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21:23:0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女性服装网)

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4.04.04

【文 号】法发[1994]6

【施行日期】1994.04.0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198011日至1997630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

114日,实施日期:2013118日)废止

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4年4月4日 法发(1994)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

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

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

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

布之日起施行。因此,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

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

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意见》中的

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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