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2021]2171号

更新时间:2024-11-07 16:57:45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under the skin)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公行罚决

[2021]2171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博公行罚决[2021]2171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0

【处罚日期】2021.11.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4:34

广西博白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 / 3

博公行罚决[2021]2171

违法行为人阮**,男,证件号码:**********19620823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才**********,现住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才

**********

现查明2021101611时许,在广西博白县文地镇才苏村长面坡队018号内

人员梁燕利用一次性注射器采用静脉注射的方式注射,人员阮**、阮仕

贵利用锡纸采用烘烤的方式吸食。于当日21时许,被我所民警查获。经对梁

燕、阮**、阮仕贵尿液进行了//三合一检测试剂检测,检测结

果呈阳性,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梁燕、阮**、阮仕贵如实供述了其吸食了海洛

因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

书、同案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阮**处以行政

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 / 3

执行方式和期限:送至博白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白县公安局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1102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3 / 3


本文发布于:2023-05-22 17:03: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2/953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