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
核心内容:新婚姻法结婚年龄有没有变化呢,会不会降低法定结
婚年龄?凡事都存在特殊情况,法定结婚年龄也一样存在特殊的规定。
下面就由婚姻法我为您详细介绍。 新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
新婚姻...
核心内容:新婚姻法结婚年龄有没有变化呢,会不会降低法定结
婚年龄?凡事都存在特殊情况,法定结婚年龄也一样存在特殊的规定。
下面就由婚姻法我为您详细介绍。
新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
新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
于二十周岁。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最佳婚龄,
而是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
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
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
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一些单位以享受优惠政策的婚龄代替法定婚
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
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
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的当
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
确实符合婚姻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也应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结婚年龄的特殊规定
我国婚姻法对法定结婚年龄做出了一般的规定,同时对少数民族
公民的婚龄的特殊规定。因为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惯,这种婚
姻习惯也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
姻习惯,对少数民族婚龄从而作出特殊规定。
对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特殊规定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惯,这种婚姻习惯也是民族文化的组
成部分。政府依法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其中对少数民族
婚龄的特殊规定。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但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婚姻习惯的特殊情况,又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该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
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1994年2月民政
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可
以依照条例的原则,结合各地民族婚姻登记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变
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为此,各自治地方相继出台各种补充规定。
对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的特殊规定的种类
从各地现有的各种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来看,关于结婚年龄,各
自治地方均规定:“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同时,
各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也略有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在“补充规定”中既规定结婚年龄,又明确提出提倡晚
婚。
这是多数自治地方的做法。例如:1982年施行的《青海省黄南
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
“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自1984年1月起试行的《紫云苗族
布依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规定》规定:“晚
婚晚育应予鼓励。”1985年批准试行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
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也规定:“提
倡晚婚晚育”。
第二类是只规定结婚年龄,而考虑到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未明
确提出晚婚。
如1989年施行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就只规定了婚龄。
第三类是没有规定晚婚,但针对本民族、本地方的习俗,明文禁
止早婚。
如198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
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
先订婚。
还有一些自治地方考虑到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和汉族
的结婚年龄,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
如1988年修改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的补充规定》规定: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
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汉族男
女同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男女结婚的,汉族一方年龄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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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0:20: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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