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司法解释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
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实现刑罚的目的。
2012年我国最高法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适用问
题,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部解释对减刑、假释案件的
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让小编带来相关司法解释的内
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
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
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
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
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
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
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
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
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
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
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
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
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
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
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
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
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
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
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
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
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
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
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
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
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
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
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
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
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一
年。
第十三条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
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
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
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第十五条
办理假释案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
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
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
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3:55: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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