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6 22:22:5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degrees)

宁铁通监察〔2022X

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

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 失职溺职行为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xxxxxxx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

失职溺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

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

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利益

和信誉遭受伤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溺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

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

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伤害的

行为。

本办法合用于 xxxxxxx 各级管理人员。

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总经理、党委

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

()研究制定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

办法;

()指导和监督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

()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

()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

部,其职责为: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溺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

;

()评估失职溺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

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

()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

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允许后,成立调

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

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追究线索来源于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违反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

暴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

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者

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对决策工作中的失职溺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者

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

大额资金使用,造成较大损失的;

()出台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

度或者管理要求相抵触的;

()越权处置应由上级授权或者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

造成较大损失的;

()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

委会、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

()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殊重大

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

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对滥用职权的失职溺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授意、指使、强令弄虚作

假,或者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项目投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经营生产、

综合管理等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办理,造成严

重后果的;

()违反规定干预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物资采

购、出口租赁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瞒报、谎报、迟报突发重大事件、生产安全事

故、重大环保事故、重大疫情或者其他重要情况,以及故

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造成 严重后果的。

对疏于管理的失职溺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监督、管理不力,在其职责方范围内发生特殊

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

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直接管辖的部门及班子成员,或者直接领导的下

及身边工作人员浮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制止

和查 处的;

()对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理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造成恶劣影响的;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性事件,

未及时有效进行处理的;

第十一条对不作为或者执行不力,影响公司改革发展

谐稳定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定和命

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分公司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及交办的重

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对涉及职工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

或者对职工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

的;

()对上级督查、众反映或者本部门自查发现的

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解决,或者用措施不力导致问题

重复出 现,或者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对应由几个单位和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

单位或者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和部门不积极支

持配合,导致工作延误,导致严重后果的。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失职

溺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经评审,盲目、擅

签约的;

()不使用公司通用合同范本,没有根据现场情况签

订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故意过错

或者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的

;

()合同价格明显不合理,或者未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单价超过上级确定的评估指导价或者承

红线控制价的;

()相互串通,签订伤害企业利益的虚假合同的;

()合同签订后,没有进行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会签

记录的;

()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

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应当或者

以追究对方责任而抛却追究的;

()合同文本保管不善,或者擅自销毁、遗失合同,

成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对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溺职行为,应当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没有严格执行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造成重大

影响的;

()违反公司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捐赠、

赞助的;

()未按规定实行联签制度支付款项,造成恶劣影响

或者损失的;

()上报的收入、成本费用数据不完整或者弄虚作假,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不及时清理应收款项,导致企业丧失部份或者全

债权的;

()违反资金管理规定,发生挪用公款、贪污、失窃、

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隐瞒账户、公款私存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

()超进度违规拨款给施工队伍,导致无法追偿的;

()未按规定监管工资发放,造成集体讨薪、上访告

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对设备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溺职行为,应

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询价、比价采购,且价

明显偏高的;

()采购或者租赁的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

) 相比明显偏高,或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者不能使

用的;

()未经研究论证,盲目采购造成闲置浪费或者报废的;

()计划外擅自购置大型机械设备和乘坐车,或者账

购置设备车辆的;

()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租赁的;

()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或者资信调查流于形式,

定合同预付款项造成损失的;

()未按规定处置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或者大额非正

常存货损失的;

()租用自己或者利益相关人员的机械设备在所管辖

围内施工的;

()对资产保管使用不当、维护不善,造成浪费、非

正常毁损、丢失,或者被非法侵吞、被骗、被盗的;

()按照合同约定应由对方承担的物资材料、设备等

费用,却由分公司核销无法追偿的;

(十一)给施工队核定的材料消耗系数不符合规定要求

或者明显不合理的;

第十五条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浮现问

题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

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

()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

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催促落实,或者拒不

办理的;

()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

案不查的;

()疏于监督管理,导致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

成恶劣影响的;

()指使、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税、金融、审

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风险抵押金、罚没款

等各种个人费用、款项的;

()违反规定自定标准,乱发实物、奖金、劳务费、

超发工资补贴的;

第十六条其他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溺职行为,应当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

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造成不良

影响的;

()对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

报或者贻误时机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投资项目监管不力,发生损失或者未及时采取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在重大经济诉讼中,应对措施不力或者擅作主张

致败诉,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私刻公章、违规使用公章或者印鉴管理不善的;

其他导致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人民生命

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的,应当问责。

党员管理人员违犯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浮现

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和分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凡失职溺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

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

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

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

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工作

不力,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

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企业损失是指直接损失,即与相关人员行为

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直接信誉损

失。

企业损失根据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按照

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普通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

失和特殊重大损失:

()普通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经济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

