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总发2023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
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
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
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
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
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
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
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
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
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
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
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
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
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
的税款。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1:41: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750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