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法释〔2019〕6号
【发布日期】2019-05-31
【生效日期】201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2019年3月25日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
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
定》已于2019年3月25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4日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办
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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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
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
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
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
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
上。
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
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
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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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
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
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
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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