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律师:杭州中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 民商事诉讼
1.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服务合同⽆法正常履⾏,怎么办?
因突发疫情导致旅游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的,建议双⽅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均可以请
求解除合同。
2.预订年夜饭或者其他春节期间聚餐宴席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消费的,怎么办?
可按照合同法“因不可抗⼒导致合同⽬的⽆法实现”的规定处理。双⽅协商不成的,消费者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退
款。餐饮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承担已准备⾷材等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分担。
3.疫情防控期间,若公开在⽹络等公众场合散布对某⼈的涉疫情不实信息,是否侵害其名誉权?
针对某特定对象,在⽹络等公开场合散布涉疫情谣⾔,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具有违法性、公开性,在⼀定范围
内可能会对受害⼈的社会评价造成⼀定程度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受害⼈可要求散布谣⾔者承担停⽌侵
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感染新冠肺炎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救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
构及医务⼈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殴打医务⼈员,⼲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员⼯作、⽣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5.2020年国家延长春节假期(1.31-2.2),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单位⽀付劳动报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2⽉2⽇,2⽉3⽇起正常
上班,因2⽉2⽇本系休息⽇,故该规定⽐法定假⽇实际延长了2天,该2天亦为休息⽇。对于劳动者在这3天假期⼯作
的,企业可安排补休或按⼯资200%⽀付劳动报酬。
6.劳动者因隔离、医学观察或政府采取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是否有权要
求⽤⼈单位⽀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在该期间到期的能否延长?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款及⼈⼒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条,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密切接触者等在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
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企业应当⽀付该期间的劳动报
酬,并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条解除劳动合同。
如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延长⾄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疫情期间,各地出台了企业推迟复⼯的⽂件,劳动者在迟延复⼯期间是否有权要求企业⽀付劳动报酬?
根据⽂件要求,不得复⼯的企业擅⾃复⼯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符合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复⼯的除外。根据《⼯
资⽀付暂⾏规定》、《浙江省企业⼯资⽀付管理办法》和杭州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作的通知》,企业因疫情停产停⼯在⼀个⼯资⽀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付⼯资;超过⼀个⼯资⽀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单位⽀付给劳动者的⼯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付⽣活费。
8.当事⼈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当事⼈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
期间。
9.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法使⽤的,承租⼈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或解除合同?
承租⼈租赁房屋的⽬的是使⽤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在短时间内⽆法正常使⽤房屋,虽租赁合同⽬的
⽆法实现,但因系不可归责于承租⼈、出租⼈的原因所致,如为此发⽣纠纷,希望双⽅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
利后果,承租⼈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般不应予以⽀持。
10.受疫情影响企业停⼯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甚⾄履⾏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条规定,“因不可抗⼒不能履⾏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七条规定,“因不可抗⼒不能履⾏合同的,根据不可抗⼒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责任”。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的情形下,当事
⼈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当事⼈在订⽴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
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的合同,⼀般认为当事⼈已有相当预期,在⽆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
应责任。⼆、迟延履⾏或者履⾏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三、鉴
于政府启动重⼤突发公共卫⽣事件响应⾄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
⾃⾏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11.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合同的,不可抗⼒影响消除后,⼀⽅要求继续履⾏合同,未履⾏合同⼀
⽅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因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时合同解除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未履⾏合
同⼀⽅不存在恶意违约的;(2)未履⾏合同⼀⽅继续履⾏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3)请求继续履⾏合同⼀⽅拒绝
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原则的;具有该些情形的可在个案中予以确定性裁量。
12.疫情期间,⾦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融借款合同,停⽌或迟延发放贷款、
提前收回贷款的,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诸多企业⽣产经营情况发⽣变化,帮助和⽀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是疫情防控在经
济领域延伸的应有之意。2020年2⽉5⽇,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组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组关于⽀持⼩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融机构不得盲⽬抽贷、断贷、
压贷,对因疫情⾯临还款困难的⼩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预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案,直到“⼀级
响应”解除为⽌。故在疫情防控期间,⾦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融机构
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持;⾦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可以请求⾦融机构继续履⾏合
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13.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借款⼈还款义务迟延履⾏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受疫情影响,银⾏等⾦融机构营业⽹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付⽅式已经普遍,疫情
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当事⼈举证证明因疫情
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钱给付义务迟延履⾏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
量。
14.疫情期间当事⼈因系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者被隔离对象等因素不能及时⾏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
计算?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百九⼗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内,因不可抗⼒不能⾏使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的情形下,当事⼈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导致其⾃⾝不
能及时⾏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进⽽请求诉讼时效中⽌。
15.疫情期间证券市场波动较⼤,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如存在信息披露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遗漏或者不
正当披露等证券虚假陈述⾏为的被揭⽰,个股震荡幅度更加严重。投资者对于⾃⼰的损失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疫情导致的证券市场波动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股价下跌因素之⼀系市场因不可抗⼒⽽产⽣的系统性风险,在上市
公司⽆过错的情形下投资者对此应⾃⾏承担风险。但如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为,投资者则可以依据《中华⼈民共
和国证券法》、《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规定》等规定向虚假陈述⾏
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这⾥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
和印花税。在认定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时,要在综合疫情影响等市场系统性风险基础上,依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市
场风险,兼顾中⼩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16.当事⼈因新冠疫情不能在法定六个⽉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如何处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当事⼈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
障碍消除后的⼗⽇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参照上述规定,当事⼈可在疫情消除后⼗
⽇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如疫情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件等
依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17.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或不能履⾏,该如何处理?
