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费
征用土地征用费发生费用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土地投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树木补偿
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基金、土地管理费等。土地征用费
的估算可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进行。
二、农村征地安置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
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
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
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重庆市南岸区征用土
地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第六条 青苗补偿。 1、蔬菜地(多经地、自留地、鱼塘地、鱼田
地)1300-1500元 ̄亩。 2、粮食地(饲料地)800 ̄1000元/亩。
三、农村征地补偿、安置
1、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
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
偿。
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
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
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
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
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
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2、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
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
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3、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六倍;
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八倍;
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倍;
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二倍;
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四倍;
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
予合理补偿;
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
的,给予作价补偿;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
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
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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