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危险驾驶罪⽴案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
1.酒后、吸⾷后追逐竞驶的;
2.⽆驾驶资格⽽追逐竞驶的;
3.驾驶⾮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政处罚⼜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醉驾”案件办理
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百三⼗三条之⼀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九条第(⼀)项规定
执⾏,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的地⽅,包括⼴场、公共停车场等⽤于公
众通⾏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由通⾏的通道及专⽤停车场。对于
醉酒在⼴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驾驶⾄居民⼩区门⼝后接替驾驶进⼊居民⼩区
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区后即交由他⼈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百三⼗三条之⼀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车”。
关于⽴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员⾎液、呼
⽓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
均⽴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作⼈员按照规范抽取⾎样,及时进⾏⾎液酒精含量检测。
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测试或者提取⾎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
动车标准的,⽴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样前逃跑的,⽴案查处。
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的,不得适⽤缓刑:(1)造成他⼈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
的;(4)⽆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年的
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驾驶,驾驶⽆牌机动车或者使⽤伪造、变
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
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醉酒驾驶汽车,⽆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缓刑。酒精含量在17
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上述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
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
查起诉。
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缓刑。没有造成他⼈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
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
动车驾驶证的⾏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卷,并在撤销案件后
三个⼯作⽇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
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缓刑。符合
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威胁⽅
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为⼈强令他⼈“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对“醉驾”犯罪并处罚⾦,按处拘役⼀个⽉,并处罚⾦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驾”犯罪分⼦有⽴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缓刑的标准。有重⼤⽴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8:28: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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