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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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1级⾄4级⼯伤伤残赔偿标准(注:⼀到四级伤残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
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
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
⾦补⾜差额;
(三)⼯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
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
1、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
个⽉的本⼈⼯资;
(⼆)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职⼯本⼈提出,该职⼯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
⾦,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
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2、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
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
(⼆)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
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
⾃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三、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法律规定是什么
《⼯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七条
四、全国各省市⼯伤伤残赔偿标准
关于⼀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次性伤残医疗补助⾦赔偿标准,以及其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
所以归纳下表,以⽅便朋友们查阅:
1、北京市《北京市实施〈⼯伤保险条例〉若⼲规定》
⼯伤职⼯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伤职
⼯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按照《条例》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停⼯留薪
期具体时限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
第⼆⼗⼆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的,应当向⽤⼈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份证明、
经济状况证明、劳动能⼒鉴定结论、因⼯死亡职⼯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因⼯死亡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参加⼯伤保险的⽤⼈单位破产、解散的,其⼀级⾄四级伤残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员、
退休的⼯伤⼈员享受的由⼯伤保险基⾦⽀付的⼯伤待遇,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设⽴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
发放。
第⼆⼗四条⼯伤职⼯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的,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该⼯伤
职⼯⽀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引⽤法条:
《北京市实施〈⼯伤保险条例〉若⼲规定》第⼆⼗⼀条-第⼆⼗四条
2、天津市《天津市⼯伤保险若⼲规定》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
⼗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劳动关系的职⼯,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2⾄12个⽉:五级伤残为12个⽉,六级伤残为
10个⽉,七级伤残为8个⽉,⼋级伤残为6个⽉,九级伤残为4个⽉,⼗级伤残为2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18个⽉:五级伤残为18个⽉,六级伤残为
15个⽉,七级伤残为12个⽉,⼋级伤残为9个⽉,九级伤残为6个⽉,⼗级伤残为3个⽉。
引⽤法条:
《天津市⼯伤保险若⼲规定》第⼆⼗九条
3、上海《上海市⼯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九条(致残⼀⾄四级待遇)
⼯伤⼈员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级伤残的,为27个⽉的⼯伤⼈员本⼈⼯资;⼆级伤残的,为25个
⽉;三级伤残的,为23个⽉;四级伤残的,为21个⽉。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级伤残的,为⼯伤⼈员本⼈⼯资的90%;⼆级伤残的,为85%;三级
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领取养⽼⾦⼿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
⽼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领取养⽼⾦条件
的,由⼯伤保险基⾦继续⽀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伤⼈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单位和⼯伤⼈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次性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致残五⾄六级待遇)
⼯伤⼈员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五级伤残的,为18个⽉的⼯伤⼈员本⼈⼯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
⽉。
(⼆)保留与⽤⼈单位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五
级伤残的,为⼯伤⼈员本⼈⼯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单位和⼯伤⼈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
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本市职⼯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员本⼈提出,该⼯伤⼈员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
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的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六级伤
残的,分别为15个⽉。
经⼯伤⼈员本⼈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不⾜年限每减少1
年,⼀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递减20%,但属于《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
定的情形除外。
