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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程有限公司
甲、⼄双⽅于××××年×⽉××⽇签订了关于甲⽅开发的××⽔城住宅项⽬⾼层标段的《建设⼯程施⼯合同》,现双⽅经协商⼀致,达
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条 承包范围
××⽔城住宅项⽬⾼层标段之施⼯图中所含的全部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程、⼟建⼯程、装饰⼯程、给排⽔⼯程等,以及招标
⽂件及投标报价补充说明中约定的其他⼯程内容,并包括施⼯图未列明但⼄⽅为完成合同约定⼯程所需的其他全部⼯作内容。
第⼆条 总承包管理
整个⼯程(包括⼄⽅负责的施⼯范围及甲⽅另⾏发包给他⽅的⼯程)及周围相邻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稳妥性、
安全性之施⼯,由⼄⽅承担总承包管理。
第三条 合同的组成
组成本⼯程合同的⽂件及其解释顺序为:(1)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2)《建设⼯程施⼯合同》协议书、专⽤条款;(3)招标⽂件
(××××-××××-×);(4)关于投标报价的补充说明;(5)中标通知书;(6)《建设⼯程施⼯合同》通⽤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件;
(8)图纸;(9)投标⽂件。
双⽅有关⼯程的洽商、变更等书⾯协议或⽂件视为本补充协议组成部分,并先解释适⽤。
第四条 ⼯地考察
1、⼄⽅已认真考察了⼯地并充分了解了⼯地位置、周边情况、⼟质、地质状况、道路、储存空间、作业空间狭窄、起卸限制
及任何其它⾜以影响⼯期、承包价款之情况,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理解⼯地上会有其他施⼯单位作业,不会独占⼯
作⾯和⼯作空间以及施⼯现场,理解交叉施⼯、配合施⼯、施⼯等待对⼯期、价款的影响。⼄⽅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期、⼯
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期,不予增加费⽤。⼄⽅保证在约定⼯
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条件的房屋竣⼯交付甲⽅。
2、发包⼈提供的⼯程周围现有地下管线图、或其它资料之提供,只作为承包⼈之参考,具体由承包⼈⾃⾏负责。
3、⼄⽅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期延长。
第五条 ⼯期
1、总⼯期为×××个⽇历⽇,开⼯⽇:××××年×⽉××⽇;竣⼯⽇:××××年×⽉××⽇。
2、⼄⽅应当严格遵守⼄⽅提交并经甲⽅确定的进度计划中确定的总⽇历⼯期、各阶段⼯期。⼯期中已包括法定节假⽇、现场
测试、提交竣⼯报告的时间、与其他施⼯⽅交叉施⼯、配合施⼯的等待时间、包括政府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期的
影响等在内,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期的因素。
3、⼄⽅逾期履⾏任何⼀阶段⼯期,或甲⽅认为竣⼯⽇明显地变得不能遵守,甲⽅可要求对本⼯程的⼀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
⽆需增加费⽤。⼄⽅须⽆偿地对剩余⼯作⽆延误地遵从甲⽅指⽰。
第六条 ⼯期的顺延
1、不影响关键线路的设计变更或⼯程量增加,不予顺延⼯期。虽影响关键线路但需延长⼯期累计未超过五⽇的设计变更或⼯程
量增加不顺延⼯期,但超过五⽇的,⾃第六⽇起开始计算天数顺延⼯期。当出现设计变更或⼯程量增加可能延误⼯期的,⼄⽅应当
采取相应的赶⼯措施尽量确保⼯期和质量,相应的赶⼯费⽤应当事先经甲⽅盖章同意。但如该可能的延误是由于⼄⽅原因造成
的,赶⼯费⽤由⼄⽅承担。
2、对以下情况造成的⼯期延误,经甲⽅确认,⼯期相应顺延:
(1)战争、*、空中飞⾏物体坠落或有下列情形之⼀并达到延误⼯期的程度:①4.5级以上的地震;②连续4⼩时以上的持续8级以上
