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1994.04.04
• 【文 号】法发[1994]6号
• 【施行日期】1994.04.04
•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
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4年4月4日 法发(1994)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
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
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
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
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
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
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
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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