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铁通监察〔2022〕X 号
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
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 失职溺职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xxxxxxx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
失职溺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
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
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利益
和信誉遭受伤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溺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
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伤害的
行为。
本办法合用于 xxxxxxx 各级管理人员。
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党委
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
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
(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
部,其职责为: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溺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
实;
(三)评估失职溺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
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 面
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允许后,成立调 查
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
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追究线索来源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违反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 面
暴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 生
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发
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 造
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者
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对决策工作中的失职溺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者
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
大额资金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出台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
度或者管理要求相抵触的;
(三)越权处置应由上级授权或者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
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工)
委会、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
(五)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殊重大
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
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滥用职权的失职溺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授意、指使、强令弄虚作
假,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生产、
综合管理等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
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
购、出口租赁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突发重大事件、生产安全事
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疫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以及故
意 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造成 严重后果的。
对疏于管理的失职溺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一)监督、管理不力,在其职责方范围内发生特殊
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
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直接管辖的部门及班子成员,或者直接领导的下
属 及身边工作人员浮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
和查 处的;
(三)对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
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
第十一条对不作为或者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改革发展
和 谐稳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定和命
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分公司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及交办的重
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对涉及职工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
或者对职工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
的;
(四)对上级督查、众反映或者本部门自查发现的
问 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解决,或者用措施不力导致问题
重复出 现,或者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五)对应由几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
单位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和部门不积极支
持配合,导致工作延误,导致严重后果的。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失职
溺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经评审,盲目、擅
自 签约的;
(二)不使用公司通用合同范本,没有根据现场情况签
订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故意过错
或者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的
;
(三)合同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单价超过上级确定的评估指导价或者承
包 红线控制价的;
(四)相互串通,签订伤害企业利益的虚假合同的;
(五)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会签
记录的;
(六)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
者 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应当或者
可 以追究对方责任而抛却追究的;
(七)合同文本保管不善,或者擅自销毁、遗失合同,
造 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对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溺职行为,应当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造成重大
影响的;
(二)违反公司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捐赠、
赞助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联签制度支付款项,造成恶劣影响
或者损失的;
(四)上报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不完整或者弄虚作假,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不及时清理应收款项,导致企业丧失部份或者全
部 债权的;
(六)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发生挪用公款、贪污、失窃、
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七)隐瞒账户、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
(八)超进度违规拨款给施工队伍,导致无法追偿的;
(九)未按规定监管工资发放,造成集体讨薪、上访告
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对设备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溺职行为,应
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询价、比价采购,且价
格 明显偏高的;
(二)采购或者租赁的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租
金) 相比明显偏高,或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者不能使
用的;
(三)未经研究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浪费或者报废的;
(四)计划外擅自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和乘坐车,或者账
外 购置设备车辆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租赁的;
(六)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或者资信调查流于形式,
约 定合同预付款项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处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或者大额非正
常存货损失的;
(八)租用自己或者利益相关人员的机械设备在所管辖
范 围内施工的;
(九)对资产保管使用不当、维护不善,造成浪费、非
正常毁损、丢失,或者被非法侵吞、被骗、被盗的;
(十)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对方承担的物资材料、设备等
费用,却由分公司核销无法追偿的;
(十一)给施工队核定的材料消耗系数不符合规定要求
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第十五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浮现问
题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
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
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催促落实,或者拒不
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
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导致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
成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税、金融、审
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九)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风险抵押金、罚没款
等各种个人费用、款项的;
(十)违反规定自定标准,乱发实物、奖金、劳务费、
超发工资补贴的;
第十六条其他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溺职行为,应当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
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造成不良
影响的;
(二)对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
报或者贻误时机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投资项目监管不力,发生损失或者未及时采取
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四)在重大经济诉讼中,应对措施不力或者擅作主张
导 致败诉,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私刻公章、违规使用公章或者印鉴管理不善的;
其他导致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人民生命
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应当问责。
党员管理人员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浮现
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和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凡失职溺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
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
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
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
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
不力,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
后 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企业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即与相关人员行为
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直接信誉损
失。
企业损失根据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按照