的⼤风;③连续4⼩时以上的特⼤的暴⾬;④连续4⼩时以上温度低于零下15的低温;⑤连续7天38℃以上的⾼温等。
(2)⼯程按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政府要求停建或缓建时造成的延误。
前述(1)、(2)项原因造成的损失各⾃承担。
(3)甲⽅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3、⼄⽅在以上情况发⽣后2⽇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代表提出报告。⼄⽅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期⽆影响或虽
有影响但⼄⽅有必要措施⽆需延长⼯期和增加费⽤。
4、除双⽅明确约定可以顺延⼯期的情况外,其它情况⼀律不予顺延⼯期。⾮约定原因造成⼯程不能按合同⼯期履⾏或竣⼯的,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程进度
由甲⽅和监理单位组成进度监督管理⼩组,对⼯程进度每天进⾏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影响⼯程进度的问题。
第⼋条 分包和转包
1、⼄⽅应当在合同约定开⼯⽇前7⽇内向甲⽅提交⼄⽅现场负责⼈或⼄⽅⼯地代表、技术⼈员、安全⼈员、施⼯队长(经理)名
单,并附相应的证书,应与投标⽂件⼀致。如发⽣变动,⼄⽅应当提前七⽇向甲⽅提交书⾯报告。⼄⽅必须由其内部职⼯组成的项
⽬管理⼈员及技术⼈员⾃⾏完成本⼯程。⼄⽅进⼊施⼯现场的所有⼈员要统⼀着装,并挂胸牌上岗。甲⽅发现现场⼄⽅上述⼈
员与⼄⽅所报不符,视为⼄⽅违法分包。
其中,项⽬负责⼈、技术负责⼈、项⽬核算负责⼈、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员。本款所指本单位⼈员,
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事或者劳动合同、⼯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员,⼄⽅应当在提交名单的同时提交相关证明⽂件。
2、甲⽅保留指定分包的权利。
3、除甲⽅指定分包外,⼄⽅的其他分包必须事先征得甲⽅的书⾯许可,但甲⽅并不因此对该分包商的选择承担责任。甲⽅许可
的分包商不称职或者其⾏为影响项⽬的⼯期(包括阶段⼯期)、质量等,甲⽅可书⾯要求⼄⽅将该分包商撤换,⼄⽅应当⽴即撤
换。
4、⼄⽅违法或违约分包、转包的,甲⽅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承担施⼯合同总⾦额百分之⼆⼗的赔偿⾦。
第九条 图纸审查
⼄⽅应当进⾏图纸审查,尽到⾜够的注意。对于图纸的明显错误,例如相关尺⼨规格、标⾼、数量、洞⼝位置、技术参数等的不
⼀致,各专业图纸之间可能存在的对同⼀空间部位、同⼀事项的表述存在不⼀致乃⾄漏项,⼄⽅应当在收到图纸后七⽇内向甲⽅
及监理⽅书⾯报告,并根据甲⽅的指令执⾏。因⼄⽅未及时向甲⽅及监理⽅报告⽽造成的⼯期延误或⼯程量增加、损失,由⼄⽅
承担。
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上下⽔、强弱电、暖通等项⽬管布置时相互⽭盾,⼄⽅应当在施⼯前作好上述各专业⼯程的联合技术交底,并
现场放样,经甲⽅书⾯认可后⽅可施⼯。否则造成的⼯期延误或⼯程量增加、损失,由⼄⽅承担。前述甲⽅的书⾯认可并不视为
对此承担责任。
第⼗条 ⼯程例会与会议纪要
⼄⽅应当按时参加甲⽅组织的⼯程例会。对于每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当在会议后第⼆⽇或在下次会议前签字。
⼄⽅如不按时参加⼯程例会或拒不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为⼄⽅认可会议纪要内容,同时⼄⽅应当向甲⽅承担每次⼈民币1000
元的违约⾦。由于⼄⽅未参加⼯程例会导致其他施⼯单位或甲⽅的⼯期和费⽤损失,由⼄⽅承担赔偿责任。
⼄⽅参加⼯程例会的⼈员应当为⼄⽅项⽬经理,其他⼈员到会的视为⼄⽅授权认可。
第⼗⼀条 ⼯程款⽀付⽅式及时间
1、本⼯程⽆⼯程预付款。
2、本⼯程付款⽅式。
(1)⼯程总造价的92%以现⾦⽅式⽀付,其中⼯程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
