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法释〔2019〕6号

更新时间:2024-11-07 12:40: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竞争激烈英文)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法释〔20196

【发布日期】2019-05-31

【生效日期】201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2019325日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议通

过,自201961日起施行)

法释〔20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

定》已于2019325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763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61日起施行。

2019424

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办

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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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

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

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

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

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

上。

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

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

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2 3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月以上二十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

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

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

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6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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