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1期
法治研究
聚众斗殴转化犯的范围及其界定
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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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立法规定应当定位于转化犯,这是解决聚众斗殴转化
摘 要:
犯适用范围界定不清与诸多困惑的前提与基础。基于转化犯的特性,限定刑事责任年龄主体不能
适用聚众斗殴中转化犯的规定。在共同斗殴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情形,必须结合具
体参与者的主观心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个别化定罪。在部分参与者的斗殴行为导致
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时,必须考察参与者的作用地位与现实力度,不能一概予以转化。在斗殴双
方同时符合转化条件时,同样需要结合具体条件的符合与否进行细致判断,在斗殴双方都具备转
化条件之时方可一并转化,并且双方转化的罪名可能并不相同。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致人死亡…转化犯
关键词:
聚众斗殴是多人参与的必要共同犯罪行为,
在司法适用中如何合理界定并规范化适用,仍然
在现实中面临着较多混乱情形。基于聚众斗殴行为
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在参与者人数众多的情形下,《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
不同行为人的行为样态在聚众形态下也呈现出多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
样性,由此带来的问题便是,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规定定罪处罚。”在涉及本条的具体范围及其适用
或者死亡的司法适用中,其转化范围究竟应当如之前,根本性地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本条的性质
何界定?如何化解相关的认识分歧并获得相对合究竟应当如何认识?
理性见解?只有解决了上述前置性问题,才能在对此,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比如,张明
聚众斗殴的司法疑难问题上获得强有力的理论支楷教授就明确认为:“第292条第2款的文言,明显
撑,从而为规范化的统一适用提供可能。基于此,属于法律拟制的表述,即只要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
笔者拟从如下方面作一细致性探讨,进而为司法伤、死亡,就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除
实践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参考。此之外,关于刑法中规定的此类致人重伤、死亡结
一、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条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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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安全焦虑视角下刑法前置化研究”(项目编号:2016YBFX097)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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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20:00: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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