(2)⼯程总造价的8%以开发商提供的其它资产⽅式抵顶(以签订施⼯合同时开发商所列的资产清单明细为准)。
3、⼯程款⽀付进度:
(1)所承包标段全部⼯程完成⾄±0.00,经甲⽅、监理验收合格后五⽇内,付地下室已完成⼯程量的60%(抵顶资产的50%,差额部分
以现⾦⽅式⽀付)。
(2)承包标段全部主体⼯程⼗层完,经甲⽅、监理验收合格后五⽇内,付⾄已完成⼯程量的70%(抵顶资产的10%,差额部分以现⾦
⽅式⽀付),
(3)承包标段全部主体⼯程封顶,经甲⽅、监理验收合格后五⽇内,付⾄已完成⼯程量的70%(抵顶资产的10%,差额部分以现⾦⽅
式⽀付)。
(4)承包标段全部砌筑⼯程完,经甲⽅、监理验收合格后五⽇内,付⾄已完成⼯程量的70%(抵顶资产的10%,差额部分以现⾦⽅式
⽀付)。
(5)承包标段全部外墙抹灰⼯程完,经甲⽅、监理验收合格后五⽇内,付⾄已完成⼯程量的70%(抵顶资产的10%,差额部分以现⾦
⽅式⽀付)。
(6)承包标段全部内墙抹灰⼯程完,经甲⽅、监理验收合格后五⽇内,付⾄已完成⼯程量的70%(抵顶资产的10%,差额部分以现⾦
⽅式⽀付)。
(7)承包标段全部⼯程竣⼯,经甲⽅、监理验收合格后五⽇内,付⾄已完成⼯程量的80%。
(8)⼯结算完成后三个⽉内付⾄总造价的95%,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息⽀付。
4、甲⽅对已完⼯程量、相应⼯程进度款报告的核算确认及相关款项的⽀付,并不视为甲⽅对最终的⼯程量、质量及⼯程造价的
认定,甲⽅仍有权提出异议。
5、甲⽅在每次⽀付时,可扣除应当由⼄⽅承担的违约⾦、或其他费⽤后⽀付⼯程进度款,⼄⽅应当在甲⽅⽀付同时提交相
应的⼯程款发票。但甲⽅的任何未扣除,并不视为甲⽅放弃以后要求⼄⽅⽀付的权利。
甲⽅在每次⽀付⼯程进度款时扣除相关费⽤,如⼄⽅提出异议,甲⽅可将有异议的部分扣除后,余款⽀付给⼄⽅。异议部分另⾏解
决。
第⼗⼆条 材料、设备采购
1、⼄⽅应当在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甲控物资应按照招投标⽂件中约定的⼚家及品牌采购)运进现场前向甲⽅及监理⽅提供相
应的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备案证、环保认证书等品质合格证明、⽣产⼚家的质保及安装使⽤维护的技术资料、样品,并应
当按国家、地⽅规定或甲⽅或监理⽅的要求进⾏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检,包括防⽕阻燃性能、环保等。在使⽤材料设备前向
甲⽅及监理⽅提供相应的试验、检测、复检报告(甲⽅有权指定检测机构或实验室)。否则,相关的材料、设备不得使⽤,甲⽅或
监理⽅发现使⽤的,有权要求⼄⽅更换,⽆论该材料、设备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的费⽤由⼄⽅承担,⼯期不予顺延。若试验结
果被认定不合格的材料,均不得⽤于本⼯程的任何部位,且需⽴即搬离施⼯现场。⽽该批材料采购、运输、搬迁费⽤等均由⼄⽅
负责。
前述甲⽅或监理⽅的核实、接受相关⽂件、报告,并不免除⼄⽅对于材料、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设备的缺陷责任仍由⼄⽅
承担。
相关的材料、设备在使⽤中,甲⽅有权进⾏复检,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有权要求⼄⽅更换或有权要求⼄
⽅承担相应材料设备价款20%的违约⾦。
2、⼄⽅采购的材料设备,不得侵犯他⼈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并应当⾃费取得权利⼈的使⽤许可,否则⼀切责任由⼄⽅承
担。甲⽅如为继续使⽤⽽承担的费⽤,均由⼄⽅承担。
3、⼄⽅为保证能够按期保质的完成合同义务,⼄⽅同意任何进⼊施⼯现场材料设备(施⼯机械除外)的所有权,均⾃进⼊施⼯现场
之⽇转归甲⽅所有并由⼄⽅负责保管保护,保证材料设备供应商⽆所有权保留。
4、所有运进现场的材料、设备,未报经甲⽅同意,不得外运,否则由此造成的⼀切损失⼄⽅⾃负。
5、对于⼄⽅负责采购的全部材料,甲⽅有权在施⼯过程中予以调整,在材料进场前的调整其损失由⼄⽅负责,若材料进场后调整
所产⽣的损失由甲⽅负责。
甲⽅调整时,该部分材料的价格采⽤甲⽅限价。具体为:⼄⽅应当在采购10⽇前,向甲⽅提交采购供应计划,明确通知拟购材料的
产地、品名、规格、质量要求、数量及计划安装⽇期等,甲⽅在七⽇内提出限价单,明确其规格、质量要求和限价要求,⼄⽅必须
