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 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
,
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包括
,:
新年 月 日放假 天、春节 农历正月初
(1 1 ,1 )(
一、 初
"
二、 初三放假 天、劳动节和国庆节 月日、 日、 日放假
",3)(10123,3
天、 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 天。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
)1
念日 包 括
,:
妇女节月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月日周岁以上的青年
(38,)(5414,
放假 半天 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
),
区的地方 人民政府 按照各民族习惯 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
,,,
单位在除了全 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 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
,
体公民放假的 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
六、 星期日 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 如果适逢星期
",,
六、 星期日 则不补假。
",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 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
45,
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 公
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
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
1 ()
单 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
1/ 7
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年不满 年的,年休假 天;已满 年不满
1 105 10
201020 15
年的,年休假 天;已满 年的,年休假 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0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1102
三累计工作满 年不满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个月以上的;
()10203
四累计工作满 年不满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个月以上的;
()204
五累计工作满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
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职工年休
1
假。
年休假在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
1
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个年
1
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 排
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 收入
的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00%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 位
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
2/ 7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
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 年
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 金
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 门、人事
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
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 的
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
200811
年月 日起施行。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号等
([1994]479)
有 关规定 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企业应该
,,,
根据职 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
,
期是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 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
时限 也 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
,
体规 定。 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 年原劳动部发布的
1951 1953
《劳动保 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
1995 <
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号对病假工资或
>([1995]309 )
疾病救济费支付问 题作了规定。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2 "
《劳动法》第 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51 ,,
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号进一步明确 劳动者在
([1994]489),
法 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
,
付 工资。社会活动包括
: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当选代表出席乡 镇、区以上政府、党派、
;()
工 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出席劳动
;;
3/ 7
模 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
;
动 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
五、事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1983]
侨 政会字第 号规定
007 ):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 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
,
批 准”。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 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
,
及国 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 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 单位
(),
应该批 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
:
去港澳的不得超过 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 应在批准的
,3;,,,
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 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
;1
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 假期内的工
,
资等 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的医药费 均由
,,
职
工本人自理。
另外 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 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 本人应向
,,,
所 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 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
,
期 内的工资等待遇 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
除以上规定外 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 以及请事假的工资
,,
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
,
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就具有约束力。
,,
六、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号规定在国
([1981]36 ),
家机 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集
;
体所
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
,
4/ 7
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
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 国发〔 〕号文件和
,198136
198148
年月 日财政部发布的
3,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 国家对归侨、侨
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 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
,,
亲也都作了规定。
,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 “享受国家规定的节
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不过 目前国家还没
,
有 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七、婚假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 的
规定》
(
1980220),,
年月 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 企业应该根据具
体 情况酌情给予 —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 一方需要去
,13 ,
对 方所在地点结婚 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 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
,,
婚假 和路程假期间 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 全部由职工
,,
自理。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包括国有企业在内
,
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 如果属于晚婚的 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
,,
划生育条例》规定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
,
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八、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 的
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 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 酌情给予职工
,,,
13
—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
外地 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 另外给予职工路
,,,
程 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 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
,
中
5/ 7
的车船费等 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
,
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任何用人单位的
,
女职工均享有产假 假期为 天其中产前休假 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
,90,15,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所
,,15 ,
在 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 个月
,4
流 产时给予天至天的产假怀孕满 个月以上流产者 给予 天产假。
,1530;4,42
4 , ,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女职工
产 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不得在女职工
,
怀
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 的
生育保险 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
,,
法》劳部发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
([1994]504),,
津 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 各
,,
省、
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 各地奖励产假的
,
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
,
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六
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 资照
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 怀孕的女职工 在劳动时
,,,
间 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问题解 答》劳安字号进一步明确规定 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1989]1),,
应按卫生部 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 不能按病假、
,
事假、旷工 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 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 以保证产
,,
前检查时间。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6/ 7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 享受国
,,
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 基本上
,
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十一、 女职工哺乳假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 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1
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 分钟。多
(),30
胞胎 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
,,30
单位内 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
资。 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
健 工作规定》 卫妇发号进一步规定 婴儿满周岁时 经县区以
([1993]11),,()
上含县、 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 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 但是不得
(),,
超过 个月。 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 岁半时为止。
6 1
5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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