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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百度百科
养老保险[1],全称社会根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
为解决劳动者在到达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
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根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
的重要组成局部,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
为保障老年人的根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1社会制度
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
动者在到达国家规定的解除
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
的一种保障其根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保障老年人
的根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围的老年人"完全〞或"根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
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根本",
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
行的衡量标准。
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
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根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市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8%缴纳。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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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2]
2四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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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四个层次〔或局部〕组成。第一层次是根本养老保险,第
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层次是商业
养老保险。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根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
最高层次。
1.根本养老保险。
根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根本养老保险〕,它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
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到达国家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
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根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本养老保
险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根本生活为原则。它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社会性。它的
强制性表达在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行,企业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而不得违背;互济
性表达在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统一使用、
支付,使企业职工得到生活保障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社会性表达在养老保险
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调控、企业部决策执行的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又称企业年金,它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参加根本养老保
险根底上,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
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
投保,效益差的、亏损企业可以不投保。实行企业年金,可以使年老退出劳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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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职工在领取根本养老金水平上再提高一步,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开展企业
生产。
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
体系的一个组成局部,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
式。实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
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消除长期形成的保险费用完
全由国家" 包下来" 的观念,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参与社会保险的主动
性;同时也能够促进对社会保险工作实行广泛的众监视。
4.商业养老保险是以获得养老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人身险,它是年金保险
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为退休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商业性养老
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交纳了一定的保险费以后,就可以从一定的年龄开场领取养
老金。这样,尽管被保险人在退休之后收入下降,但由于有养老金的帮助,他仍
然能保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商业养老保险,如无特殊条款规定,则投保人缴纳
保险费的时间间隔相等、保险费的金额相等、整个缴费期间的利率不变且计息频
率与付款频率相等。
3根本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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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
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
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构造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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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社会的平安稳定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根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
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
动者的根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局部人口的根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
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
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急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开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局部积累和完全积累的
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
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鼓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
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
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
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
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
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开展,
逐步建立起根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
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4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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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
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二是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
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三是养老保险
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
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新老更替,实现就业构造的合理化;为老年
人提供了根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有利于社会稳定;能够鼓励年轻人奋进,提升工资标准,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保
障,有利于从侧面上促进经济开展。
养老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而且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或社会
的经济、文明开展,需要我们予以足够的重视。由于养老保险的实施围很广,被
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时间较长,费用收支规模庞大,因此,必须由政府设立专门机
构,在全社会统一立法、统一规则、统一管理和统一组织实施。
5制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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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
世界各地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分类如下:
1、储金型养老保险。储金型养老保险制度在一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实行,
以新加坡、智利等国家为代表,强调自我保障的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
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或"公积金〞账户。
2、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方案经济国家实行,
以前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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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
3、传统型养老保险。传统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兴旺市场经济国家为
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局部社会成员参
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因此也可称为"收入关联型养老保
险〞。
4、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兴旺市场经济国
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根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
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
5、混合型养老保险。原来实行福利型养老保险的国家,如今大多已经或正
在向一种混合型制度转轨。即福利型养老保险与"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同时并
存,共同构成第一支柱的根本养老保险。英国与加拿大就是这种。[3]
6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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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
传统型
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公布养老保险法所创
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
出来确定总缴费率。
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
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根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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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根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
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根本上也实行多
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
设,如今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
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
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
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根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
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根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
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根本养老金的缺乏。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根
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
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
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局部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
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
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鼓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
无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根底为列宁的国
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中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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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