按甲⽅限价单执⾏,单价作相应调整。所有材料以甲⽅确认的施⼯图为准、任何调整均以书⾯通知⼄⽅。
6、材料的其他要求:
(1)对于进⼝材料,⼄⽅并应当同时提供原产地证明及商检报告,经甲⽅审定、批准后⽅可采购、使⽤。该类材料样品将被封存,作
为验收标准之⼀。未经甲⽅书⾯同意,不得再作任何更改。甲⽅对任何样品的封存、认可,并不会解除⼄⽅对材料的质量保证责
任。
(2)对于主要材料的供应(⽆论国产或进⼝),甲⽅保留直接采购的权利。
(3)材料规格:
本⼯程所⽤材料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及上海市有关⽂件规定所说明的种类和标准要求。任何材料在施⼯后发现不符合政府有关
部门的规范或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时,⼄⽅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甲⽅认可的合格材料,并不得延长⼯期期限。
(4)材料的地域适应性:
⼄⽅需考虑材料对上海⽓候的适应性,尤应注意预防⽓候变化造成的发霉、变形。
(5)材料的包装保护:
所有运抵⼯地现场的材料,必须是全新且完整⽆缺及有妥善包装保护(凡需包装的材料)。免受因搬运、天⽓与其他任何情况引起
的损坏。在可能情况下,材料在使⽤前都能保存在原有的包装箱内或⽤其他覆盖物保护。
第⼗三条 ⼄⽅有关⼈员
1、⼄⽅项⽬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未经甲⽅同意较长时间离开⼯地或⼄⽅违反⼯地管理规定等,甲⽅有权要求⼄⽅承担违约
⾦。甲⽅对不称职的⼄⽅项⽬经理或⼈员的撤换有建议权。
2、⼄⽅⽂件签收⼈:×××、××。
⼄⽅⼯程款领款⼈:×××、×××。
⼄⽅如需变更签收⼈、领款⼈的,应当以书⾯形式通知甲⽅,⾃通知到达甲⽅时⽣效。
第⼗四条 施⼯及⼯程保护
1、出⼊⼯地及限制:
(1)⼄⽅须⾃费修建及保护、维修进出⾃⼰⼯地及⼯地内之道路(包括施⼯现场内⼄⽅施⼯所需特殊的和临时的道路),且负责提
供必要的标志。
(2)⼯地的⼤门及围墙由⼄⽅负责完成,因配合⼯程施⼯程序和进度⽽需作出的所有改动,由⼄⽅⽆偿完成。
2、施⼯现场的安全保护、防⽕防盗、消防等⼯作均由⼄⽅负责。⼄⽅须采取措施使⼯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的影响。⼄⽅
应当配置⾜够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地发⽣⽕灾。
甲⽅直接发包的⼯程施⼯完毕并交于⼄⽅施⼯的部位,以及⼄⽅承包范围内的在建⼯程,以及已竣⼯⼯程,在未交付甲⽅之前,均由
⼄⽅承担成品保护责任。
3、⼄⽅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于甲⽅在⼯地的指定地点,保持施⼯现场的清洁、妥善存放和处置⼄⽅设备或多余的材料,并每三
天清除⼀次残留物、垃圾和甲⽅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程设施。
⼄⽅在撤场前,应当清理好⼯地、清除并运⾛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甲⽅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程设施,达到
能够交付购房者直⾄甲⽅满意为⽌,使现场和⼯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
4、⼄⽅应当积极与其他的现场施⼯单位配合,包括提供场地、临时设施移交等⼀切⽅便条件,甲⽅予以协助。因⼄⽅原因或其
他施⼯单位原因造成的⼄⽅或其他施⼯单位损失及⼯期的延误等,由⼄⽅或其他施⼯单位向直接责任⼈索赔,甲⽅不承担⾮甲⽅
直接⾏为的责任。
5、⼄⽅在施⼯中对所使⽤的坐标点、标⾼点要严加保护。如坐标点、标⾼点发⽣误差,应⽴即与甲⽅等有关单位联系并恢复到
正确位置上。其有关费⽤由⼄⽅负责,除⾮证明是甲⽅或设计单位所造成的误差。
6、甲⽅负责提供⽣活⽤⽔、电源接驳位置,但到具体⽤⽔⽤电作业区的⼆次接线及独⽴计量表由⼄⽅⾃费接驳、安置,所需费
⽤由⼄⽅承担。⽣活⽤⽔、电费由⼄⽅承担。
7、⼄⽅所需办公室、厕所、材料堆放场地(库房)、⾷堂等,⼄⽅应当按经甲⽅批准的施⼯组织设计中的施⼯总平⾯布置图⾃⾏
