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经济补偿⾦
⽤⼈单位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是怎么样?以在该单位⼯作的年限为标准,每满⼀年⽀
付⼀个⽉⼯资的标准,不满⼀年和不满六个⽉的,⼜是怎么算?“转换⾝份职⼯”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等,接下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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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计算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基数×年限
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
年计算;不满六个⽉的,⽀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是“本单位⼯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作年限时已
经不再局限于“连续⼯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作时间不满⼀年的统⼀按⼀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
以六个⽉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付半个⽉⼯资的经济
补偿,相⽐之前的⼀⼑切均视为⼀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提⽰⼀、经济补偿的年限按本单位连续⼯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付。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之⽇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后解除或者终⽌,依照本法第四⼗六条
规定应当⽀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本法施⾏之⽇起计算;本法施⾏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单位应当向劳
动者⽀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
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终⽌⼀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对跨新法执⾏期的劳动合同期满终⽌的
经济补偿年限,⾃《劳动合同法》施⾏之⽇即2008年1⽉1⽇起计算,⽽不是从⽤⼯之⽇起计算。
但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违法终⽌劳动合同“赔偿⾦的计算年限⾃⽤⼯之⽇起计算。”若构
成违法终⽌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或
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的,⽤⼈单位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付赔偿⾦,赔偿⾦的计算年限⾃⽤⼯之
⽇起计算,并不受不早于2008年1⽉1⽇的限制。
提⽰⼆、“转换⾝份职⼯”经济补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先,要看“转换⾝份”是否属于“⾮因本⼈原因”。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
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因本⼈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作,原⽤⼈单位未⽀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与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劳
动合同,在计算⽀付经济补偿或赔偿⾦的⼯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单位的⼯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
⼯作年限的,⼈民法院应予⽀持。
⽤⼈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因本⼈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作”:(⼀)
劳动者仍在原⼯作场所、⼯作岗位⼯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单位变更为新⽤⼈单位;(⼆)⽤⼈单位以组织委派或
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作调动;(三)因⽤⼈单位合并、分⽴等原因导致劳动者⼯作调动;(四)⽤⼈单位及其关联企业
与劳动者轮流订⽴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其次,要看“转换⾝份”时是否享受过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本
⼈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单位的⼯作
年限。原⽤⼈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的,新⽤⼈单位在依法解除、终⽌劳动合同,计算⽀付经济补偿的⼯作
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单位的⼯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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