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如合同没有就此进⾏约定,则根据合同应适⽤的具体
法律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等规则进⾏协商、抗辩。⽆论合同是否就不可抗⼒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
同相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损失扩⼤。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
证据。
18.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前资⾦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
若债权⼈申请破产的,是否应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前资⾦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的资⾦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
权⼈申请破产的,⼈民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般不予受理债权⼈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励、倡导债权⼈与债务⼈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案等⽅式共克时艰。
19.在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债权⼈如何申报债权?
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债权申报⼯作暂停,破产企业的债权⼈可以通过电⼦邮件、等电⼦信息⽅式向管理⼈申
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邮件、等⽅式向管理⼈申请延
期提交。
20.拟安排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召开债权⼈会议的,债权⼈如何应对?
疫情防控期间,不适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会议,可通过⾮现场⽅式召开债权⼈会议。对于已经公告且即将召
开的现场债权⼈会议的,经管理⼈报⼈民法院同意,可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会议,也可借助信息化⼿段召
开线上债权⼈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通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会议。
21.如何应对疫情防控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影响?
疫情防控期间,重整投资⼈招募、重整企业尽职调查等⼯作的开展客观上受到限制,加剧了重整的不确定性。各
⽅应秉持债务⼈资产价值最⼤化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投资⼈招募和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期限限制,
最⼤程度上维护债权⼈和债务⼈合法权益。
22.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财产的处置应当有怎样的应对举措?
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尽量避免⼈聚集活动,⿎励通过⽹络平台采取线上拍卖⽅式进⾏变价拍卖。同时在适当情
况下,可借助拍卖辅助机构⼒量,引⼊在线直播、VR展⽰等技术,为买受⼈提供看样途径,提⾼破产财产处置的成
功率和溢价率。
23.已经提起诉讼的专利或商标侵权案件,因疫情防控致使未能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未能及时提出商标续展请
求致使相应权利丧失的,如何处理?
确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暂时失权的上述情形,当事⼈应及时向法院说明事实及理由,并可请求延期处理。⽬前国
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下发通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相关⼿续导致权利丧失的处理作出规定。当事⼈可在疫情
结束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办理相应⼿续,申请恢复权利。权利恢复后,当事⼈可继续以该权利为事实依据作
相应诉讼主张。
⼆、刑事诉讼
1.明知⾃⼰是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仍故意去⼈多的地⽅,想让更多的⼈感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类⾏为属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年以
下有期徒刑;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最⾼可判处死刑。
2.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类⾏为如果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为了恐吓他⼈、报复他⼈,投放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故意传播,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发朋友圈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消息⽽转发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最⾼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当然,司法机关⾯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只
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恶意,⾏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对这样的⾏为应保持审慎态
度。
6.拒绝执⾏预防、控制措施的,组织⼤规模聚餐、玩乐等体性活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后果特别严重的,最⾼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7.带众⼈强⾏冲开依法封闭的⾼速公路,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类⾏为属于聚众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作⼈员依法执⾏职务,情节严重的,其⾸要分⼦构
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在⼈流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拒不佩戴⼝罩,以暴⼒、威胁⽅法阻碍相关⼈员采取控制措施的,会有什么法律后
果?
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红⼗字会⼯作⼈员依法履⾏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的防
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罚⾦。
9.在救治过程中,患者或者家属殴打医务⼈员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出于报复、发泄不满等⽬的,故意伤害医务⼈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最⾼可判处死刑。随意殴打医务⼈员,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0.多次强拿硬要防疫物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
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多次实施上述⾏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
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
11.⽣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如⽣产、销售劣质⼝罩、消毒液兑⽔销售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为,销售⾦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销售⾦额⼆百万元以上的,最⾼可判处⽆期徒刑。
12.⽣产、销售⽤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产、销售⽤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构成⽣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致⼈死
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可判处死刑。⽣产、销售⽤于防治传染病的劣药,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构成⽣产、销售劣药罪,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最⾼可判处⽆期徒刑。
13.⽣产、销售劣质、不合格的医⽤⼝罩、防护服,或者收集废弃的医⽤⼝罩、防护服简单处理后再销售的,会
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为,⾜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构成⽣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最⾼可判处⽆期徒刑。
14.利⽤⼴告虚假宣称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可以预防、抑制新冠肺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告主、⼴告经营者、⼴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告对所
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
告罪,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15.商家为牟利,⼤量囤积⼝罩、护⽬镜、防护服等紧缺防疫物品,⾼价销售,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
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万元以上或者⾮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法经营罪,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最⾼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6.以研制、⽣产或者销售预防、控制疫情⽤品的名义,或者以捐助新冠肺炎病⼈为名,骗取他⼈财物,会有什
么法律后果?
假借研制、⽣产或者销售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品、捐助新冠肺炎病⼈等名义,公私财物六千元以
上的,构成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最⾼可判处⽆期徒刑。
17.负有相关管理职责的⼈员,将⽤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救灾、救济等款物挪作他⽤,会有什
么法律后果?
上述⼈员挪⽤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构成挪⽤特定款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最⾼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8.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作⼈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作中渎职、贪腐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员的不同⾝份和违法⾏为的具体情节,可以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贪污罪、挪⽤公款罪。
19.利⽤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煽动分裂国家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利⽤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故意实施上述⾏为,构成犯罪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3-05-23 00:59: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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