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2 23:33:2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阿凡达化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六章附则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

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

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

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

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

规定。[page]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

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

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

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

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

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外伤性鼓膜穿孔;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

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

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

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page]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

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1节指骨(不含第2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缺失半个指节;

()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2节趾骨骨折;

()缺失1个趾节;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

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

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page]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

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

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

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

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page]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 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

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 文。[page]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损伤均

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

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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