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全文

更新时间:2025-02-27 01:45:4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fuze)

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司法解释全⽂

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司法解释全⽂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1210

⽇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17⽇起施⾏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若⼲问题的解释()

(20121210⽇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24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1210

⽇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17⽇起施⾏。

最⾼⼈民法院

20121228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的规定,对⼈民法院适⽤该法的有

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当事⼈⼀⽅或双⽅是外国公民、外国法⼈或者其他组织、⽆国籍⼈;

()当事⼈⼀⽅或双⽅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

()标的物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

()产⽣、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实施以前发⽣的涉外民事关系,⼈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时的有关

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与其他法律对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规定不⼀致的,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法的规定,但《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等商事

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涉及适⽤国际条约的,⼈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四

⼗⼆条第⼆款以及《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五条第⼀款、《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百六⼗⼋条第⼀

款、《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第⼀百⼋⼗四条第⼀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

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第五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涉及适⽤国际惯例的,⼈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四

⼗⼆条第三款以及《中华⼈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五条第⼆款、《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第⼆百六⼗⼋条第⼆

款、《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第⼀百⼋⼗四条第⼆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

第六条 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的法律,当事⼈选择适⽤法律的,⼈

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效。

第七条 ⼀⽅当事⼈以双⽅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效的,⼈民法院不

予⽀持。

第⼋条 当事⼈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的法律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各⽅当事⼈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异议的,⼈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的

法律做出了选择。

第九条 当事⼈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民共和国⽣效的国际条约的,⼈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

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涉及中华⼈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需通过冲突规范

指引⽽直接适⽤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四条规定

的强制性规定:

()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涉及⾷品或公共卫⽣安全的;

()涉及环境安全的;

()涉及外汇管制等⾦融安全的;

()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条 ⼀⽅当事⼈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民共和国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适⽤外国法律的效⼒。

第⼗⼆条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的性质

确定其应当适⽤的法律。

第⼗三条 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的法律。

第⼗四条 当事⼈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民法

院可以适⽤中华⼈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

第⼗五条 ⾃然⼈在涉外民事关系产⽣或者变更、终⽌时已经连续居住⼀年以上且作为其⽣活中⼼的地⽅,⼈民法

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规定的⾃然⼈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第⼗六条 ⼈民法院应当将法⼈的设⽴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规定的法⼈的登记地。

第⼗七条 ⼈民法院通过由当事⼈提供、已对中华⼈民共和国⽣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

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当事⼈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

⽆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第⼗⼋条 ⼈民法院应当听取各⽅当事⼈对应当适⽤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的意见,当事⼈对该外国法

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均⽆异议的,⼈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有异议的,由⼈民法院审查认定。

第⼗九条 涉及⾹港特别⾏政区、澳门特别⾏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问题,参照适⽤本规定。

第⼆⼗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施⾏后发⽣的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本解释施⾏后尚未终审的,适⽤本解释;

解释施⾏前已经终审,当事⼈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本解释。

第⼆⼗⼀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2:55: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780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