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总发2023年第5号

更新时间:2024-11-05 19:32: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中国白酒英文名改了)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总发2023年第5

为贯彻落实《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

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

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

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

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

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

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

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

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

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

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11日起施行,20241231

终止执行。20231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

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

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

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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