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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节假日的最新规定(最新)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
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
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
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
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
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
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
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
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
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
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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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病 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
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
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
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
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
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
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
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
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
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
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
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
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
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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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
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
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
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
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
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
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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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1:38: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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