因⼯伤⼈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的,不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致残七⾄⼗级待遇)
⼯伤⼈员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七级伤残的,为13个⽉的⼯伤⼈员本⼈⼯资;⼋级伤残的,为11个
⽉;九级伤残的,为9个⽉;⼗级伤残的,为7个⽉。
(⼆)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伤⼈员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
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的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级伤残的,分
别为9个⽉;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
经⼯伤⼈员本⼈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不⾜年限每减少1
年,⼀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递减20%,但属于《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
定的情形除外。
因⼯伤⼈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的,不享受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待遇。
引⽤法条:
《上海市⼯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九条-第四⼗⼀条
4、河北省《河北省⼯伤保险实施办法》
五级⾄⼗级⼯伤职⼯按《条例》有关规定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事关系的,由⼯伤保险基⾦⽀付⼀次
性⼯伤医疗补助⾦,并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标准为解除或者终⽌劳动、⼈
事关系时本省上⼀年度职⼯⽉平均⼯资的44个⽉⾄8个⽉⼯资,其中:五级44个⽉,六级38个⽉,七级26个⽉,⼋级
20个⽉,九级14个⽉,⼗级8个⽉;⼀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为解除或者终⽌劳动、⼈事关系时本省上⼀年度职⼯
⽉平均⼯资的22个⽉⾄4个⽉⼯资,其中:五级22个⽉,六级16个⽉,七级10个⽉,⼋级8个⽉,九级6个⽉,⼗级4
个⽉。
五级⾄⼗级⼯伤职⼯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按省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伤保险基⾦⼀次性
⽀付伤残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
⼯伤职⼯终⽌或者解除劳动、⼈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每减少1年递减
百分之⼆⼗的标准⽀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1年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付。⼯伤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续的,不享受⼀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引⽤法条:
《河北省⼯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四条
5、⼭西省
⼭西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级伤残的,按照《条例》第三⼗六条、第三⼗七条规定,与⽤⼈单位解除或者终
⽌劳动、聘⽤关系的,由经办机构从⼯伤保险基⾦中⽀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以职⼯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聘⽤关系之⽇前12个⽉
的本⼈平均⽉缴费⼯资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发:
(⼀)⼀次性⼯伤医疗补助⾦标准:五级伤残为36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33个⽉的本⼈⼯资,七级伤残为24
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5个⽉的本⼈⼯资;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七级伤残为15
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2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6个⽉的本⼈⼯资。
⼯伤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以5年为基数每少1年递
减10%。
⼯伤职⼯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续的,不享受⼀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职⼯在同⼀⽤⼈单位连续⼯作期间多次发⽣⼯伤的,按照职⼯在同⼀⽤⼈单位发⽣⼯伤的最⾼伤残级别,计发⼀
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引⽤法条:
《⼭西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条
6、⿊龙江
⿊龙江省贯彻《⼯伤保险条例》若⼲规定
五级⾄六级伤残职⼯,本⼈书⾯提出与⽤⼈单位解除或终⽌劳动关系的,七级⾄⼗级伤残职⼯劳动聘⽤合同期满
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
(⼀)五级⾄⼗级伤残职⼯⼀次性⼯伤医疗补助⾦标准分别为⼯伤职⼯离岗前30、25、20、15、10、5个⽉的本⼈
⼯资;五级⾄⼗级伤残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分别为⼯伤职⼯离岗前16、14、12、10、8、6个⽉的本⼈⼯
资。
(⼆)伤残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付,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1年的按全额的10%⽀付。⼯伤职⼯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续的,不享受⼀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
残就业补助⾦。
引⽤法条:
《⿊龙江省贯彻<⼯伤保险条例>若⼲规定》第⼗三条
7、吉林省
吉林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
伤残等级为五级⾄⼗级的⼯伤职⼯⼀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伤残就业补助⾦,按以下标准⽀付:
⼀次性⼯伤医疗补助⾦的⽀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本⼈⼯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本⼈⼯资,七级伤残的
为13个⽉本⼈⼯资,⼋级伤残的为11个⽉本⼈⼯资,九级伤残的为9个⽉本⼈⼯资,⼗级伤残的为7个⽉本⼈⼯资。
患职业病的⼯伤职⼯,⼀次性⼯伤医疗补助⾦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本⼈⼯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本⼈⼯资,七级伤残的
为11个⽉本⼈⼯资,⼋级伤残的为9个⽉本⼈⼯资,九级伤残的为7个⽉本⼈⼯资,⼗级伤残的为5个⽉本⼈⼯资。伤
残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每减少⼀年递减20%标准⽀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1年
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标准的10%⽀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在同⼀单位发⽣两次以上⼯伤的,按其最⾼伤残等级计算⼀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后,每多⼀次⼯伤增加20%。
