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保证(钟秀勇)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债务人:甲
债权人:乙保证人:丙1.概念。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2.确保就是合约
①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保证人。
②确保人须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③债务人不是确保合约的当事人。债务人与确保
人间的法律关系可能将为委托合同、受赠合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3.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担保法》第13条;《担保法解释》第22条)①订立书面
保证合同。
②主合同的定存有确保条款,确保人在主合同上盖章或盖章的。
③主合同虽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④第三人单
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⑤自然人之间的口头保
证合同,有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民通意见》第108
条)。
【真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建议甲提供更多借款,甲分别出友人丙、丁、戊、
己,他们各自做出以下则表示,其中哪些形成确保?(08年卷三53题)(答案:abc)
a.丙在甲向乙出示的借据上签订“确保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c.戊向乙出具字
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示字据传“例如甲到期不向乙借款人,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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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甲乙双方拟定的借款合约签订合同: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乙在盖章之前,建议甲为借款合约提供更多借款。丙应甲建议同意借款,并在借款合约确
保人一栏盖章,确保期间为1年。甲将存有借款盖章的借款合约交予乙。乙建议从11万
元中预先计入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确保期间均缩短为2年。甲答允,双方盖章,
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以下哪一定义就是恰当的?(11年卷三11题)(答案:b)
a.丙的确保期间为1年b.丙无须分担确保责任c.丙应分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4.确保债务的内容
①代为履行。在债务人不对债权人履行非金钱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
②赔偿责任。不能代为履行,或按照约定不代为履行的,有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准1】甲向乙银行贷款2000万元用作修建办公楼。丙提供更多确保,签订合同丙
确保甲专款专用。后因甲将1000万元借款资金投入股市(丙未天下监督义务)亏空大半,
甲无法按期还本付息。①专款专用的义务具备专属性,乙无法命令丙分担全权履行职责的
责任。②乙有权命令丙对外流的资金分担补足索赔责任(《担保法表述》第26条)。
【例2】甲、a、b订立设立乙公司的协议,约定各出资500万元。丙在该协议上以保
证人身份签名,注明丙对甲的出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设立后,甲尚欠300万元出
资款。①乙有权请求丙对甲的300万元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甲抽逃转移注册资
金的,亦同。③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7条。
5.确保责任的范围(《担保法》第21条)
①有限保证。按照约定,保证人仅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②无穷确保。确保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分担确保责任。未约定确保范围或签订合同
未明的,确保人须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侵害赔偿金和同时实现债权的费用分担确保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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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确保与抵押(回购)的区别
【例1】甲欠乙100万元,丙己有的一辆汽车抵押(质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
(交付了质押的汽车)。甲到期不能清偿对乙的100万元债务,乙对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
(质权),汽车变卖得款120万元。经查,丙欠a和b各100万元也已经到期,除了该汽
车,丙无其他财产。①乙对丙的汽车享有抵押权,对于抵押的汽车,乙优先于丙的债权人
a和b受偿。②汽车变卖的120万元,乙受偿100万元。a和b对剩余的20万元受偿。
【基准2】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更多确保,未约定确保范围。甲到期无法清偿对
乙的100万元债务,乙命令丙分担确保责任。经查,丙欠a和b各100万元也已经到期,
丙除了一辆价值120万元的汽车外,并无其他财产。①确保人丙系以自己的通常责任财产
借款甲对乙的100万元债务,乙对丙的任何财产均并无优先债券持有人权。②若乙、a、b
同时对丙主张债权,汽车卖掉税金的120万元可以参予分配的方式分配,乙、a、b分后分
给40万元。
7.保证债务的从属性
【基准】甲、乙签定买卖合同,签订合同甲向乙出售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乙向
甲交货了汽车,甲一年后一次性缴付全部价款。为借款甲对乙经济负担的50万元债务,
丙提供更多确保。
(1)保证债务从属性的含义。就上述例子而言从属性体现在五个方面:
①设立上的从属性。若乙对甲的价款债权不存有,则丙对乙的确保债务也不存有。②
效力上的从属性。若甲、乙间买卖合同违宪,则乙、丙间确保合约亦因此违宪。④内容与
范围上的从属性。乙对丙的确保债务大于或等同于甲对乙的价款债务。⑤歼灭上的从属性。
若甲对乙的价款债务全部歼灭,丙对乙的确保债务随同歼灭。⑤移转上的从属性。若乙将
对甲的50万元债权使与给丁,丁同时获得乙对丙的确保债权。但存有完全相同,在以下
两种情形下(《担保法表述》第28条),确保债权不随同债权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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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丙、乙签订合同,丙仅对乙分担确保责任;(b)丙、乙签订合同,严禁债权受
让。
【真题】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
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13年卷三7题)(答案:a选项错误)
a.例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歼灭
(2)保证债务从属性之展开
①确保期间,债权受让的,确保债权随同受让。但存有两个完全相同:(a)签订合
同仅对特定债权人分担确保责任;(b)签订合同严禁债权受让的(《担保法》第22条;
《担保法表述》第28条)。②确保期间,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受让债务的,应获得确保
人书面同意,确保人对未经其同意受让部分的债务,不再分担确保责任,但确保人仍应对
未受让部分的债务分担确保责任(《担保法》第23条;《担保法表述》第29条)。
③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数量、价款、币种、利率、履行期限
等)内容,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a)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
保证人对减轻后的债务承担保证人;(b)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
不承担保证责任;(b)变动债务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
期间。
8.确保人资格的管制
(1)下列主体不得为保证人。其作为保证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可能存在例外:
①国家机关。有例外: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
外(《担保法》第8条)。
②公益性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及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严禁为确保人(《担保法》第9条)。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保卫科、工会、科研所)。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更多确保的。
①经过企业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效。(a)由分支机构承担保证责任。(b)分支
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剩余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担保法解释》第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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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未经企业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无效。(a)债权人与企业法人均有过错的,各自
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b)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全部缔约过失责任
(《担保法》第29条;《担保法解释》第17条)。
9.《公司法》第16条之规定
①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根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二、确保方式
1.一般保证(《担保法》第17条;《担保法解释》第25条)
(1)概念。通常确保,指确保人仅对债务人无法履行职责的债务分担补足责任的确
保。①考试时,若题目交代“当事人签订合同,债务人无法履行职责债务时,由确保人分
担确保责任”,为通常确保。
②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确保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
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职责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婉拒分担确保责任。
(3)在下列四种情形下,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住所更改,以致债权人建议其履行职责债务出现关键性困难。②债务人下落
不明、迁居,且并无财产可供执行。③人民法院立案债务人宣告破产案件,中止执行
程序。
④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真题】发生以下何种情形时,通常确保的确保人严禁行使先诉抗辩权?(03年卷三
36题)(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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