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商品应征消费税
⼀、⽣产应税消费品
⽣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将⽣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
⼊股、偿还债务,以及⽤于继续⽣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都应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只收取加⼯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应
税消费品。由受托⽅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制产品征税。委托加⼯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于⽣产应
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进⼝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范围:
1、仅限于⾦基、银基合⾦⾸饰以及⾦、银和⾦基、银基合⾦的镶嵌⾸饰。
2、对既销售⾦银⾸饰,⼜销售⾮⾦银⾸饰的⽣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凡划分
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产环节销售的,⼀律从⾼适⽤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律按⾦银⾸饰征
收消费税。
3、⾦银⾸饰与其他⾦银⾸饰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
1、纳税⼈销售⾦银⾸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银⾸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银⾸饰的销售
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的⾦银⾸饰,应按受托⽅销售同类⾦银⾸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银⾸
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费)÷(1-⾦银⾸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采⽤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式销售的⾦银⾸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
征收消费税。
5、⾦银⾸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已税珠宝⽟⽯⽣产的镶嵌⾸饰,在计税时⼀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
款。
五、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道从价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批发销售的所有
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2:12: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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