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
[2021]217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1]217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11.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阮**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4:34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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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公行罚决[2021]2171号
违法行为人阮**,男,证件号码:**********,1962年08月23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才**********,现住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才
**********。
现查明2021年10月16日11时许,在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才苏村长面坡队018号内
人员梁燕利用一次性注射器采用静脉注射的方式注射,人员阮**、阮仕
贵利用锡纸采用烘烤的方式吸食。于当日21时许,被我所民警查获。经对梁
燕、阮**、阮仕贵尿液进行了//三合一检测试剂检测,检测结
果呈阳性,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梁燕、阮**、阮仕贵如实供述了其吸食了海洛
因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
书、同案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阮**处以行政
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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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至博白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白县公安局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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