搭设。相关的的清洁卫⽣等由⼄⽅负责。⼄⽅使⽤的范围内⼀旦发⽣⽕灾等事故所造成的⼀切损失均由⼄⽅负责和承担。
8、开⼯前,⼄⽅须依据上海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报批所有应由施⼯单位办理的⼿续、交纳相关费⽤。如有疏忽,⼀切经济和⼯期
上的损失、造成的由⼄⽅负责。
9、隐蔽⼯程在隐蔽前,必须报经甲⽅代表、监理⽅检查验收,并按甲⽅签发的有关管理制度进⾏,否则不得施⼯,甲⽅并有权要求
重新检查验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担,⼯期不予延长。
10、⼄⽅呈报的⼀切技术联系单及施⼯⽅案,由⼄⽅承担责任,必须经甲⽅及监理的批准后⽅能执⾏,但甲⽅、监理的批准,不会
减轻或免除⼄⽅的责任。⼄⽅必须严格按甲⽅的指令及有关管理制度要求、技术条款执⾏,并严格按施⼯规范和经甲⽅审批的
施⼯⽅案组织施⼯,保证⼯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11、⼄⽅不得以甲⽅未按时签证⽽停⼯或延误⼯期,否则视为⼄⽅擅⾃停⼯。⼄⽅须按本协议所约定的违反进度的责任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程的变更
施⼯中甲⽅如需对原⼯程设计变更,甲⽅应提前以书⾯形式向⼄⽅发出变更通知。甲⽅书⾯通知时,⼄⽅应当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对于⼄⽅按双⽅确认的进度计划等⽂件⽽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当及时处理;已运⼊施⼯现场的,双⽅协商处理;未运⼊施⼯现
场的⾮专⽤材料、设备,由⼄⽅⾃⾏处理,甲⽅不承担赔偿或补偿。
第⼗六条 已完⼯程量的确认
1、⼄⽅应当在每⽉25⽇前向甲⽅提交当⽉完成⼯程量报告及形象进度、当期技术资料、下⽉进度计划等⽂件,甲⽅⾃收到上述
全部⽂件后及时核算已完⼯程量。⼄⽅应当为甲⽅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员参加。
2、甲⽅代表和总监理⼯程师对⼄⽅未按设计图纸或甲⽅要求施⼯⽽增加的⼯程量或因⼄⽅⾃⾝原因造成的返⼯或浪费的⼯程
量不予承认,不予顺延⼯期,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七条 竣⼯验收
1、⼯程完⼯具备竣⼯验收条件,⼄⽅按国家及地⽅⼯程竣⼯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要求,对⼯程质量⾃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
求的,向甲⽅提交⼯程竣⼯报告及完整竣⼯资料、其中包括符合⼯程档案管理、竣⼯备案及交付使⽤所需的按规定应由⼄⽅办
理的全部⽂件、资料,⼯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然后,甲⽅组织进⾏验收。
2、⼄⽅未按规定执⾏的,甲⽅有权拒绝验收,因此⽽造成逾期竣⼯的,⼄⽅应当承担逾期竣⼯的责任。甲⽅如同意验收,并不免除
⼄⽅提交相关报告、⽂件、资料的义务。
3、⼯程经竣⼯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要求、⼄⽅清理好场地可办理场地移交的,甲⽅应当签发竣⼯验收合格证,⼄⽅应当在甲⽅
签发之⽇起五⽇内移交全部⼯程,⼄⽅按期移交全部⼯程的,甲⽅签发竣⼯验收合格证之⽇为竣⼯⽇,否则,⾃⼄⽅实际移交全部⼯
程之⽇为竣⼯⽇。
第⼗⼋条 ⼯程质量等级
1、⼯程质量等级:优良。
2、如本⼯程质量未达到约定质量标准,⼄⽅应当负责返⼯以达到约定质量标准。如甲⽅同意接受该质量仅达到合格的⼯程,⼄
⽅应当按合同总价款的60%结算。
第⼗九条 结算
双⽅确认,除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外,甲⽅⽆需再向⼄⽅⽀付其他任何费⽤。
⼯程竣⼯验收报告经甲⽅认可且全部⼯程移交甲⽅后28天内,⼄⽅向甲⽅递交竣⼯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进⾏⼯程结
算。
在已取得⼯程档案初验合格证明的条件下,甲⽅收到⼄⽅递交的竣⼯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