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
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
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
金水平。
随着联和东欧国家的解体以及中国进展经济体制改革,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
也越来越少。
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
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于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
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
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
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展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
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开展中国家也采取了
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
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
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
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
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无视公平,难以表
达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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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体制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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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构架按照人口类型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
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三大局部。中国最初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
是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镇职工养老保
险制度中别离出来的,其后,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又经历了合并和别离的过程。
2021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统筹推进
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明确,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双轨制〞矛盾将从制度和
机制上得以化解。[4]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中的
破坏以及"〞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 年至今〕三个阶段。
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
〔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
〔5〕政策制定、监视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
定和监视,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视相互制衡[1]。
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问题:
〔1〕覆盖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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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职工。
〔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方案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
受到相应的保障。
〔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模
式下,根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中,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完毕后,
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此阶段的制度特点为:
〔1〕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
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视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
〔2〕依然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模式[1]。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根本养老保
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
〔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
〔3〕根本养老金计发方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
经济成分得到开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根底的养老金计发
难以为继;
〔4〕根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
〔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
1995 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
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
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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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筹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
甚远;
〔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
〔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
〔4〕1995 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
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
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
〔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
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开展。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
中,由于一局部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局部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
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
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
〔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
〔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
障;
〔4〕由于经济开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根底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
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
先后经历了别离→合并→别离的过程。1955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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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方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方法"使得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别离出来;1958 年3 月,国
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 年6 月,国务院
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 年起干部和工
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方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 年10 月国务院公布
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 年4 月公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
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 年8 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
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特点是:
〔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
计发;
〔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
〔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
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
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开
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21〕以及崭新开展〔2021 年至今〕四个
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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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年,全国11 个省市3 547 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由大队、生产
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3];1987 年3 月,
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4];1991 年,国务院
授权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此阶
段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
〔1〕在养老保险金的筹集渠道上,集体经济承担了主要义务,资金的多少
受集体经济效益的影响,来源不稳定,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
〔2〕在养老金的计发上,没有科学严格的计算;
〔3〕养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镇企业或乡镇为单位,缺乏监视和约束机制,
资金平安性差,流失严重。
1994—1997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提出整顿方案:继续在有条件的地
区进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在此根底上,针对进城农民工、城镇农转非人
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标准不同、可互相转变的养老保险方法。2021 年10 月,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21 年9 月国务
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2021 年根本建
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在筹资模式上,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
在基金管理上,新农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独记账、核算。新农保制度模式的主要特点为:
〔1〕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
保障为主的原则;
〔2〕实行储藏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
费的多少和积累时间的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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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
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4〕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2021年,国务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21年7月1日,全国
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部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本实现了制
度全覆盖,比原方案提前了8年。截至2021年8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参保人数
到达4.32亿人,加上职工养老保险,总计覆盖超过7亿人,其中领取根本养老金
的超过1.8亿人〔城乡居民1.18亿人,离退休人员0.7亿人〕。我国建立起世界上
最大的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几千年来中国人老有所养的愿望初步实现。[5]
8关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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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
政部"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要求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方法
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人员
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
镇就业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全文如下:
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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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续,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
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根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
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
保地。参保人员到达根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
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
不得终止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澳门、地区定
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根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以下方法计算转
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
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缺乏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规定办
