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5 22:39:5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山东最好的医学院排名)

八章 反垄断法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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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内容】 1、垄断与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的作用

3、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

4、垄断的证实

【讲授重点】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

第一节 垄断与反垄断法

一、垄断的含义与其分类

(一)垄断的含义

垄断一词,在经济学中和法学中的含义是不同的,经济学中的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

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

法学中的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

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

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为有两个特征。一个是危害性,即这种行为和状态将

会导致某一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二是XX性,即这种行为和状

态是违反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的。

(二)垄断的分类

垄断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两类。

1、合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

定的不适用垄断禁止法律的垄断行为。

合法垄断的范围和种类有:1)特定的经济部门的垄断。2)知识产权领域。3)对外贸易

领域。4)协同组合行为。

2、非法垄断

非法垄断,即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

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活动,

在某一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非法垄断的主要形式有:1)独占。独占,是指在特定的市场上,一个经营者处于无竞争的

状态,或取得了压倒性地位和排除竞争的能力,也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不进行价格竞争,在他

们对外的关系上具有上述地位和能力。2)兼并。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成以

长期经营为目的的一个新的统一体。3股份保有。股份保有,是指一个企业不正当地占有

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或资本份额,也包括两个企业彼此占有对方的股票或资本份额。4董事

的交叉任职。董事的交叉任职,是指一个公司的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在这种董事

交叉任职的情况下,无论是一方向另一方派遣董事,还是双方的相互派遣,抑或双方向其他

公司共同派遣,均会使几个企业有可能采取统一行动,并进行实质上的限制竞争行为。5

联合行为。联合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

服务的价格,或就商品的产销数量、生产技术标准、以与销售地区、销售对象等进行限制,

以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二、垄断的几种不同表述

考虑到为垄断统一定义的困难性,以与垄断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许多国家在制定反垄断法时

并未直接使用垄断一词,而是用其他相关术语揭示垄断的内涵,以此来界定垄断。垄断的几

种不同表述如下:

1、垄断状态。垄断状态是指一种在相关市场中因企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而致使在相当的期

间内产生市场弊害,应受反垄断法处罚的状态。

2、垄断化。垄断化,是介于垄断状态与垄断力滥用之间的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垄断类型,即

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故意取得和维持垄断力量,或图谋垄断,应受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

3、垄断力的滥用。垄断力的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并在

一定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应受反垄断法禁止的行为。垄断力的滥用

是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内容,其构成要件一般是: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与损害

竞争的结果。

三、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 垄断法的主体适用

考虑到我国常使用“企业”(包括公司)一词来表述从事生产和流通的经营者,它们又是竞

争关系的主要参加者,所以,我国的反垄断法以企业与企业联合组织为其主体适用对象。

(二)反垄断法的客体适用

反垄断法的规范对象大致是两类四大项。两类即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两者可统一于对竞争

的限制基础上。四大项指垄断(含垄断状态、垄断化、垄断力滥用)、限制竞争行为、经济

.

力量过度集中,不公平交易方法和歧视。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作用

反垄断法的精神在于维护公平竞争,保证市场发生最优化的作用。它保障企业公正的竞争能

力和竞争机会的获得与行使,保障企业平等的进入市场的自由权利;它谴责、打击所有分裂

市场、取消、扭曲市场的企业行为。正因为此,反垄断法才被喻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并

昌盛于世界法律之林。对于市场经济来讲,反垄断法的积极作用是空前的。

一、保障企业自由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自主经营。为了追求利润,企业可以依法进入和退出某一产业部门,

自由从事商事活动,不受非法干扰和障碍。这就是西方作为基本人权之一而由宪法加以保护

的企业自由。法律对自由权利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正面规定自由权利的内容、范围、

使用方式;一种是从反面列举妨碍自由权利行使的行为并予以打击。反垄断法各个法律制度

针对一种或多种妨碍企业自由的行为而订立自己的制度内容。如经济性和行政性垄断是企业

自由的大敌,因而反垄断与垄断力滥用制度便成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篇章;价格歧视和各种限

制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对企业自由贸易形成障碍,故而反价格歧视和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又

成为反垄断法的又一重要组成;其次,反垄断法为不能穷尽的其他妨碍企业自由的行为设置

了一般条款,原则地规范了一切限制竞争的行为。

由企业实施的割裂市场,排斥市场进入者的独占行业又被称作经济性垄断,或自然垄断,

反垄断法打击的主要对象。企业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力,它就是以独占或分割市场以排除新的

