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5 11:52:1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史上最牛的辞职信)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规定

法释〔19979

1997129日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

1216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

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

102 背叛国家罪

103条第1 分裂国家罪

2 煽动分裂国家罪

104 武装叛乱、罪

105条第1 颠覆国家政权罪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0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08 投敌叛变罪

109 叛逃罪

110 间谍罪

111 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国家秘密、情报罪

112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14条、第115条第1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5条第2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6条、第119条第1 破坏交通工具罪

117条、第119条第1 破坏交通设施罪

118条、第119条第1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19条第2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20 组织、领导、参加罪

121 劫持航空器罪

122 劫持船只、汽车罪

123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24条第1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2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125条第1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

弹药、爆炸物罪

2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26 违规制造、销售支罪

127条第1款、第2 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罪

2 抢劫支、弹药、爆炸物罪

128条第1 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

2款、第3 非法出租、出借支罪

129 丢失支不报罪

130 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

危公共安全罪

131 重大飞行事故罪

132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33 交通肇事罪

134 重大责任事故罪

135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36 危险物品肇事罪

137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8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39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4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41 生产、销售假药罪

142 生产、销售劣药罪

14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4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45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46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47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48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151条第1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罪

2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3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152 走私淫秽物品罪

15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55条第(3)项 走私固体废物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业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 虚报注册资本罪

159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60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61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162 妨害清算罪

163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64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165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66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67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168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169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四节 破坏全融管理秩序罪

170 伪造货币罪

171条第1 出售、购买、运输罪

2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市、以换取货币罪

172 持有、使用罪

173 变造货币罪

174条第1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175 高利转贷罪

17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77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78条第1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2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79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80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81条第1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2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182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186条第1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2 违法发放贷款罪

187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188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189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190 逃汇罪

191

第五节 金融罪

192 集资罪

193 贷款罪

194条第1 票据罪

2 金融凭证罪

195 信用证罪

196 信用卡罪

197 有价证券罪

198 保险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201 偷税罪

202 抗税罪

203 逃避追缴欠税罪

204条第1 骗取出口退税罪

20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

206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7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8条第1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9条第1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3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4 非法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13 假冒注册商标罪

21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15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16 假冒专利罪

217 侵犯著作权罪

218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19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22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22 虚假广告罪

223 串通投标罪

224 合同罪

225 非法经营罪

226 强迫交易罪

227条第1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2 倒卖车票、船票罪

228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29条第1款、第2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明文件罪

3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30 逃避商检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32 故意杀人罪

233 过失致人死亡罪

234 故意伤害罪

235 过失致人重伤罪

236条第1

2 奸淫幼女罪

237条第1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 猥亵儿童罪

238 非法拘禁罪

239

240 拐卖妇女、儿童罪

241条第1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242条第2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243 诬告陷害罪

244 强迫职工劳动罪

245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246 侮辱罪

诽谤罪

247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248 虐待被监管人罪

249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50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251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252 侵犯通信自由罪

253条第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254 报复陷害罪

255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256 破坏选举罪

257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58 重婚罪

259条第1 破坏军婚罪

260 虐待罪

261 遗弃罪

262 拐骗儿童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263 抢劫罪

264 盗窃罪

266

267条第1 抢夺罪

268 聚众哄抢罪

270 侵占罪

271条第1 职务侵占罪

272条第1 挪用资金罪

273 挪用特定款物罪

274

275 故意毁坏财物罪

276 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277 妨害公务罪

278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279 招摇撞骗罪

280条第1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章罪

2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

章罪

3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281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282条第1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283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284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285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86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88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290条第1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91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92条第1 聚众斗殴罪

293 寻衅滋事罪

294条第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4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95 传授犯罪方法罪

296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97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

游行、示威罪

298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299 侮辱国旗、国徽罪

300条第1 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2 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301条第1 聚众罪

2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

302 盗窃、侮辱尸体罪

303 赌博罪

304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305 伪证罪

306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

307条第1 妨害作证罪

2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08 打击报复证人罪

309 扰乱法庭秩序罪

310 窝藏、包庇罪

311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312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31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14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315 破坏监管秩序罪

316条第1 脱逃罪

2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317条第1 组织越狱罪

2 越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318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19 骗取出境证件罪

320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321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22 偷越国(边)境罪

323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324条第1 故意损毁文物罪

2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3 过失损毁文物罪

325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326 倒卖文物罪

327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328条第1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2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329条第1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2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330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31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332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333条第1 非法组织罪

强迫罪

334条第1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2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335 医疗事故罪

