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20:24:3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snh48第一届总选举)

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20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公安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

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

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

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

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

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

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

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

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

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

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

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

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

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

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

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

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

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的原

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

材。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

际工作需要匹配。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

(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

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四、其他

(一)对需要住院观察、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切实

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二)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医疗机构的设置参照本标准执行。

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增配性病仪器、设备。

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

公通字[20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

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

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

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

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

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

标准设置:

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

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

所”或者“门诊部”;

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医院的设置按照《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

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

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

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

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

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

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

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

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

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

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

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

(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的原

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

材。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

际工作需要匹配。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

(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

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四、其他

(一)对需要住院观察、的在押人员,按照《关于切实

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7:53: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55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看守所条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