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原文

更新时间:2024-11-05 16:00:0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语法错误)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74日由审判委员

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1813日起施行。

O一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74日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

通过,自2011813起施行)

法释〔201118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

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

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

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

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

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

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

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

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

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

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

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

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

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

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

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

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

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

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

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

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

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

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

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

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

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

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

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

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

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

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4

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

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

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

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

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

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

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作出的相关司

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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