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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
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该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
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
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众,倾听众意见,接受众监督,努力
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
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辞职;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
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
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
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一级;
(二)国务院副,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
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
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
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
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
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
的要求进行。第十五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
格条件。
第十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
方面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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