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计算方式及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针对固定月薪制工资计算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种方法:
A、固定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
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B、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0.92*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
月薪/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C、固定月薪/20.92*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0.92/8*1.5*平时加班工时+固定月薪
/20.92/8*2*周末加班工时;
按照A方法:其工资为:600/23*19+600/20.92/8*1.5*21=608.58
按照B方法:其工资为:600-600/20.92*4+600/20.92/8*1.5*21=598.21
按照C方法:其工资为:600/20.92*19+600/20.92/8*1.5*21=657.86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
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
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
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
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
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
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
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
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
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
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
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
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对于不同的工种,劳动法中规定的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可以说是不太一样的,毕竟不同
工时下,计算劳动者的加班方法也不同。但在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上面,这却是由国家统一
作出规定的,而不能由用人单位说了算。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主动加班的话,那
么是不能要求支付加班费的。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
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
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
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
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一,应正确理解关于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
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
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
出。”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劳动者在职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后
一年内提出加班工资的请求都是符合仲裁时效规定的。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一年之后,
劳动者逾期提出加班工资主张的,才受到仲裁时效限制。
二,关于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限制劳动者主张加班
工资的诉讼时效。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
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根据工资支付凭证保存期为两年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这一保存期限内负有保存义务。
用人单位履行了保存工资凭证义务,仅表明用人单位完全履行了保存期限内工资凭证所证
明的已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这一事实。而在此两年期间之前或之后的工资支付义务而不是保
存义务并不能当然免责。
事实上,关于工资凭证在内的财务凭证,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规定了至少3年最长25年的保管期限。
三,时效问题不能混同于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根据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在双方发生争
议前两年内的加班事实,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对争议发生之前超过两年的加班事实,劳
动者也负有举证责任。劳动者尽到法律所要求的举证义务,其加班工资的主张就应得到支
持。
在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证人证言、工作记录、用人单位的陈述等证
据都可以用来证明加班事实是否存在,其证明力是否充分,并不受所谓用人单位工资凭证
保存期2年之限。例如,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第3年的加班工资,提供的证
据包括: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工资、考勤记录载有加班的记录、工资单或银行收入记录
载明的工资收入未超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再加上同事的证人证言,以及同期的有关加班
事实的工作记录等等。以时效为由一概否定其加班的事实,显然与法相悖,也与情理不符。
是多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
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
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
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目前,国家规定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
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进行折算。以某职工月岗位应得的工资750元计算,日工
资标准约为35.85元,小时工资约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时,该职工加班费计算
公式为:4.48元×300%×8小时=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时,该
职工加班费计算公式为:4.48×200%×16小时=143.36元。如果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未
能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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