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

3.被行管两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者投诉,仍没有较大改进,

或者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暴光的。

()较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经济损失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

下的;

3.在企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被中移铁通有限公司、

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新闻媒体暴光的。

()重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经济损失金额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

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的;

3.在企业及行业系统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被省

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查处、被省部级新闻媒体暴光的 ;

4.被暂停省()内工程施工资格的。

()特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经济损失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2.工程项目责任亏损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3.分公司经审计确认,项目亏损面在 20%及以上或者合

投资在 1 亿元以上的项目浮现亏损额占其收入 20%以上的;

4.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受到国家机关

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中央新闻媒体暴光的。

本条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 括本

数。

对责任者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

行政处分、禁入限制:

()经济处罚是指按照要求予以赔偿以外的,根据经

济损失金额计算的;

()组织处理是指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歉、

停职检查、调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

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禁入限制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不得从事相

应职业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上述处罚可以单独合用,也可以合并合用。经济处罚

之外,可另扣发部份或者全部奖金。

企业发生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

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

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赋予以下处罚:

()企业发生普通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组织处

理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直接经济损失

3%-5%进行经济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

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2%进行经济处罚。

失职溺职行为尚未造成企业损失,但问题性质严重的,

除责令纠正错误外,按本款处罚。其中,经济处罚以违规

金额为基数计算。

()企业发生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调整、责令

职或者免职,处以行政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主要领导责任者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处以行

政警告、记过处分 ;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警示谈话或者通报批评、

责令检查;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可按直接经济损

失的 1%-3%进行经济处罚。

()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行政降

(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以及禁入

限制;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调整、免职,并处以行政记大过、

降职(降级)、撤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行政警告、

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上述责任者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5‰-

2%进行经济处罚。

()企业发生特殊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国家有关规

处理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 合同

处分以及禁入限制 ;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降职 (降级) 撤职

或者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调 离、

免职,并处以行政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 上述责

任人员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1%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

轻或者免予处罚:

()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未被采用,有证据显示已向上

级反映(汇报);

()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管理人员参预的决策浮现失误,造成重大

损失和严重影响,但本人在集体决策中提出反对意见的,

可免予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

重处罚:

()情节恶劣或者故意造成损失的;

()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损

失继续扩大的;

()干扰、妨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造成损失的;

()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腐蚀问责调查人员,影

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打击、报复、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认、证

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同一错误多次发生或者一年内浮现两次以上应追

责任事项的;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规

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两种以上失职溺职行为同时发生造成企业

损失的,对相关责任者择一重处。

合用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各职能部门管

理制度中有具体问责条款的,合用各自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具体问责条款和涉及纪律处分的,合用本规定;

对于为逃避责任追究,擅离职守的失职渎

职责任人,企业除依纪从严处理外,还将诉诸司法或者法

途径予以解决。

受到问责的管理人员,取销当年年度考核

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一

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管理人员的失职溺职责任追究,按照人

事管理权限进行,分公司党委、经营班子是作出问责决定

的主体(以下简称问责主体”),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力资源部门分别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

责。

对管理人员的失职溺职责任追究,依照下

列程序进行: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

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管理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纪

检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

的,向问责主体提出问责建议。

()对在干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管理人员应当问责

的线索,人力资源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

要实行问责的,向问责主体提出问责建议。

()问责主体依据事实及责任界定,参考纪检监察

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由问责

体责成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被调查的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

拒绝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问责建议部门可提请问责主体

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

调查部门普通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工作,情况复杂的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

特殊复杂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纪检监察、人力资源部门,在向问责主体

提出问责建议时,应当同时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

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做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员的

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用。

对管理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管理人

员问责决定书》,由问责建议部门代问责主体草拟,写明

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

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做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

的,还应注明方式和范围等。

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

问责的管理人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主体做出问责决定后,应指派专人与

被问责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对于停职检查、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和免职的,还应催促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被问责的管理人员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

照管理权限免去职务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问决定书》下达 1

个月内,将被问责的管理人员的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主体,回复问责建议部门。

承担调查工作的人员,与被问责人有厉害

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

问责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被问责的管理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

以自接到管理人员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通过问责建

议部门,向问责主体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主体接到书面申诉后,在 30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

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规、问

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规范,但

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晰,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

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问责程序不合规的,应予改正。

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被问责的管理人员在申诉期间,不住手问

责决定的执行。

本办法由分公司公司纪检监察室,人力资

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决字第号

根据《关于中移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管理人

员责任追究办法》,现决定对 同志/事件进行问责。

第一部份:被问责的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份: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和生效时

间。

第三部:当事人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期限和受理部门。

批准单位

年月日

本问责决定一式()

抄送:省份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省份各部门。

xxxx 综合部 2022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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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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