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
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
原参保地继续保存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根本养老保险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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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到
达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根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
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
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待
遇领取地:
〔一〕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
手续,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根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根本养老保险待
遇。
〔三〕根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
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根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
均不满10年的,将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
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
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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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其根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
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
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
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根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
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根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
工作日,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根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
保经办机构转移的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办结有关手续,
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
存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
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
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
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农
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
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到达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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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
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
全国统一的根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效劳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
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效劳。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方法
规定不符的,以本方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根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方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方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方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假设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
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
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到达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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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方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缺乏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
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到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
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
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
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
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
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假设在同一年度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
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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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险根底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
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
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
合本方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
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
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库,并向社会
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根本养老
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效劳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
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
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效劳。
第十一条本方法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方法不符
的,以本方法规定为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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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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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
根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
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局部省市略有调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
资收入的8%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
身份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
比例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基数
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会
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6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
作为个人缴费基数,可选择的档级为60%、80%、100%,基于如今社平工资逐年
提高,考虑到个人承受能力,局部省市增加40%的档级。
申请条件
职工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过渡期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如今,中国的企
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职工55岁;从事
生产和工勤辅助工作的女职工50岁,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女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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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底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余额继承
2021年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场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国社会
保险法〉假设干规定"的公众
养老保险
意见。草案规定了根本养老保险缴费缺乏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根本养
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缺
乏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
仍缺乏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缺乏15年的人员,可以申
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
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
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
定执行。
为了规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方法。参
加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
以保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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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参加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方法,参加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
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10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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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后分别于1958
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1997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根本养
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
险制度,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根本养
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此,我国的
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由三个局部组成。第一局部是根本养老保险,第二局部是企业
年金,第三局部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场进展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
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
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根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
度。社会统筹局部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局部采取积累模
式,表达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
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
种新型的根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
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根本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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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根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构造式的计发方法,强调个人
账户养老金的鼓励因素和劳动奉献差异。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
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表达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
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鼓励
机制。随着该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开展史产生深
远的影响。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
系,为广阔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根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构造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
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
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开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
的需要。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
的共识。第一支柱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根本养老保险。从20世纪80
年代开场,我国政府在进展试点和总结实践经历的根底上,建立了社会统筹和个
人账户相结合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根底。根本
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国家立法或通过行政手段要求企业必
须强制参保,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社会统筹基金