引⽤法条:
《吉林省实施《⼯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
8、辽宁省
《辽宁省⼯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条⼀级⾄四级伤残职⼯死亡的,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伤保险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和职
⼯基本养⽼保险丧葬补助⾦、抚恤⾦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在⼯伤保险或者职⼯基本养⽼保险两类待遇中任选其⼀
领取。
职⼯因⼯死亡或者⼀级⾄四级⼯伤职⼯死亡,其供养亲属依法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的供养亲属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以该职⼯死亡时供养亲属的条件进⾏核定;
(⼆)供养亲属抚恤⾦的计发起算时间,为职⼯死亡的次⽉;
(三)供养亲属抚恤⾦的计发基数,为该职⼯⼯伤前12个⽉本⼈平均⽉缴费⼯资;职⼯⼯伤前12个⽉本⼈平均⽉缴
费⼯资低于其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保险待遇的,为职⼯死亡前12个⽉本⼈平均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保险待遇。
第三⼗九条五级、六级伤残职⼯本⼈提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以及七级⾄⼗级伤残职⼯劳动合同
期满终⽌或者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同时终⽌⼯伤保险关系:
(⼀)⼀次性⼯伤医疗补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18个⽉,六级为16个
⽉,七级为13个⽉,⼋级为11个⽉,九级为9个⽉,⼗级为7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以⼯伤职⼯受伤前12个⽉本⼈平均⼯资与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前12个⽉本⼈平均
⼯资相⽐较,采取就⾼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平均⼯资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28个⽉,六级为24个⽉,七级为
20个⽉,⼋级为16个⽉,九级为12个⽉,⼗级为8个⽉。
五级⾄⼗级伤残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的,不享受⼀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但⼯伤复发的医疗费由⼯伤保险基⾦⽀付。
第四⼗条五级⾄⼗级伤残职⼯本⼈提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
年、3年、2年、1年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的,⼀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相应减发2个⽉、4个⽉、6个⽉、7
个⽉。距退休年龄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引⽤法条:
《辽宁省⼯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9、浙江省
浙⼈社发[2011]253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通知
⼀级⾄四级⼯伤职⼯⼯伤待遇处理办法。⼀级⾄四级⼯伤职⼯已经参加⼯伤保险或者⼀级⾄四级⼯伤职⼯⼯伤发
⽣时尚未参加⼯伤保险但已纳⼊⼯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享受⼯伤待遇;未参加⼯伤保险且未纳⼊⼯伤保险统
筹管理的,可以按⽉享受⼯伤待遇,也可以要求⼀次性领取⼯伤待遇。
五级⾄⼗级⼯伤职⼯⼯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伤职⼯,经本⼈书⾯要求,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
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
七级⾄⼗级⼯伤职⼯,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书⾯要求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
⾦⽀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标准为:五级30个⽉,六级25个⽉,七级10个⽉,⼋级7个⽉,九级4个⽉,⼗级2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标准为:五级30个⽉,六级25个⽉,七级10个⽉,⼋级7个⽉,九级4个⽉,⼗级2个⽉。
⼀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按劳动关系(劳动、聘⽤合同)解除或者终⽌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
⼯⽉平均⼯资计发。2011年1⽉1⽇前按⼯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伤认定、2011年1⽉1⽇后解除或者终⽌劳动关
系的,⼀次性⼯伤医疗补助⾦由⼯伤保险基⾦⽀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伤职⼯距按⽉享受基本养⽼⾦年龄不⾜5年的,⼀次性⼯伤医疗补助⾦全额⽀
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每满⼀周年递减20%;⼯伤职⼯办理退休⼿续且按⽉享受基本养⽼⾦的,不享受⼀次性⼯
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因⼯死亡职⼯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因⼯死亡时已经参加⼯伤保险或者职⼯因⼯死亡时尚未参加⼯伤保险
但其供养亲属已纳⼊⼯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领取供养亲属抚恤⾦;职⼯因⼯死亡时未参加⼯伤保
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按⽉领取供养亲属抚恤⾦,也可以要求⼀次性领取供养
亲属抚恤⾦。
⼀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的计算办法:因⼯死亡职⼯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计
算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的计算基数为职⼯因⼯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标准。
职⼯因⼯死亡时未参加⼯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纳⼊⼯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可以在原来按⽉领取供养
亲属抚恤⾦的情况下,要求⼀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其⼀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的额度为⼀次性领取供养亲属
抚恤⾦的总额扣除已经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的余额。
引⽤法条: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伤保险条例》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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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9:23: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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