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

更新时间:2024-11-07 10:44:1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2日发(作者:清华附中)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

管理的义务;但一民法通则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

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

益的义务。管理人应...

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

管理的义务;但一民法通则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

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

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

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

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

失。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

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

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

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

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

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

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

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

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 … 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

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

的事实。

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

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

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

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

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

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

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

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

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

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

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

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

得利之债。

3.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

允诺和和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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