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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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beginning是什么意思)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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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xx

县洵口镇政府院内;注册号:361022220XX35日);注册

资本:零万元;实收资本:零万元;成立日期:二零零六年三月

六日;经营期限: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至长期;邮编:344600

:xx707043316

20XX1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江

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未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

20XX115日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

年检通知书》要求江西省佳欣物流有限公司xx分公司于接到

通知后10日内前向我局提交企业年检材料,依法参加20XX年度

企业年检。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年度企业年检

材料参加年检。当事人涉嫌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3

令《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办案机构

20XX218日报县局经批准依法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自20XX年至20XX年未向我局提交企业年检

材料参加每一年度的企业年检,也未向我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

申请。当事人登记状态为开业的情况下未参加20XX年度年检。

20XX1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了当事人连续

五年未参加企业年检的事实。20XX115日,我局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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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限期年检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向我

局提交年检材料,依法参加20XX年度企业年检,当事人在限定

的时间内仍未向我局提交年检材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XX11

18日对《限期年检通知书》的签收人进行了询问,得知该企

业多年未经营,负责人也未到过原经营场所,故我局执法人员在

该公司原住所和工商局公示栏张贴了限期年检公告。自公告之日

60日、在限定年检的时间内当事人仍未到我局办理20XX年度

年检事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

基本情况;

2负责人陈小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陈小泉基本身份;

3媒体广告发布证明一份,证明已通知各企业参加20XX

度年检。

4、限期年检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限期当事人参加年检的

事实;

5、限期年检公告照片一张及邮寄送达回执复印件一份,证

明我局履行了告知手续。

基于以上事实,本局于20XX226日在xx县工商局公

告栏和xx县工商局网站公告了吊销多年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

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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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3号令《企

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每年31日至630日,

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

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

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之规定,属于不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违法经营行

为。

鉴于当事人连续五年未参加企业年检,对我局立案调查后,

又不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情节特别严重,参照《江西省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十条第

(一)项第5点规定:“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且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应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的从重处罚。

现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XX年第23号令《企业年度

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

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

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

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在三个月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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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工商行政管理

Oxx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郑通文(市北区九龙医院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

当事人);住所: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303号;经营范围:综合

医院(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经营;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有效期至20XX8月起在网站(网址:,备案号:

ICP09100795号)发布广告称青岛九龙医院是“第二军医

大学附属医院”、“青岛消费者协会金牌服务品牌”、“省内首

家专业男妇科耳鼻喉科医院”、“新农合定点医院”、“复旦大

学附属中山医院技术协作单位”、“英国皇家妇产协会推荐80

万例临床成功案例”等内容。当事人的广告是其自行设计、制作

的宣传内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未发现当

事人给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

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的事

实;

第二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青岛市市

北区威海路303号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提供的网站网页广告复印件,证明其在网站

上发布广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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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发布广告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经出证人确认。

本局于20XX822日以公告的形式(青工商经听告字

20XX年九月九日

第三篇: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20XX

1016日,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本局对从设立

之日起到20XX年度止,连续二年以上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检的

个体工商户,已在长沙市工商红盾网和本局所辖工商所公告栏内

公示,20XX年xx月22日止有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

仍未按规定年检,于20XX222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江元凤等26929户个体工商户系经我局登记

成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体工

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

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

行审验。本局于20XX1016日,对当事人未年检的事实,

在长沙工商红盾网和本局所辖工商所公示栏内责令限期改正,

事人仍未在20XX年xx月16日前到我局所辖工商所进行年度审

验。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个体户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未年检的事实以及办

理营业执照的时间、经营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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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二:办事处村、镇、居委会证明,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

地经营下落不明;

证据三:个体工商户监管巡查表,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地经

营,也未按规定年检;

证据四:长沙工商红盾网、本局所辖工商所公示栏,证明本

局已对未年检个体工商户进行限期责令改正。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我局责令期限内仍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

验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的行为。

20XX3月xx日,本局依法在长沙市工商红盾网向当事

人公告送达了开工商公听字第[20XX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本局决定吊销江元凤

26929户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

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违法

行为记录公开办法》予以公开。

附件:开福分局个体户吊销名单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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