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全文(2019最新版本)

更新时间:2024-11-05 18:35:1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厉害的反义词是什么)

侵权法全文(2019最新版本)

我国目前就非特殊的的情况行为就只规定了一部法律,即侵

权责任法。而通常老百姓说到的侵权法,其实也就是指这部

法律了。其中对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同时也对

侵权责任进行了要求。下面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最新

侵权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我国目前就非特殊的的情况行为就只规定了一部法律,

即侵权责任法。而通常老百姓说到的侵权法,其实也就是指

这部法律了。其中对比较常见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同时

也对侵权责任进行了要求。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最新侵权

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最新侵权责任法全文(2017最新版本)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

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

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

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

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

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

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

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

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

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

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

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

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

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

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

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

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

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

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

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

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

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

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

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

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

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

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

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

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

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

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

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

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

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

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

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

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

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

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

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

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

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

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

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

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

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

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

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

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

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

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

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

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

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

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

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

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

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

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

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3:28: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794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