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公安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
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
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
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
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
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
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
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
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
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
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
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
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
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
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
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
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
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的原
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
材。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
际工作需要匹配。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
(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
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四、其他
(一)对需要住院观察、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切实
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二)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增配性病仪器、设备。
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
知
公通字[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
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
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
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
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
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
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
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
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
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
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
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
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
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
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
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
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
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的原
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
材。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
际工作需要匹配。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
(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
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四、其他
(一)对需要住院观察、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切实
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7:53: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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