修改意见。但甲⽅未加盖公章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不视为甲⽅已认可⼄⽅的结算报告,即使甲⽅已接受或使⽤已竣⼯⼯
程。双⽅确认不适⽤《通⽤条款》第36.2条的约定。
第⼆⼗条 ⼯程档案
1、⼯程档案应当做到与⼯程同步。
2、⼯程档案由⼄⽅负责按上海市有关城建档案报送要求进⾏编制,必须做到⼯程档案与⼯程建设同步。⼄⽅最终交付甲⽅的档
案的份数为四份,必须满⾜上海市城建档案馆的要求,按甲⽅要求时间提交。
3、⼯程档案经相关部门预验收并取得建设⼯程档案初检合格证明后,双⽅进⾏竣⼯验收、结算。
4、双⽅确认取得城建档案初检合格证明,为双⽅进⾏结算的前提条件之⼀,该条件不因甲⽅验收⼯程或使⽤⼯程等⽽废⽌或变
更。
5、⼄⽅未按期提交技术资料的,⼄⽅应当按每⽇5000元向甲⽅承担违约⾦。如因⼄⽅逾期提交技术资料或所提交的技术资料
不全,以⾄甲⽅⽆法按期办理竣⼯验收备案证或城建档案⼿续的,或致使该项⽬购房者⽆法按期办理产权登记⼿续的,甲⽅因此应
当向本项⽬购房者承担的违约⾦等经济损失,均由⼄⽅赔偿甲⽅。同时,甲⽅有权拒绝结算,即使甲⽅予以结算,甲⽅也有权按⼄⽅
最终提交技术资料的逾期天数顺延相关款项的⽀付,甲⽅不承担⾃⼯程交付使⽤之⽇起⾄资料完整⽇⽌的⼯程款利息。
第⼆⼗⼀条 违约责任
1、甲⽅责任; 甲⽅逾期付款的,每逾期⼀⽇,应当按应付款⾦额的同期银⾏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
2、⼄⽅责任
除本合同已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如有下述违约,并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违反各项制度的,相应制度已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相应制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未及时履⾏任何⼀项义务的,每逾期⼀⽇,应当承担贰万元的违约⾦。逾期超过⼗⽇,甲⽅有权解除合同,⼄⽅应⽆条件撤
出现场,双⽅于⼄⽅退场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50%和实际发⽣的⼯程量结算⼯程款。
(3)⼄⽅未经甲⽅许可停⼯达⼗⽇以上的,甲⽅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当⽆条件于七⽇内退场,双⽅于⼄⽅退场后,按照本合同约
定的综合单价的50%和实际发⽣的⼯程量结算⼯程款。
(4)在施⼯过程中,对于⼯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应当根据甲⽅或监理⽅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改建,直到
符合约定标准。但如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14⽇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部位经两次
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有权解除合同,双⽅于⼄⽅退场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50%和实际发⽣的⼯程量结算⼯
程款。
(5)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程质量问题,⽆论⼯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以及是
否超过保修期,均⾃甲⽅或业主知道之⽇起两年内享有对⼄⽅的索赔追偿权利。
(6)⼄⽅不得串通甲⽅相关⼈员编造虚假签证等⽂件,否则,甲⽅有权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应当按虚假⽂件产⽣的虚报款
项的⾦额向甲⽅承担违约⾦。
3、其他:
(1)因甲⽅原因合同解除,甲⽅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2)因⼄⽅原因导致解除合同,⼄⽅应⽆条件在甲⽅通知后七⽇内撤出施⼯现场,甲⽅为完成剩余⼯作委托其他施⼯企业继续施⼯
