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省计划⽣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2022
根据最新的《⼭东省计划⽣育条例》,⼭东省制定了计划⽣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对免征社会抚养费的情形作
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社会抚养费使⽤范围,下⾯就跟随⼩编来具体了解。
⼭东省计划⽣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条例
根据2018年1⽉22⽇修订的《⼭东省计划⽣育条例》规定
第三⼗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公民,由县(市、区)⼈民政府卫⽣和计划⽣育⾏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
(市、区)⼈民政府上⼀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年⼈均纯收⼊为基数,按照男⼥
双⽅各⾃的⼦⼥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七条对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情形之⼀,妊娠前未申请办理⽣育证的,由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责令其妊娠后补办⽣育证;⽣育时仍未申请补办⽣育证的,由县(市、区)⼈民政府卫⽣和计划⽣育⾏政部门对夫妻双⽅
分别处以五千元。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每多⽣育⼀个⼦⼥,依照第三⼗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育第⼀个⼦⼥的,应当⾃⽣育之⽇起六⼗⽇内补办结婚登记;
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育⼦⼥的,依照第三⼗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育⼦⼥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育⼦⼥的,每⽣育⼀个⼦⼥,依照第三⼗六条规定基数的
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九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流动⼈⼝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市、区)⼈民政府卫⽣和计划⽣育⾏政部门作出书⾯征收决定;县(市、区)⼈民
政府卫⽣和计划⽣育⾏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征收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1:13: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639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