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

的根本政治制度。

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是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

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

推选代表团的团长和副团长。

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的最高一级的中共党委书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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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

高一级的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

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

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

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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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院长;

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1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

任、审计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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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院长;

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常设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

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

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

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

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

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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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

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

察院的工作;

7、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

命令;

8、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

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

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1根据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

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1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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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4、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5、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16、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

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

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2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专门审

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和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

人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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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

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

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委员担

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

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

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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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

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

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

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

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

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

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

人选;选举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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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

报告;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

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

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

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

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

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民族自治

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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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

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

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

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

命令;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

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

等各项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

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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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

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

政工作的实施计划;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

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

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

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

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

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

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

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

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

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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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

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

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

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

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

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

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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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

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

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

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

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

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

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

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

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

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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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

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

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

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

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

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

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受理人民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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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

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

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

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省长、

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

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案;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

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

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

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

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

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

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

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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