⽽需⽐原合同价格多发⽣的⼯程费⽤等甲⽅因本合同解除⽽遭受的全部损失,皆由⼄⽅赔偿给甲⽅,甲⽅在⽀付其余⼯程款时予
以扣除。
(3)如因⼄⽅原因⼯程延期或存在质量问题的,⽆论甲⽅是否解除本合同,除⼄⽅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承担违约责任外,甲⽅因此⽽
逾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需向购房者承担的违约⾦、赔偿⾦,甚⾄购房者退房的⼀切损失,均由⼄⽅承担,甲⽅在⽀付其余⼯程款
时予以扣除。为此,⼄⽅应当确保⼯期和质量,并应当在发⽣质量问题时⽴即全⼒解决。
(4)⼯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甲⽅有权拒绝⽀付任何款项。
第⼆⼗⼆条 保修
⾃⼯程竣⼯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并⼄⽅交付⼯程之⽇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内由⼄⽅负责保修,并承担费⽤。
双⽅另⾏签订《建设⼯程质量保修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三条 保险
由⼄⽅负责施⼯现场的施⼯安全、施⼯⼈员安全,⼄⽅需⾃⾏投保施⼯现场⼈员⼈⾝财产意外伤亡的保险、⼯程的⼀切保险及
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其费⽤。
第⼆⼗四条 竣⼯⽇前使⽤
下列情况均不视为甲⽅提前使⽤,⼄⽅仍应当对⼯程质量承担责任,除⾮⼄⽅能够证明是甲⽅或实际使⽤⼈造成的质量问题:
(1)甲⽅在签发竣⼯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已完⼯程的;
(2)经甲⽅许可的装饰装修施⼯单位或⼴告发布单位进⾏装饰装修施⼯;
(3)⽆论何⽅原因造成的延期,在《建设⼯程施⼯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确定的竣⼯⽇之后,如⼯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要
求时,甲⽅为履⾏与他⼈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减少损失⽽将⼯程或其部分交付买⽅或承租⽅的。
第⼆⼗五条 其他事项
1、《通⽤条款》中所称的⼯程师,双⽅确认是指甲⽅代表,⽽⾮监理⼯程师。
2、如涉及⼯程价款的确认,相关的确认需经甲⽅代表、甲⽅预算部门确认并加盖甲⽅公章后为有效,其他⼈(除法定代表⼈)签字
或缺少前述任⼀确认、或⾮加盖甲⽅公章(例如签证章等),甲⽅均不予认可。
如涉及⼯程量的确认,必须经甲⽅代表、⼯程部经理、监理公司,共同会签且加盖甲⽅签证专⽤章后⽅为有效,缺⼀不可。签证估
算造价超过⼈民币××万元时,还需预算员及预算部经理会签⽅为有效。
3、⼯程施⼯签证单必须按甲⽅《签证管理制度及流程》执⾏,否则⽆效。
4、甲⽅的现场管理制度及⼯作流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共同遵守。
第⼆⼗六条 效⼒
《建设⼯程施⼯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相抵触的部分,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建设⼯程
施⼯合同》为准。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双⽅因《建设⼯程施⼯合同》、本补充协议发⽣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可向⼯程所在地⼈民法院起诉。
第⼆⼗⼋条 本协议⼀式⼋份,双⽅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第⼆⼗九条 本《补充协议》⾃双⽅签字并盖章之⽇起⽣效。
甲⽅: ⼄⽅: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签订⽇期: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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