336条第1 非法行医罪

2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337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338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39条第1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2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40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41条第1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 非法狩猎罪

342 非法占用耕地罪

343条第1 非法采矿罪

2 破坏性采矿罪

344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345条第1 盗伐林木罪

2 滥伐林木罪

3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347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348 非法持有罪

349条第1款、第2 包庇犯罪分子罪

1 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350条第1 走私物品罪

非法买卖物品罪

351 非法种植原植物罪

352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

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353条第1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罪

2 强迫他人罪

354 容留他人罪

355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

358条第1 组织罪

强迫罪

3 协助组织罪

359条第1 引诱、容留、介绍罪

2 引诱幼女罪

360条第1 传播性病罪

2 嫖宿幼女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363条第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364条第1 传播淫秽物品罪

2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365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368条第1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2 阻碍军事行动罪

369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370条第1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2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371条第1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2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372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73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374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375条第1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2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376条第1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2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377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378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379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380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381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382 贪污罪

384 挪用公款罪

385 受贿罪

387 单位受贿罪

389 行贿罪

391 对单位行贿罪

392 介绍贿赂罪

393 单位行贿罪

395条第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 隐瞒存款罪

396条第1 私分国有资产罪

2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397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398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399条第1 徇私枉法罪

2 枉法裁判罪

400条第1 私放在押人员罪

2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401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40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03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404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405条第1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2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40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407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408 环境监管失职罪

409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410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11 放纵走私罪

412条第1 商检徇私舞弊罪

2 商检失职罪

413条第1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2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414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415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416条第1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2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417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418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419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421 战时违抗命令罪

422 隐瞒、谎报军情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

423 投降罪

424 战时临阵脱逃罪

425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426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427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428 违令作战消极罪

429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430 军人叛逃罪

431条第1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2 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32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433 战时造谣惑众罪

434 战时自伤罪

435 逃离部队罪

436 武器装备肇事罪

437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438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439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440 遗弃武器装备罪

441 遗失武器装备罪

442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443 虐待部属罪

444 遗弃伤病军人罪

445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446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447 私放俘虏罪

448 虐待俘虏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补充规定

(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10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7

为正确理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以下分别简称为《决定》《修正案》及《修正案(二)《修正案(三),统

一认定罪名,现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

补充、修改。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关罪名问题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刑法条文

罪名

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

消投毒罪罪名)

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过失

投毒罪罪名)

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

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 盗窃、抢

夺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抢劫支、弹药、爆炸物、

危险物质罪

162条之一(《修正案》第1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罪

168《修正案》2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

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批准文件罪

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

息罪

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82条(《修正案》第6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决定》第1 骗购外汇罪

229条第1款、第2

3

提供虚明文件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明文件罪罪名)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

236 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291条之一(《修正案(三)》第8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42条(《修正案(二)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罪名)

397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

399条第1 2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诉、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取消枉法裁判罪)

406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补充规定(二)

(法释[2003]12)

200386日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812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86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283

次会议、20038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821日起施行。

○○三年八月十五日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

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

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刑法条文 | 罪名

----------------------------------------------------------------------------------

152条第2 |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

155条第3

《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 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

244条之一 |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

344 |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

护植物罪;非法

《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 | 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

重点保护植物、

|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

消非法采伐、

| 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

345条第3 |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

的林木罪(取消

《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罪名

----------------------------------------------------------------------------------

399条第3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

行判决、裁定滥

《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 | 用职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

充规定(三)

(法释〔200716号,2007827日审判委员会第1436

会议、20079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827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36

次会议、20079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116日起施行。

○○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

现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

补充、修改:

────────────────────────────────

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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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条第2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139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161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 (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

1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虚假破产罪

────────────────────────────────

16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 (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

────────────────────────────────

164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

────────────────────────────────

169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

────────────────────────────────

175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

────────────────────────────────

177条之一第1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

177条之一第2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

182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1 (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

名)

────────────────────────────────

185条之一第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

185条之一第2 违法运用资金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

186 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3 (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

187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4 (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

放贷款罪罪名)

────────────────────────────────

188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5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

262条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7

────────────────────────────────

303条第2 开设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 (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

31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

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 (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

罪罪名)

────────────────────────────────

369条第2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

事通信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13

────────────────────────────────

399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

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921日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

议、20099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921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74

次会议、20099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6日起施行。

○○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

的规定,现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

改:

151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

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180 条第 4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

息交易罪

201 条(《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22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53 条之一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253 条之一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

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62 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

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8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

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8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337 条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

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37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非法生产、买

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37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伪造、盗窃、

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38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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