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
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
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
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
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
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
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须知
来源: 公安部 时间:2008年05月13日
一、申请条件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
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二、受理、审批机关
受理恢复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
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公
安部授权各驻外使领馆审批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申请。
三、申请手续
(一)填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二)提交要求恢复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三)提交相应证明:
(1)外国护照复印件;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3)提供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4)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恢复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中国公民有
关规定办理.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国籍法规定,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已加入外国籍的华人,
只要具有正当理由,可以恢复中国国籍,但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 不得保留其外国国
籍。
如何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批
国籍申请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的通知、公安部、外交部《关于中国公民非法持用外国
护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事流程:
一、国籍认定办事流程
1、缴验本人有关国籍证件;
2、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
3、县、市公安局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承认其所属国籍,给
予办理有关手续;
4、县、市公安局经审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条件,不承认其所持有关
国家护照,并做相应处理。
二、国籍受理、审批办事流程
1、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及证明(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
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和中国
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已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已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
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复印件);
2、填写国籍申请书;
3、交本人两寸照片四张;
4、县、市公安局受理国籍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然
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省、自治区公安厅;
5、省、自治区公安厅对市县公安局的书面报告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
理意见,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
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
籍,分别发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
7、申请人交纳国籍证书费用;
8、受理机关在转交入籍证书和复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外国护照和外
国人居留证;在转交出籍证书的同时,收缴申请人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有中国护照的也须同时收缴,并通知户籍部门注销其中国居民户口。
办理条件:
一、国籍认定对象:中国公民短期出境期间获取外国护照的中国公民。
1、提交本人有关国籍问题的书面说明;
2、出示护照所属国的入籍证书或入籍证明;
3、出示在护照所属国定居或至少巳连续居住两年的证明;
以上证书、证件、证明等均需出示原件。
二、国籍受理对象:加入中国国籍对象为纯外国籍人和从未取得中国国籍的华裔,
恢复中国国籍对象为曾经具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华裔和无国籍华人,退出中国
国籍对象为中国公民。
1、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
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和中国护照复印件,申请人
巳与外国人结婚或在国外巳获永久居留资格的,提交结婚证明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证
明复印件);
3、中外混血儿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
双方身份证件和中国籍父(或母)的国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4、被外国人领养的中国籍儿童申请退出中国籍,需提交领养公证书和养父母双
方或一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提交以上证件证明复印件的同时需缴验原件。 审批方式:
一、 国籍认定审批方式
1、县、市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有关法规认定为外国籍的,原则上收缴其中国
护照、证件,或切右上角并注销章(盖在护照号码上)后,将护照发还给本人;
2、对不具备丧失中国国籍条件的,在其外国护照上作不承认标记,将护照发还
给本人。
二、国籍受理审批方式
1、县、市公安局受理国籍申请后,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然
后提出处理意见,书面上报省、自治区公安厅;
2、省、自治区公安厅对市县公安局的书面报告进行复审,核实无误后,提出处
理意见,写出复审请示后报公安部审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六条规定,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
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审批机关批准,加入、恢复、退出中国国
籍,分别发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籍证书。由受理机关转交申请人。
双国籍现在没有几个国家承认``
1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的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愿
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2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
关和领事机关。
3.具体申请手续是:(1)填写申请表三份;(2)缴2寸正面免冠半身照片4张
(分贴于申请表和入、出籍证书上);(3)缴纳手续费20元。
4.当地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国籍情况、本人政
治历史和申请理由进行调查审核,提出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复核,转
报公安部审批、发证;驻外使领馆受理的申请,也参照上述办法报公安部审批和发证。
5.加入中国籍条件之一的“中国人的近亲属”,是指父母、夫妻、子女和同胞兄弟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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