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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人赔偿标准
1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 限,
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 人是
20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周岁以上的, 按年计算。
755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 如果年龄太小,
赔偿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 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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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 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
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
收入年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 周岁以上为
X 20[60-60) 755
年]
北京市—年死亡赔偿金:元(即元年, 死
2072938036469_20
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标
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 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万一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 围,
510
并不绝对)。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元,最高为 元。
779380829380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二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
配周岁以下为年(含);周岁以上:二(实际年
X[ 602060
:
龄 周岁以上为年]
-60) 755
;
20_32952016476 76_20
年北京死亡赔偿金:元(即年,死 亡
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按
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 年;七十
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抚慰金:万一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 围,
510
并不绝对)。上述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元,最高 为
379520429520
元。
(3) 60
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X20
(4) 6075
周岁一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年龄
X [20-(-60) ] o
(5) 75
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
X5
2
、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 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 等,
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
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 上一年度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普遍的以户籍为准, 城镇户籍的,
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 算,农村户籍的,
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在同一个事 件屮受害,用不同的
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
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 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没来
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 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
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 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
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 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
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 件更公平、更切合。
3
、 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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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 证证明
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 者死亡赔偿金
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 算,如果低的可以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 受害人多赔偿一些。
4
、 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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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条至第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 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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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 抵,就是司
法解释第条当屮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条以及本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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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 或
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
、 选定受诉法院。
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 择
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 规定,
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 交通事
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 计数据,
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 诉法院时同
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 比例、在当地
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 失,
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 表现在
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 语言表达
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 钱也换不来
的。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 的。我国法律
在处理交通事故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 上述因素,从实
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 偿的形式进行安慰。
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 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
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 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
的表现。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 是家庭经济的主要 ,其死亡
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
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 偿
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 该
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 现实
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领受人应 确定在
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 神创伤及
Z
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 了家庭的残
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 配偶和直系亲
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 公安机关或人民
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死者家属 的生活为主,精神
补偿为辅。死者的配偶及与死者死亡时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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