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的,保证金应当没收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被取保候审人涉嫌重新犯罪时保证会的处理】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但在
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侦查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根据有关判决作
出处理。
本条是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时,对其交纳的保证金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被取保候审人有遵守国家法律,不得从
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如果其重新故意犯罪,
说明其社会危险性比较严重,需要对其采取一定的惩罚性措施。
被取保候审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 条
第 1、2 款及《程序规定》第 89 条、第90 条的有关规定,但却因涉
嫌重新犯罪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此时,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而言,
其所涉嫌的犯罪尚未有定论,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公安机关并不能对
一个在法律上无罪的人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处理,因此对于涉嫌犯罪但
还未有定论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是最适宜的处理,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依据判决作出处理。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对构成重新故意犯罪的,没收其保
证金;对没有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属于过失犯罪的,公安机
关则应当退还其所交纳的保证金。
对判处罚金等财产刑的,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作出处理。
来源:老刘办案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2:30: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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