市场进入者;企业如果不具有这种支配力,它仍然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订立卡特尔的协议来

控制市场并且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就是垄断,形式上有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

卡特尔等。同时,垄断形式也可以因政府支持而出现 ,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的垄断是

因政府的支持、法律的认可而出现于特殊行业的垄断。一般存在于公用事业中,如电力、煤

气、铁路等。反垄断法对这些事业特别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然而,虽然反垄断法不适用于

这些公用事业,但法律对这些事业允许垄断有严格的规定,并且有其他相关的制度保证消费

者不受垄断者的侵害。

二、打击行政性垄断

目前存在于我国的行政性垄断主要有行业壁垒、地区壁垒和行政性公司。

(一)行业壁垒

行业壁垒是由国家通过政策手段设置于一些特殊行业的进入壁垒,阻碍企业自由开业参与竞

争。在我国存在着行业壁垒的典型行业是金融业和通讯业,至今它们仍是国营的禁脔,不容

他人染指。因而可以感知的是,金融业、通讯业在国内由于缺乏外部竞争,其服务质量和服

务费用长期得不到改善,但它们的经营者和职员却比其他行业能获得更大、更稳定的收益。

行业壁垒属于典型的国家垄断政策的体现,受岐视的只是市场众多主体中的一部分,主要是

私营和集体企业。

. .

(二)地区壁垒

地区壁垒实质为地方保护主义,是一道由地方政府设置的、用以保护本地区产品质量低劣的

落后企业免遭外来企业冲击的屏障。它如同经济地方割剧,严重影响我国国内统一市场的形

成。

(三)行政性公司

行政性公司是政企合一,官商不分的产物。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但以党

政机关为真正的企业发起人或幕后靠山的行政性公司却如雨后春笋,其原因恐怕已超出了法

律的领域。

三、消灭企业差别待遇制

因政府因素而妨碍企业自由的方式并非只有行政性垄断这一种,给企业进入市场附加不同的

权利义务是妨碍企业自由的另一种方式。行政性垄断是直接阻碍企业进入市场,而给企业进

入市场附加不同的权利义务,并实质性导致企业间竞争能力的差别,是排斥企业进入市场的

间接手段,我们称之为企业差别待遇制。

企业差别待遇制的制度形式可以是行政措施,也可以是法律法规,实施者只能是政府。在现

代,企业差别待遇制主要存在于计划经济占统治地位或计划经济的因素还在发挥着作用的国

家。以我国为例子。我国现有企业在性质上可分为私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和三资企

业。在进入市场时因企业性质之不同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各类型企业此

后在市场竞争中便拥有不同的竞争能力。

第三节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

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是指制定反垄断法采用何种形式以与对垄断的立法基点的选择。前者

要求对法典式和非法典式作出选择,后者要求回答是结构主义,还是行为主义。

一、松散型与法典型的反垄断法

松散型(或者称非法典式)反垄断法是指由一系列反垄断单项法律所组成的反垄断法。松散

型反垄断法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反垄断法为代表。

与非法典型的反垄断法相比,法典型的反垄断法统一、系统、明确,便于适用和执行,修改

起来也容易,不必另行立法。我国属法典式立法的国家,如之公平交易法的另一支柱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已采用了法典式。因此,《反垄断法》也宜采用法典式。

二、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的描述

无论是采用法典式,还是采用非法典式,都必须对反垄断法的规范对象——垄断的含义作出

明确的回答和描述。回答和描述的不同便使反垄断法在内容上有了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之

分。

.

结构主义是指为了控制行为集中度而对行业集中状态进行规范的垄断控制制度。行为主义是

仅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行为的垄断控制制度,它并不关心行业的集中程度。

在当今各国反垄断法所建立的垄断控制制度中,结构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以美、日为代表,

行为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以德、英、法、欧共体的为代表。后一种属多数,前一种仅限美、

日两国。

我国法律历来以行为作为规制对象。鉴于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一林的反垄断也应以垄

断行为为自己的规制对象。

第四节 垄断的证实

垄断的证实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一种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

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

力。

二、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只能在相关市场中才能确定,因而划分相关市场便显得非常重要。产品、地区、

时间是相关市场划分的核心要素。

1、产品市场。

2、附属产品市场。

3、地区市场。

3 市场的时间性。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垄断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

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是反垄断立法的基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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