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条⾮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为。那么,刑法
第125条对⾮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怎样规定的?下⾯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第125条⾮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为。
虽然本罪没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但是,并⾮⼀经实施了⾮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为,就⽆例外地构
成犯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为,不宜按犯罪论处。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
的安全。同时还侵犯国家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管理制度。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
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死伤或公私财产⼴泛破坏的特点。将
其归⼊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旦被犯罪分⼦控制,有可能危及到
⼴⼤⼈民众的⽣命安全、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隐患。由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其
⾃⾝具有的危害⼈⾝健康的属性,因此国家历来对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的合理利⽤(包括⽣产、运
输、储存)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开采、⽣产、运输、储存、研制开发和合理利⽤
的主体即单位和个⼈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都不得擅⾃从事上述⾏为。这也是出于保护⼈民众⾝体健康
和公共安全的⽬的。国家对有资格从事这些⼯作的单位和个⼈提出了很⾼的要求,既要认真做好各种科学研制和利⽤
等⼯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制度操作,严格把关,严防这类放射性物质从任何渠道
流⼊社会,特别是不能落⼊犯罪分⼦或者恐怖分⼦⼿中。否则将会对公众和社会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因此,⾮
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不仅违反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且由
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的巨⼤破坏性和杀伤⼒,同时还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所谓“毒害性”物质,主要是指能对⼈或者动物
产⽣毒害的有毒物质。范围⼴泛,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物类有毒物质。其中,化学性有毒物
质,也称⼈⼯合成有毒物质,如、⿏药、等;⽣物性有毒物质⼜可分为植物性有毒物质如野蘑菇,以及动物
性有毒物质如河豚鱼等;微⽣物类有毒物质如⾁毒杆菌等。具体指哪些物质,在法律条⽂中没有详细列举。但掌握这⼀
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这种毒害性物质⾜以能够造成公众⼈⾝受其毒害,或者使公众赖以⽣存的⾃然⽣态环境和条件受
到毒害污染,或者由于毒害物质传播⽽影响社会等,从⽽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破坏等情况。所谓“放射性物质”,主要是
指铀、镭、钻等能对⼈或动物产⽣严重辐射危害的物质,包括可以产⽣裂变反应或聚合反应的核材料。“传染病病原
体等物质”主要是指可能导致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种传染病传播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
定,传染病分为甲、⼄、丙三类。是指:⿏疫、。⼄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巴性
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疹、百⽇咳、⽩喉、流⾏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
性出⾎热、狂⽝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菌病、、流⾏性和地⽅性斑疹伤寒、流⾏性⼄型脑炎、⿊热病、疟
疾、登⾰热。丙类传染病是指:、⾎吸⾍病、丝⾍病、包⾍病、⿇风病、流⾏性感冒、流⾏性腮腺炎、风疹、
新⽣⼉破伤风、急性出⾎结膜炎、除、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为了防⽌可能出现投放本条规
定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质的犯罪,本条在具体列举“毒害性、传染性”物质
后,采⽤了“等物质”的写法,为打击可能出现的这类犯罪留下了空间。应当说,⼈类通过科学研究和试验,利⽤毒害
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这些物质来造福⼈类,改善⼈类的⽣活条件和提⾼⼈类⽣活⽔平,并且提⾼⼈类与⾃然和
危害⼈类的各种疾病做⽃争的能⼒。⽽且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可以为⼈类所利⽤、所认知的新的物质不断出现甚⾄
被研制合成。这本⾝说明⼈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在不断提⾼。然⽽,由于这类物质本⾝所具有的破坏作⽤,
有可能被那些居⼼叵测的犯罪分⼦所利⽤,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段和⽅法。这就不得不使我们在⽴法上要更具前瞻
性,以适应这类新物质的不断出现和惩罚利⽤这类物质进⾏的犯罪活动的需要。因此,《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第5条修改刑法第125条第2款时,在规定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同时,还增加了“等物质”的规
定。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为。⾮法买卖核材料是指违反国家对核材料的管制规定,未经
国关都门批准,以⾦钱或者实物作价,擅⾃购买或销售核材料。⾮法买卖核材料具体有三种情况:⼀是没有经过国家
有关门的批准⽽擅⾃购买或销售核材料,⼆是超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种类⽽购买或销售核材料;三是超出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的数量购买或销售核材料。买卖包括购买与销售两种⾏为,⾏为⼈只要实施了购买与销售两种⾏为之⼀的,即
为⾮法买卖核材料,并不要求⾏为⼈既实施了⾮法购买⾏为,⼜实施了⾮法销售⾏为,才成⽴⾮法买卖核材料。⾮法
买卖核材料,既有以⾦钱为交换条件的⾮法买卖,也有以实物为交换条件的买卖;既有个⼈之间的⾮法买卖,也有单位
之间的⾮法买卖;还有单位与个⼈之间的⾮法买卖。如果明知是⾛私进⼝的核材料⽽直接向⾛私⼈购买,或者明知是⾛
私⼈购买核材料进⾏⾛私出⼝⽽卖给⾛私⼈核材料,或者在内海、领海收购、贩卖核材料,没有合法证明的,则不构
成本罪,应以⾛私核材料罪论处。
所谓⾮法运输核材料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将核材料从此地运往彼地,使核材料在空间上发⽣转移的
⾏为。从运输形式来看,有陆运、⽔运、空运等。由于核材料是⼀种放射性物质,因⽽对核材料的运输有严格的技术
要求,故⼀般不可能采取肩挑背扛、随⾝携带的⽅式⾮法运输核材料。从运输的空间范围来看,必须是在我国境内⾮
法运输,不包括⾮法运输上述物品出⼈国(边)境的⾏为。为⾛私⽽违反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逃避海关监管或边防检
查,⾮法运输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则构成⾛私核材料罪。⾮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是选择性罪名,⾏为⼈只要实施
了⾮法买卖、运输⾏为之⼀的,即构成本罪。如果⾏为⼈同时实施了这两种⾏为,也只构成⼀罪,⽽不实⾏数罪并
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都可以构成。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
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法从事买卖、运输核材料的活动,其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应按本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核材料⽽⾮法买卖、运输,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
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般不影响定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是
指⾮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数量较多的;多次⾮法买卖运输核材料,屡教不改的;既买卖⼜运输核材料的;⾮法买卖、运
输的核材料被他⼈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出于实施其他犯罪的⽬的,⾮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等等。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0:05: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612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