由企业缴费的一局部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
局部形成。以保证劳动者获得根本生活保障。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
年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
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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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企业年金是其中的一个层次。企
业年金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或是完全由企业负担,是企业按照其经营效益自
愿参加的,政府给予参保企业以一定的优惠政策,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部决策
执行。企业年金是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之后的附加保险,它主要是企业根
据其自身经营情况为职工出资投保的旨在解决企业职工退休后在根本养老保障
外取得的养老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个
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自愿投保,保险费由投保人全部负担。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
储蓄和个人购置商业养老保险。
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
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11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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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基金的筹资围窄
就我国人口构造而言,我国已经迈入了老龄化社会,为了能够使老龄人口的
根本生活得到保障,当务之急是如何筹集到更多的养老资金。尽管早在1991年"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中确
定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求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养老保障体
系,但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筹资面依然狭窄,主要来源是国家预算和企业营业
外列支的生产性收益。并且,国家并不鼓励人民多存养老金,而世界上一些兴旺
国家,如美国、日本等国则鼓励多存养老金,为国家财政减轻负担。随着我国社
会老龄化的加重,如果不采取措施,我国财政负担会越来越重。
行政管理体制与养老金制度不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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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目前我国大局部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主要原因是我国
对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模式是属地化管理,即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地方
政府管理,所以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必然成为地方政府利益的首选目标。
省级政府的统筹目标是综合平衡全省各市〔县〕、各行业部门之间的利益,所以
便出现了省级养老保险机构与市〔县〕级养老保险机构利益的冲突,使得省级统
筹难,全国统筹难,全国高度统筹更是难上加难。2021年7月1日,国务院启动
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目标是覆盖全国60%的地区,至2021年的时候覆盖
全国。很明显,在"量〞上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将是完美的蜕变,但经过上面的分
析我们不难发现,这种分级行政管理体制使得省级统筹、全国统筹难以实现"质〞
的飞跃。
其次,由于征收、支出、管理全部由社保部门负责,造成了行政工作人员的
浪费。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费用收缴、投资运作、监管查处都是由社
保部门负责。社保局通过单独组织一批专业人士对企业进展财务核算、监控企业
员工工资,通过专业征管软件对各个企业进展调查、稽核、收缴。这一过程造成
了社保基金的额外支出,甚至有些地方的社保基金40%以上被当作行政费用浪费
掉了。与我国相比较,在智利、新加坡、美国等国家对养老金的征收都是由税务
部门操作,独立的政府或者私营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最后统一由社保部门
负责养老保险金的支出及政策标准的制定。
双轨制的存在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制度在设计与运行上大相
径庭,出现了双轨制现象。20世纪90年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初步建立了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局部积累制,即当代人养老费用由两局部组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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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是社会统筹即代际转移支付,另一局部由当代人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局部储蓄
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仍保持着现收现付制模式,即用年轻在职
一代人的收入来支付当代退休人员的养老费用〔代际转移〕。由于制度的不统一,
双轨制也造成了在城镇企事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两局部人员在参保义务及待遇水
平不平衡,引发了社会矛盾。更有专家表示,社会保险的双轨制是社会不的
主要因素。
养老保险基金违规挪用现象严重
企业缴纳的20%的养老金纳入社会统筹账户中,而养老基金的征收、支出、
管理监视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这不免会出现"左手监管右手〞的现象。
统筹账户中的社会养老基金在被使用时,各省各市没有任何的披露,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也不会汇报基金的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率,造成了基金违规挪用现象愈演
愈烈,进而将影响扩散到全国。这种缺乏制约与监管的管理体制使得养老保险基
金最终可能成为漂浮本钱,得不到任何投资回报。我国人口基数很大,在老龄化
社会降临的情况下,这种违规挪用保险基金的行为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打
击。
养老金的收益性较低
从省做实个人账户的实践结果来看,我国养老金投资于银行协议借款和国债
的投资回报率低于2.5%,远远低于我国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随着生活水平的
提高,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养老基金的低收益难以支撑我国老龄人口的
正常生活。以美国为例,美国养老基金与资本市场对接,养老金成为美国资本市
场上三大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美国逐渐科学地协调养老金的平安性与收益性,
运用投资组合,分散风险,在风险一定〔尽量低风险〕的情况下,实现养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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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高收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养老金投资收益均在10%以上〔扣除
通胀因素后〕。在中国对养老基金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应借鉴美国的养老保
险体制,以局部积累制为根本,实现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模式。
2021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国社
会保险法",该法于2021年7月1日开场实施,按照"十二五〞规划,根本养老
保险有望在五年实现全国统筹。在我国养老金体制实现由市〔县〕统筹到省级统
筹,最终到达全国统筹的过程中,我们也看到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以上种
种问题,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必然会形成一种趋势,因此我们应探索出一条
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
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结合国务院关于统筹推
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工作情况的报告进展专题询问。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答
复委员询问时表示,现在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
资总额的40%至50%。他透露,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有
关文件近期将印发,并将进一步部署。[7]
12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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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划分养老金体系的三个支柱
尽管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但是国情的差异也使得各国
养老金体系的划分有所不同。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人口数量巨大。
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条件下,由政府主导的根本养老金体系必然是广覆盖、保根本,
主要用于满足人民众的根本保障需求;另一方面,受城镇化水平低、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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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不平衡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企业年金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补充养老金体
系还难以惠及广阔的社会体。为实现养老金体系各支柱的均衡开展,也根据不
同种类养老金的特性。建议,第一扩大养老保险缴费覆盖面,适当降低替代率,
积累更多的统筹资金,使个人账户运转起来。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企
业年金的监管力度。通过国家立法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作出一些强制性的规
定,制约企业的短期行为,可以保证企业年金保险这一长期目标的实现,调动企
业和员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使其得到较快开展。第议加大政策宣
传力度,鼓励有方案地参与实施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
和参与社保的主动性,使职工退出劳动岗位后能够生活得更好一些。
做实和强化个人账户基金
以美国、日本等兴旺国家为例,这些国家要求国民每人都有一个独立的个人
账户,每月存入多少资金,资金投资在了什么地方,每月定期会有汇报,这使得
基金的投资受每一个人的监视,养老金的调度使用更透明。人们对自己个人账户
的资金有了清楚的了解后才会愿意储蓄更多的资金,合理进展投资获得更高的投
资回报率,才能规划自己未来的养老生活,国家也能筹集到更多资金减轻财政负
担。
加强法制建立,完善行政管理体制
〔1〕基金的筹资、征缴以及基金的违规挪用都与法制不健全有关。我国应
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规养老金的征、支、投。对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及其隶
属的保险机构进展严格的督查管理,用法律手段防止养老金不必要的流失。
〔2〕为防止行政工作的浪费,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可以借鉴智利、新
加坡、美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些国家法律规定,养老金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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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投资的是独立的政府或者私营的基金管理公司,而基金的支出和相关联
政策标准的制定则是由社保部门负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养老保
险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可以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全方位的监视管理,有效地完
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行政管理体制。
逐渐缩小差距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统账结合模式下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而机关事业单位的是改革相对落后的现收现付制模式。为了解决这种社会矛盾,
对两种制度的有机衔接显得尤为必要。1920年美国公务员退休制度建立以来,
联邦政府雇员养老金制度与社会保障方案相别离,1983年美国为处理社会保障
方案的财务危机,使联邦政府雇员退休金制度与联邦社会保障方案实现了有机衔
接,但对公务员的退休金制度仍保有一定特殊性。我国也曾借鉴着美国养老金制
度的改革思路形成了双轨制,但我国在双轨制运行机制下应尽量缩小两种制度所
造成的差距。缩小对城镇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与公务人员养老金支付的差
距,防止引起社会不因素。
扩大投资渠道,躲避投资风险,提高收益
对个人账户基金应集中到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建立"个人—省级
社保经办机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的信托投资管理体制。我国投资围仅局限于
银行存款与债券,投资回报率较低,可以尝试拓宽投资领域,例如投资于黄金、
不动产等低风险领域。这不仅降低了货币信用风险、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使养
老基金能在低风险下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实现保值增值,提高退休人的生活
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开展。[8]
积极推动养老金专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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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作为一种金融效劳产品,与银行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相比,周期长,
稳健性要求高,有着独特的风险特征和经营规律,需要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近
年来,中国保监会一直致力于探索养老金市场的专业化开展。几年来的实践说明,
我国养老保险公司已经初步显示出专业机构在技术和效劳等方面的优势。目前,
养老保险公司已经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领跑者和推动者,约占法人受托业务量的
90%。今后,随着各项政策规章的不断完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效劳领域将愈
加宽广,未来开展空间也会越来越大。
5.积极争取支持养老金开展的外部政策。各国政府普遍对养老金给予税收政
策支持,允许企业和个人参与的养老方案在一定限额延迟纳税。与其他金融产品
不同,养老金管理追求长期、稳健的收益,因此人们购置的积极性会因自身的短
视而受到很大影响。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能够促进潜在养老需求转换为现实购置
力,是撬动养老金开展最有效的杠杆。而养老金的开展,其结果是减轻政府承担
养老保障的财政负担。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必须研究个人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政
策,进一步优化我国养老金开展的政策环境。
. z.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1:23: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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