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结婚彩礼是民间的⼀种习俗,但如果双⽅最终没有结婚,⼀般来说,会返还彩礼。不过,也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要返
还。以下是法律规定的要返还彩礼的情形:
2004年4⽉1⽇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当事⼈
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民法院应当予以⽀持:(⼀)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的;
(⼆)双⽅办理结婚登记⼿续但确未共同⽣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适⽤前款第(⼆)、(三)项的规
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
出明确规定。
《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还规定了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其中第(三)项规
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个条件。那么如何理解“⽣活困难”呢?《解释(⼀)》第⼆⼗七条
对“⽣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条所称‘⽣活困难’,是指依靠个⼈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
⽆法维持当地基本⽣活⽔平。”据此,“⽣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不是相对困难。《解释(⼆)》第⼗条中的“⽣活
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解释⼀致。即所谓绝对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活靠⾃⼰的
⼒量已经⽆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活⽔平,⽽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活条件⽐较
困难了。
结婚彩礼减少返还数额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
少”。
2、男⼥双⽅未办理结婚登记⼿续⽽共同⽣活⼀年以上两年以下,⼀⽅请求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般不
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活⼀年以内三个⽉以上的,返还的数额⼀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活不满三个⽉
的,返还的数额⼀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活期间⼥⽅怀孕
或者流产的,⼀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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