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普通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
失和特殊重大损失:
(一)普通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经济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
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
3.被行管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者投诉,仍没有较大改进,
或者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暴光的。
(二)较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经济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
下的;
3.在企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被中移铁通有限公司、
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新闻媒体暴光的。
(三)重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经济损失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
下的;
3.在企业及行业系统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被省
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被省部级新闻媒体暴光的 ;
4.被暂停省(市)内工程施工资格的。
(四)特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经济损失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3.分公司经审计确认,项目亏损面在 20%及以上或者合
同 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项目浮现亏损额占其收入 20%以上的;
4.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受到国家机关
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中央新闻媒体暴光的。
本条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 括本
数。
对责任者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禁入限制:
(一)经济处罚是指按照要求予以赔偿以外的,根据经
济损失金额计算的;
(二)组织处理是指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歉、
停职检查、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三)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
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四)禁入限制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相
应职业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上述处罚可以单独合用,也可以合并合用。经济处罚
之外,可另扣发部份或者全部奖金。
企业发生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
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
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赋予以下处罚:
(一)企业发生普通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组织处
理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直接经济损失
的 3%-5%进行经济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
并 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2%进行经济处罚。
失职溺职行为尚未造成企业损失,但问题性质严重的,
除责令纠正错误外,按本款处罚。其中,经济处罚以违规
金额为基数计算。
(二)企业发生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调整、责令 辞
职或者免职,处以行政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对
主要领导责任者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处以行
政警告、记过处分 ;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警示谈话或者通报批评、
责令检查;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可按直接经济损
失的 1%-3%进行经济处罚。
(三)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行政降
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以及禁入
限制;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调整、免职,并处以行政记大过、
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行政警告、
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上述责任者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5‰-
2%进行经济处罚。
(四)企业发生特殊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国家有关规 定
处理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 合同
处分以及禁入限制 ;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降职 (降级)、 撤职
或者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调 离、
免职,并处以行政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对 上述责
任人员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1%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
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未被采用,有证据显示已向上
级反映(汇报)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管理人员参预的决策浮现失误,造成重大
损失和严重影响,但本人在集体决策中提出反对意见的,
可免予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
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或者故意造成损失的;
(二)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损
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扰、妨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损失的;
(六)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腐蚀问责调查人员,影
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七)打击、报复、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认、证
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八)同一错误多次发生或者一年内浮现两次以上应追
究 责任事项的;
(九)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规
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两种以上失职溺职行为同时发生造成企业
损失的,对相关责任者择一重处。
合用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各职能部门管
理制度中有具体问责条款的,合用各自管理办法的规定;没
有具体问责条款和涉及纪律处分的,合用本规定;
对于为逃避责任追究,擅离职守的失职渎
职责任人,企业除依纪从严处理外,还将诉诸司法或者法
律 途径予以解决。
受到问责的管理人员,取销当年年度考核
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一
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管理人员的失职溺职责任追究,按照人
事管理权限进行,分公司党委、经营班子是作出问责决定
的主体(以下简称“问责主体”),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人
力资源部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
责。
对管理人员的失职溺职责任追究,依照下
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
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管理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纪
检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
的,向问责主体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管理人员应当问责
的线索,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
要实行问责的,向问责主体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主体依据事实及责任界定,参考纪检监察
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作出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由问责
主 体责成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被调查的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
拒绝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问责建议部门可提请问责主体
依 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
调查部门普通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工作,情况复杂的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
特殊复杂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纪检监察、人力资源部门,在向问责主体
提出问责建议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
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做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员的
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用。
对管理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管理人
员问责决定书》,由问责建议部门代问责主体草拟,写明
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
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做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
的,还应注明方式和范围等。
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
问责的管理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主体做出问责决定后,应指派专人与
被问责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对于停职检查、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和免职的,还应催促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被问责的管理人员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
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问决定书》下达 1
责
个月内,将被问责的管理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主体,回复问责建议部门。
承担调查工作的人员,与被问责人有厉害
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
问责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被问责的管理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接到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问责建
议部门,向问责主体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主体接到书面申诉后,在 30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
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规、问
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规范,但
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晰,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
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四)问责程序不合规的,应予改正。
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被问责的管理人员在申诉期间,不住手问
责决定的执行。
本办法由分公司公司纪检监察室,人力资
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决字第号
根据《关于中移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管理人
员责任追究办法》,现决定对 同志/事件进行问责。
第一部份:被问责的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份: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
间。
第三部: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和受理部门。
批准单位
年月日
本问责决定一式()份
抄送:省份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省份各部门。
xxxx 综合部 2022 年 11 月 日印发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2:04: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660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